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与适用
债务重组作者:王言自
来源:《山东国资》 2019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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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制度是我国《民法总则》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这表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效力是义务人取得了时效抗辩权,但是义务人这一抗辩权的取得并不意味着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虽然我国法律对援引诉讼时效抗辩权有着系列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保证人能否作为援引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体?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中,权利人怎样才算合理行使权力?
保证人能够作为援引诉讼时效抗辩的主体
关于援引诉讼时效抗辩的主体,我国法律现有两种规定:一种是《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义务人”,另一种是《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第一条的“当事人”,根据我国的解释,当事
人即是指义务人。但我国《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定,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即,对于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的,保证人能够援引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以拒绝履行保证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保证责任诉讼时效与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会有所差异,概因二者对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不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区分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新安县属于哪个市>感恩节的由来
幼儿奶粉排名 那么,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尚未届满但主债务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保证人能否援引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呢?对此,《诉讼时效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此条款将《担保法解释》中复杂的问题简单化,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表明,即使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未届满,保证人亦可援引诉讼时效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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