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的违约金法院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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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是担保⼈为债务提供担保时,和债权⼈签订的合同。担保合同要载明的内容⽐较多,如担保范围、担保⽅式、担保期限等,那么担保合同的违约⾦法院要如何进⾏认定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担保合同的违约⾦法院怎么认定
签订担保合同时,担保合同有约定担保范围的,担保⼈按约定承担责任,如果约定了违约⾦的,债务⼈逾期不还款时,担保⼈要承担违约⾦。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条【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当事⼈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九⼗⼆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中⽌、中断和延长。
债权⼈与保证⼈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限届满之⽇起六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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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与债务⼈对主债务履⾏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债权⼈请求债务⼈履⾏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起计算。
⼆、保证⼈追偿需满⾜什么条件
莫斯提马根据法律规定,保证⼈追偿权的成⽴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保证⼈向债权⼈履⾏了保证债务。
不论保证⼈依何种⽅式履⾏债务,也不论保证⼈是履⾏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
(⼆)因保证⼈的履⾏⽽使债务⼈免责。
所谓使主债务⼈免责,是指主债务⼈对债权⼈的债务因保证⼈的履⾏⽽消灭,并⾮指债权债务消灭。债务⼈⾮因保证⼈的保证债务的履⾏⽽免责的,保证⼈不享有求偿权。例如,债务⼈因⾃⼰的清偿⾏为⽽免责时,即使保证⼈⼜履⾏了保证债务,保证⼈也不享有向债务⼈追偿的权利。于此情形下,保证⼈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返还。
(三)保证⼈履⾏保证债务⽆过错。
保证⼈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保证⼈丧失求偿权。例如,保证⼈在债权⼈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使主债务⼈的抗辩权⽽未⾏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丧失向主债务⼈追偿的权利。⼜如,保证⼈在为清偿或其他免责⾏为后,应当及时通知主债务⼈,以免造成主债务⼈的重复履⾏。如保证⼈在履⾏保证债务后怠于通知主债务⼈,致使主债务⼈善意地再为履⾏时,保证⼈也丧失追偿权。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当事⼈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所以,担保合同约定了违约⾦的,担保⼈按约定承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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