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六十四条
第六⼗四条当事⼈约定由债务⼈向第三⼈履⾏债务的,债务⼈未向第三⼈履⾏债务或者履⾏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承担违约责任。
霭的读音  【释义】本条规定了向第三⼈履⾏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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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第三⼈的合同,⼜称涉他合同,包括为第三⼈的合同和由第三⼈履⾏的合同。合同通常仅在双⽅当事⼈之间发⽣效⼒,不能为他⼈订⽴合同,但为了适应复杂多样的社会关系,近代各国⽴法例⼜允许合同涉及第三⼈,这就产⽣了涉他合同。
  向第三⼈履⾏的合同,⼜称利他合同,或者为第三⼈合同,指双⽅当事⼈约定,由债务⼈向第三⼈履⾏债务,第三⼈直接取得请求权的合同。合同的第三⼈亦称受益⼈。向第三⼈履⾏的合同在⽣活中可多见。例如投保⼈与保险⼈订⽴保险合同,可以约定保险⼈向作为第三⼈的被保险⼈、受益⼈履⾏,被保险⼈、受益⼈享有保险⾦请求权。
  向第三⼈履⾏的合同,除应具备债权⼈与债务⼈合意等合同成⽴的⼀般要件外,还需具备两项特别要件。⼀是债务由债务⼈向第三⼈履⾏,⽽不是向债权⼈履⾏。⼆是不但债权⼈享有请求债务⼈向第三⼈履⾏的权利,第三⼈亦直接取得请求债务⼈履⾏的权利。第三⼈未取得请求权,则不是真正的向第三⼈履⾏的合同,多是合同履⾏地点为第三⼈处。例如,汇款⼈通过邮局向第三⼈汇款,收款⼈即直接取得请求邮局交付汇款的权利。向第三⼈履⾏的合同并不是以第三⼈表⽰接受利益为成⽴要件。
  向第三⼈履⾏的合同,其结构是基本合同加第三⼈约款。例如发货⼈⽤⽕车将货物发送第三⼈,发货⼈与铁路局订⽴的铁路运输合同为基本合同,铁路局将货物运⾄第三⼈为第三⼈约款。铁路局之所以将货物运⾄第三⼈,是由于发货⼈交付了运费,发货⼈与铁路局形成补偿关系。发货⼈使铁路局将货物运⾄第三⼈,多是因与第三⼈有对价关系。
  债权⼈与债务⼈订⽴向第三⼈履⾏的合同,债权⼈可以事先征得第三⼈的同意,也可以不告知第三⼈。
网约车哪个平台最好  债务⼈按照合同向第三⼈履⾏时,应当通知第三⼈。第三⼈受领的,应当做出接受的意思表⽰。第三⼈拒绝受领的,债务⼈应当将不受领的情况通知债权⼈,并协商解决办法,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承担。第三⼈受领迟延的,应当承担迟延受领责任。
  债务⼈不向第三⼈履⾏合同的,债权⼈按照约定有权请求其向第三⼈履⾏,或者向第三⼈赔偿损失;第三⼈也有权请求债务⼈履⾏,或者赔偿损失。债务⼈瑕疵履⾏的,债权⼈有权请求其向第三⼈承担瑕疵履⾏责任,第三⼈也有权请求债务⼈承担瑕疵履⾏责任。
  债务⼈基于对债权⼈的抗辩,可⽤以对抗第三⼈。例如债务⼈因债权⼈原因⽽产⽣的同时履⾏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可以对抗第三⼈,不向其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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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空人手表  债权⼈与债务⼈订⽴向第三⼈履⾏的合同后,在第三⼈未表⽰受领前,利益乃尚未臻确定,故债权⼈与债务⼈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三⼈表⽰受领后,利益业已确定,不容剥夺,债权⼈与债务⼈不得变更第三⼈的约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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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向第三⼈履⾏中,第三⼈对债务⼈虽取得债权⼈的地位,可以⾏使⼀般债权,但由于其不是合同当事⼈,合同本⾝的权利,如解除权、撤销权,第三⼈不得⾏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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