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
⼀、民事权利及分类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为某种⾏为或不为某种⾏为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的分类:
(⼀)⼈⾝权、财产权(按内容)
根据权利内容的不同,分为财产权和⼈⾝权。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不具有专属于性;⼈⾝权包括⼈格权与⾝份权,具有专属性。
1、注意:侵权中⼈格权与财产权的“财产责任”和“⾮财产责任”的区分
原则上:侵害⼈格权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侵害财产权则要承担财产损害赔偿
例外情况:侵害⼈格权造成财产损害的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侵害具有⼈格象征意义的纪念品要承担精神赔偿责任
2、注意⼈格权与⼈⾝权的区分(⼈格权相当于荣誉权)
从内容上区分为⼈格权指⾝为⼈的⼀种权利,⽽⾝份权表现为⼈的社会家庭地位的权利,他们两这所包含的范围不尽相同,⼈格权包括⽣命健康⾝体权、姓名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份权包括家庭⾝份权和知识产权当中的⾝份权。
3、注意⼈格权中的⼏种区分问题
⑴肖像权与版权(著作权),隐私权之间的区分
【历年真题】:2004-3-62,某影楼与甲约定:“影楼为甲免费拍写真集,甲允许影楼使⽤其中⼀张照⽚作为影楼的橱窗⼴告。”后甲发现⾃⼰的照⽚被⽤在⼀种品⼴告上。经查,制药公司是从该影楼花500元买到该照⽚的。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某影楼侵害了甲的肖像权
B、某影楼享有甲写真照⽚的版权
C、某影楼的⾏为构成违约
D、制药公司的⾏为侵害了甲的隐私权
⑵名誉权与隐私权之间的区分
侵害隐私权的⾏为当作侵害名誉权的⾏为的来处理
【重点法条】:《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受害⼈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按作⽤)(⾼频考点)★
A⽀配权(典型的绝对权):
⽀配权是指权利⼈可以直接⽀配权利客体(物、⼈⾝利益与智⼒成果)排除他⼈的权利,典型者如物权、知识产权、⼈⾝权(⼈⾝权⽆论是⼈格权还是⾝份权均是⽀配权)
其特点是:(1)客体是特定的;(2)权利主体是特定的;(3)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4)实现不需要义务⼈的积极作为;(5)具有排他效⼒
B请求权(典型的相对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可以要求他⼈为特定⾏为(包括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其特点是:(1)具有相对性;(2)具有⾮公⽰性;(3)⼤多表现为实体权利。
请求权因基础权利的不同可分为:
(1)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停⽌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2)债权的请求权:合同履⾏的请求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因管理请求权、侵权的请求权、不
当得利所产⽣的请求权;
(3)占有保护的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停⽌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4)⼈格权和⾝份权法上的请求权:⼈格受到侵害⽽产⽣的停⽌浸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以及⾝份法上的抚养请求权、赡养请求权;
(5)知识产权法上的请求权:知识产权受到侵害产⽣的停⽌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请求权在民法上的意义还在于,它确⽴了诉讼时效制度的范围,从⽽使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之间有明显的区别:⼀般认为,诉讼时效适⽤的对象是请求权(只适⽤于债权请求权和继承法上的请求权)
请求权与诉权的关系是:请求权是诉权产⽣的基础,但请求权本⾝不等同于诉权;请求权具有可诉性,因此只有当事⼈进⼊诉讼领域之后,请求权确实派⽣出诉权,诉权正是请求权在诉讼上的表现。
C形成权:形成权是通过其单⽅的⾏为就可以使⼀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变动的权利。形成权的主要作⽤是使权利⼈可以依其单⽅意思表⽰(构成单⽅法律⾏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变更、消灭。基于意思⾃制原则,本来⼀种法律关系的变动需要该关系所涉及之各⽅当事⼈的共同意思才能发⽣,但是若⼀⽅当事⼈享有形成权,那么仅凭其⼀⽅的意思表⽰该种法律关系就会发⽣变动。
形成权主要包括撤销权、追认权、抵消权、解除权,⽽催告权本⾝不是形成权。
另外,形成权的⾏使还要遵循两条规则:
⼀是不得附任何条件和期限
【重点法条】:《合同法》
第99条:当事⼈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可以将⾃⼰的债务与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通知⾃到达对⽅时⽣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俯期限。
神生真世 ⼆是⼀经实⾏不得撤销
因为⾏使形成权的意思表⽰⼀旦到达对⽅即⽣效,故⽆所谓撤销。但在到达对⽅之前,意思表⽰尚未⽣效,故⾃然可以撤回。
(1)形成权具有下述特点:
①形成权的⾏使表现为单⽅⾏为:
②单⽅思表⽰⼀经到达对⽅即为⽣效(是故,⾏使形成权的意思表⽰可以撤回但不得撤销);
③效⼒的产⽣不需要另⼀⽅作出某种辅助⾏为或共同的⾏为;
④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单独转让;
⑤形成权的存在有⼀定的除斥期间;
【重点法条】:《合同法》
第95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解除权⾏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不⾏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没有约定解除权⾏使期限,经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使的,该权利消灭。
【历年真题】:2005-3-58,下列关于民事权利中的形成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形成权只能通过明⽰⽅式⾏使
中国四大古都 B、效⼒待定合同中相对⼈的催告权并⾮形成权
C、债权⼈撤销权属形成权
D、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2003-3-4,在⾏为⼈进⾏的下列⾏为中,哪些属于⾏使形成权的⾏为?
A、被代理⼈对越权代理进⾏追认
B、监护⼈对限制民事⾏为能⼒⼈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追认
C、受遗赠⼈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
D、承租⼈擅⾃转租,出租⼈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
其他相关真题:2004-3-1,2003-3-82
D抗辩权:⼜称异议权,是指对抗对⽅的请求权的权利。可以说。,请求权是⽭,抗辩权是盾,抗辩权的功能在于延缓请求权的⾏使或使请求权归于消灭。
(1)抗辩权的特征:
①其⾏使以请求权的⾏使为前提,没有请求权的⾏使,抗辩权⾃⽆必要⾏使。
②抗辩权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产⽣,约定的抗辩事由只能产⽣合同的权利,⽽不是抗辩权。
③抗辩权为私权,否⾏使完全由当事⼈来决定,不主动援引者视为放弃;法官不得主动依职权审查抗辩权是否存在。
④抗辩权的⾏使有⼀定的期限限制,该期限要么由法律规定,要么推定为合理期限,但抗辩权没有⾃⼰独⽴的⾏使期间,因为抗辩权是依附于请求权⽽发⽣的,如果对⽅请求权合法成⽴,则抗辩权也就合法成⽴,如果对⽅的请求权不合法,则抗辩权也⽆必要⾏使。
(2)根据不同的标准,抗辩权可以分为不同类别:
①实体法上的抗辩权与程序法上的抗辩权:
程序法上的抗辩权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从程序上提出异议,如管辖异议等。我国合同法上的同时履⾏抗辩权、先履⾏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担保法上的先诉抗辩权,均属于实体法上的抗辩权。应当指出,从实体⾓度看,抗辩权与抗辩不是⼀个概念,后者包含的事由极其⼴泛,凡属于对抗对⽅主张的事由皆属于抗辩。⽽抗辩权是⼀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区分实体法上的抗辩权与程序法上的抗辩权的意义在于:程序法上的抗辩权可以由法官依职权审查;⽽对于实体法上的抗辩权,是否⾏使法官不得⼲涉。
②永久性抗辩权与延期性抗辩权:
永久性抗辩权⼜称为消灭性抗辩权,指权利⼈有永久阻⽌他⼈⾏使请求权的权利,例如:诉讼时效已届满,债权⼈甲请求债务⼈⼄给付、⼄提出诉讼时效⼰届满的证据这就是⾏使永久性辩权的⾏为,抗辩权可永久⾏使。⼜如,若存在合同请求权时,合同履⾏、代物清偿、提存、抵消、免除、解除合同等都构成永久性抗辩。延期性抗辩权指权利⼈在⼀定期间内、⼀定条件下可以提抗辩权,⽽⾮永久可以抗辩。合同法上的同时履⾏抗辩权、先履⾏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担保法上的先诉抗辩权,均属于延期性抗辩权。
(三)绝对权与相对权(按效⼒范围)不能说的秘密票房
依民事权利的效⼒所及义务⼈的范围为标准⽽划分。
绝对权的义务⼈是权利⼈之外的⼀切⼈,故⼜称“对世权”。物权、知识产权、⼈⾝权利等⽀配权均属绝对权。相对权的义务⼈是特定的少数⼈。相对权的效⼒仅仅及于特定的义务⼈,故⼜称“对⼈权”。债权就是典型的相对权。
两者的区别:
1.绝对权的义务⼈不特定;相对权的义务⼈特定。
2.绝对权的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对应,权利⼈享有权利但⽆义务,义务⼈负有义务但不因此⽽享有权利;在相对权的法律关系中,双⽅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
3.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在遭受侵害时可以针对任何第三⼈提出主张与提起诉讼;但相对权只能是针对特定⼈产⽣效⼒的权利。t236次列车
4.绝对权⼤多是公开的,故适⽤权利公⽰原则,并应当受到侵权法的保护;相对权都是⼀种不公开的权利,仅在特定当事⼈之间具有约束⼒,故不具有公⽰性,所以债权⼈⼀般不得向第三⼈主张侵权责任。
5.绝对权受到侵害,其救济⽅法⾸先要考虑恢复原状,⽽后才是赔偿损失的应⽤;⽽对相对权的侵害通常采⽤损害赔偿的补救⽅式。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按依从关系)
保卫萝卜挑战39 区别标准:依据权利是否依赖于其他权利⽽存在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主权利是不依赖其他权利为条件⽽能够独⽴存在的权利,从权利则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存在的权利。民法上的从权利主要有(低压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地役权
也是从权利)。
区别的意义:主要是主权利⽆效,从权利也⽆效;主权利转移,从权利也相应的转移;主权利消失,从权利也消失。
(五)原权利与救济权(按派⽣关系)
根据民事权利是原⽣的还是派⽣的,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原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救济权是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的权利。救济权是基于原权利⽽派⽣出的权利,其⽬的在于救济被侵害的原权利
(六)既得权和期待权(按权利是否实现)
既得权指已经取得并能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期待全权是指因法律要件未充分具备⽽尚未取得的权利。民事权利绝⼤多数都是既得权,期待权主要是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
民事权利的救济:
(⼀)公⼒救济
公⼒救济是权利⼈通过⾏使诉权,诉请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程序保护⾃⼰权利的措施。
(⼆)⾃⼒救济
⾃⼒救济是权利⼈依靠⾃⼰的⼒量强制他⼈捍卫⾃⼰权利的⾏为,包括⾃卫⾏为和⾃助⾏为。⾃卫⾏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救济只有在来不及援⽤公⼒救济⽽权利正有侵犯的现实危险时才允许被魄⼒使⽤,以弥补公⼒救济的不⾜。
1、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1)有侵害⾃⼰或他⼈权利的⾏为;(2)侵害⾏为应当哪个是违法⾏为;(3)须侵害⾏为正在进⾏;(4)须防卫⾏为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2、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1)须有紧迫危险;(2)须为避免⾃⼰或他⼈⽣命、⾝体、⾃由以及财产上的危险;(3)须避险⾏为确属必要;(4)避险⾏为所带来的损害不超过危险所能导致的损害。
3、⾃助⾏为的概念和要件
⾃助⾏为是权利⼈为了保护⾃⼰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对加害⼈的财产加以扣押、毁损或对其⼈⾝进⾏适当约束的⾏为。
构成要件:(1)须⾃⼰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2)须时间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援助;(3)须⾃主⾏为所使⽤的⼿段适于请求权的实现;(4)须不逾越保全请求权的必要程度。
【历年真题】:2002-3-16,⼀住店客⼈未付房钱即要离开旅馆去车站,旅馆服务员见状揪住他不让⾛,并打报警电话。客⼈说:“你不让我⾛还限制我⾃由,我要告你们旅馆,耽误了乘⽕车要你们赔偿。”旅馆这样做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A、属于侵权,系侵害⼈⾝⾃由权
B、属于侵权,系侵害⼈⾝⾃由权
C、属于侵权,系侵害⼈⾝⾃由权
D、属于侵权,系侵害⼈⾝⾃由权
2005-3-6,甲在⼄经营的酒店进餐时饮酒过度,离去时拒付餐费,⼄不知甲的⾝份和去向。甲酒醒后回酒店欲取回遗忘的外⾐,⼄以甲未付餐费为由拒绝交还。对⼄的⾏为应如何定性?
A、是⾏使同时履⾏抗辩权
B、是⾏使不安抗辩权
C、是⾃助⾏为
D、是侵权⾏为
民事义务及分类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当事⼈依法约定,义务⼈为⼀定的⾏为或不为⼀定的⾏为,以满⾜权利⼈利益的法律拘束。民事义务是当事⼈为实现他⽅的权利⽽受⾏为限制的界限。对民事义务的分类主要有以下⼏种:
(⼀)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以民事义务发⽣的相据为标准、民事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民事主体应负的义务。约定义务是由当事⼈协商确定的义务。约定的义务不违法即受法律保护。
(⼆)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以民事义务⼈⾏为的⽅式为标准、可分为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积极义务⼜称作为义务,是指义务⼈应作出⼀定积极⾏为的义务。消极义务⼜称不作为义务,是指义务⼈必须为消极⾏为或容忍他⼈⾏为的义务。
(三)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
在合同法中,以义务基础不同,分为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基本义务是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所产⽣的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依据诚实信⽤原则所产⽣,根据合同的性质、⽬的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照顾义务、通知义务、协助义务等。
民事责任及分类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客观存在
2、⾏为违法
3、违法⾏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
4、⾏为⼈的过错
创造营2020排名 民事责任的分类:
(⼀)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它责任
根据责任发⽣根据的不同,民事责任可以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合同责任是指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附随义务或违反《合同法》规定的义务⽽产⽣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因侵犯他⼈的财产权益与⼈⾝权益⽽产⽣的责任。其他责任就是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之外的其他民事责任,如不当得利、⽆因管理等产⽣的责任。
(⼆)财产责任与⾮财产责任
根据民事责任是否具有财产内容,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财产责任与⾮财产责任。财产责任是指由民事违法⾏为⼈承担财产上的不利后果,使受害⼈得到财产上补偿的民事责任,如损害赔偿责任。⾮财产责任是指为防⽌或消除损害后果,使受损害的⾮财产权利得到恢复的民事责任,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三)⽆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范围,民事责任可以分为⽆限责任与有限责任。⽆限责任是指责任⼈以⾃⼰的全部财产承担的责任,如合伙⼈对合伙债务承担的责任,投资⼈对个⼈独资企业债务的责任等。
有限责任是指债务⼈以⼀定范内或⼀定数额的财产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物的担保,以特定物价值为限的有限责任;等等
(四)单⽅责任与双⽅责任
单⽅责任是指只有⼀⽅对另⼀⽅当事⼈的责任,如合同履⾏中违约⽅对⾮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侵权中加害⽅对受害⽅承担的责任。双⽅责任是指法律关系双⽅当事⼈之间相互承担责任的形态。单⽅责任和双⽅责任形态,既可以是直接责任,也可以是替代责任。如果在侵权责任中加害⼈属于多数⼈,则可能形成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或按份责任。
(五)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数量的不同,民事责任可以分为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单独责任是指由⼀个民事主体独⽴承担的民事责任,多数责任属于单独责任。共同责任是措两个以上的⼈共同实施违法⾏为并且都有过错,从⽽共同对损害的发⽣承担的责任,如加害⼈为两个以上的⼈对受害⼈承担的责任。
(六)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
在共同责任中还可以区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是指多数当事⼈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各⾃承担⼀定份额的民事责任。在按份责任中,债权⼈如果请求某⼀债务⼈清偿的份额超出了其应承担的份额,该债务⼈可以予以拒绝。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合同没有约定这种份额,则推定为均等的责任份额。
连带责任是指多数当事⼈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连带地向权利⼈承担责任。如因违反连带债务或者共同实施侵权⾏为⽽产⽣的责任,各个责任⼈之间具有连带关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连带责任中,权利⼈有权要求责任⼈中的任何⼀个⼈承担全部或部分的责任,责任⼈不得推脱。任何⼀个连带债务⼈对⼿债权⼈做出部分或全部清偿,都将导致责任的相应部分或全部消灭。
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在于多数债务⼈对于债权⼈的外部关系⽽不是内部关系。任何连带责任在债务⼈内部关系上都是按份责任。同按份责任⼀样,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合同没有约定这种份额,则推定为均等的责任份额,如果哪⼀个债务⼈清偿债务超过了⾃⼰应承担的份额,有权向其他债务⼈作相应的追偿,这种权利叫代位求偿权。
民法上的连带责任主要有:①合伙⼈对合伙之债权⼈的责任;②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③连带保证⼈之间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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