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20年第5期
预期不履行的内部交叉与界分
—以《民法典》第527,528、563.578条为中心
郭菲大家一起喜羊羊
拍一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摘要:预期不履行的两套救济体系分别体现在不安抗辩制度和预期违约制度之中,两者之间在适用情形上存在区分的必要。“默示拒绝履行适用不安抗辩权”的观点不能解释为何仅在解除权的赋予上作区别对待,而在损害赔偿方面作一体化处理,故应限缩解释《民法典》第527条第1款第2项,改变将默示预期违约认定为一种不安抗辩事由的错误做法。《民法典》第528条通过拟制“预期违约”衔接不安抗辩制度和预期违约制度间的转化关系,虽有使守约方从被动防御走向主动进攻的积极意义,但导致了条文间的体系冲突。第528条规定的解除权有独立于第563条而单独适用的路径,仅需满足第527条的“不安抗辩法定事由+两个反面规定”即可成立,无须作为新的预期违约规则而衔接适用第563条第1款第2项。
托盘天平的使用方法关键词:预期不履行;不安抗辩;预期违约;解除权
一、问题的提出
母亲节送什么好合同的预期不履行是指在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有相关证据表明该当事人将有可能不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形,m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具体体现为:第527条和第528条规定的不安抗辩制度;第563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法定解除权;第578条规定的预期违约的违约责任。伏天从哪一天开始2022
不安抗辩权制度来自于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因主观履行意愿减弱或客观履行能力不足,日后可能无法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在对方当事人采取措施降低风险前,可以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获得相应救济O[2](P128)
预期违约制度来自于英美法系。预期违约行为主要表现为: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肯定且明确地表示,履行期届满后其将不会实际履行合同,或者以客观上的行动默示其在履行期届满后将不会实际履行合同O[3](P283)
我国《合同法》在设计不安抗辩制度时,对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制度和英美法系上的预期违约制度的内容均有借鉴。但由于立法技术上的缺陷,以及两项制度本身存在很多交叉重叠等诸多原因,使得我国合同法上对不安抗辩制度的规定有许多适用上的困难,并在实务中产生争议。新出台的《民法典》基本延续了《合同法》的规定,《民法典》第527条第1款照搬《合同法》第68条第1款、第563条第1款第2项照搬《合同法》第94条第2项、第578条照搬《合同法》第108条。主要变化在于《民法典》第528条,虽整体上照搬《合同法》第69条,但将一方依《民法典》第527条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
全国十大政法大学排名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情形,视为《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2项所规定的预期违约,从而衔接了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制度。但我国《民法典》
基金项目:2020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平台项目硕士生科研创新课题:不安抗辩解除权之独立性研究(项目编号=202010530)。本文系部分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郭菲(1997-),女,湖北宜昌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专业2019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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