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9
(总分:60.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 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3,分数:26.00)
1.(2004年单选50)应当先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得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是: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 )。
A.经营状况恶化
B.丧失商业信誉 √
C.转移财产
D.更换法定代表人
《合同法》第68条第1款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
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据此,不选A项:因为经营状况应当“严重”恶化,先履行方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不选C项:因为转移财产的目的应当是“逃避债务”,单纯转移财产的行为不构成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不选D项:因为更换法定代表人并没有导致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也不符合《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只有B项表述符合题意,只要后履行方丧失商业信誉,先履行方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故选B项。
2.(2006年单选41)当事人就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如果是给付货币,履行地点应当是( )。
A.给付一方所在地
B.接受给付一方所在地 √
C.合同签订地
D.合同标的物所在地
《合同法》第61、62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
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韵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根据上述第3项规定,选B项。
西瓜种子3.(2010年单选43)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于10月10日交货,乙在收货后10天内付款。交货期届满时,甲发现乙有转移资金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对此,甲可依法行使( )。
A.先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母爱诗句
C.先诉抗辩权
D.不安抗辩权 √
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甲是先履行方,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故不选A项。在双务合同中,如果履行顺序没有先后之分,双方当事人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可是本题表述的情形是有先后履行顺序的,甲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故不选B项。先诉抗辩权是保证合同的一般保证人享有的权利。甲不是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故不选C项。
4.(2011年单选31)依据合同法规定,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 )。
A.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
B.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先诉抗辩权
C.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无效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D.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消灭抗辩权和先诉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大抗辩权。可见,选A项。先诉抗辩权存在于保证合同中,但保证合同为单务合同,因而先诉抗辩权并非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故不选B项。一般认为,后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是一个含义,但《合同法》采取的立法表述为先履行抗辩权,而合同无效抗辩权并非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故不选C项。合同消灭抗辩权也不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抗辩权,故不选D项。
5.(2014年单选3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但未约定货物价格。在乙公司交货时,双方就货物价格发生争议,且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也无法按照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加以确定。根据合同法规定,货物的价格应( )。
A.依订立合同时甲公司营业地的市场价格确定
B.依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确定 √
C.依履行合同时乙公司营业地的市场价格确定
D.依履行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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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61、62条第2项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可见,选B项。
6.(2014年单选34)甲、乙签订一份设备买卖合同。甲的下列行为中,属于履行附随义务的是( )。福州三坊七巷
A.甲应乙的请求送货上门
B.甲告知乙使用设备的注意事项 √
C.甲将设备维修工具附赠给乙
D.甲将设备检验合格证交付给乙
附随义务包括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附随义务。就合同履行中的
附随义务,《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就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附随义务,《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题考查的是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合同履行的原则包括全面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应本着诚实、守信、善意的态度履行合同义务,合同义务包括主合同义务、从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根据合同法规定,附随义务包括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通知义务如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重要情事的告知义务,协助义务如指示义务、提供履行条件义务、履行债务的必要准备义务、协助办理特定手续的义务、按时接受交付的义务等。本题备选项表述中,只有B项表述属于附随义务的通知义务,故选B项。A项表述为合同义务中的履行方式义务。C项表述的是履行标的的交付义务,尽管甲将设备维修工具通过附赠方式交付给乙,但仍然是合同标的义务履行的一部分。D项表述的是合同检验证书的交付义务。A、C、D项表述都属于合同义务,而不是附随义务,故不选A、C、D项。
7.(2004年单选48)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另一方( )。
A.只能请求适用定金条款
B.只能请求适用违约金条款
C.可以请求同时适用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
D.可以选择请求适用定金条款或请求适用违约金条款 √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据此,定金和违约金只能择一适用,不能并行适用,且选择适用的权利属于非违约方,故选D项。
8.(2004年单选51)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条件是:该分支机构有( )。
A.保证能力
什么牌子的隔离霜好 B.充足盈余
C.法人主管机关同意
D.法人书面授权 √
《担保法》第10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据此,选D项。
9.(2007年单选40)甲因购房向乙借款10万元,由合伙企业丙担任保证人,并约定由甲以小提琴质押给乙,但甲并未将小提琴交给乙。则( )。
A.保证与质押均成立
B.保证与质押均不成立
C.保证不成立,质押成立
D.保证成立,质押不成立 √
《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担保法解释》)第15条规定,担保法第7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5)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根据上述规定,本题表述中,合伙企业丙担任保证人符合法律规定,该保证依法成立。《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据此,本题表述中的质押因依法转移质物的占有而成立。可见,选D项。
10.(2007年单选41)甲与乙签订一份货款为人民币50万元的买卖合同,并依约定交付给乙定金人民币15万元。后乙违约没有履行该合同。乙应返还给甲人民币( )。
A.20万元
B.25万元 √
C.30万元
D.35万元
《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据
此,本题表述中,甲依约定交付给乙的定金人民币15万元中,只有10万元可以认为定金。《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据此,本题表述中,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乙应当返还25万元(定金10万元×2+多收的5万元)。可见,选B项。
11.(2009年单选42)甲、乙签订了一份货款为1千万元的钢材供应合同。甲为供方,乙为需方。合同约定,乙预付200万元定金,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5%。事后,乙交付了定金。后甲违约,对此( )。
A.乙只能要求适用定金条款
B.乙只能要求适用违约金条款
C.乙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 √
D.乙可以要求违约金条款和定金条款同时适用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可见,定金和违约金只能择一适用,不能并行适用,故选C项。
12.(2012年单选31)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
A.6个月 √
B.1年
C.2年
D.4年
《担保法》第25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担保法》第26条第1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上述规定,选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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