股权质押贷款游戏卡怎么办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对履行义务有先后顺序约定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保护而普遍设立的一项重要的合同制度。其目的在于预防情况发生变化而使先履行义务的一方遭受损害,从而达到维护交易的公平。该制度最初起源于德国民法,对当今世界诸多国家的合同立法及实践都产生了重大影响。我国1999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统一原《技术合同法》、原《经济合同法》、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的基础上,有机结合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将不安抗辩权确立为一项新的重要的合同履行制度,并确定了几种适用情形,使其进一步深化与完善。
一、不安抗辩权概念的界定
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合同都不是立即履行的,合同订立和合同履行会有一段时间间隔,在这段时间里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会发生变化。如果应先履行的一方在对方的财产状况已经恶化的情况下还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显然是不公平的。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大陆法系普遍以不安抗辩权作为保护手段,目的就在于防止合同纠纷,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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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又称拒绝权,传统大陆法系将它定义为:“当事人一方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对待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我国现行《合同法》第68条和第69我读书我快乐条对不安抗辩权作出了如下规定,第68拍一拍功能添加字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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