穷困抗辩权的法律完善
穷困抗辩权的法律完善
作者:赵雪梅
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3
        要:穷困抗辩权是立法给予赠与人的一种优待,使赠与人在陷入穷困时有权基于情势变更原则拒绝履行合同。但是,我国合同法第195条对穷困抗辩权的规定并不完善,需要细化其规定以增强可操作性,在有条件地维护赠与人利益的同时也要弥补受赠人的损失,使合同当事人能得到相对公平的处理结果,使社会关系能够保持和谐稳定。
        关键词:穷困抗辩权;赠与;情势变更;信赖利益;法律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十月一日放假2022安排时间表>玻璃杯A 文章编号:2095-4379-中国围棋世界冠军>语文教师述职报告(201508-0070-02
        作者简介:赵雪梅(1991-)女,汉族,山东潍坊人,中国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穷困抗辩权的含义和特征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一种单务无偿合同,往往是基于特殊的社会关系发生的,赠与人负担给付财产的义务而受赠人无需支付任何代价。赠与人的这种利他主义行为是一种好意施惠行为,所以立法给予赠与人特殊优待,赋予其穷困抗辩权,以保护赠与人陷入穷困之时经济状况不至于更加恶化,是立法对赠与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利益调整。
        穷困抗辩权是指赠与合同订立并生效以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家庭生计或履行抚养义务,从而拒绝履行或部分履行赠与合同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195风雨无阻歌词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这一法条用的表述是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但笔者认为这样的表述太过模糊,所谓的严重没有一个标准,而采用陈思诚佟丽娅结婚疑另有隐情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家庭生计或履行抚养义务的表述就相对好一些;在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方面,笔者认为应根据经济恶化状况来衡量是全部拒绝履行还是部分拒绝履行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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