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之诉抗辩权问题研究
占有之诉抗辩权问题研究
作者:章正璋
来源:《现代法学》妲己之女殷珈2016年第02
        南京申通快递电话摘要:有请求一般就会有抗辩,针对占有保护请求权之抗辩权主要区分为8类,其中原告方面未曾占有某物、被告方面不存在侵占妨害占有的行为以及除斥期间届满等抗辩事由,其抗辩效果在于使请求权不成立或者消灭请求权,法官可以依职权予以释明。而对于原告的占有为无权占有、原告对于损害的发生及其扩大存在与有过失(又称促成过失)、被告享有本权、受害人之同意、紧急避险、自助行为以及无因管理等抗辩事由,其抗辩效果在于对抗请求权,法官通常不得依职权予以释明。原告的占有为无权占有、被告享有本权对于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一定的对抗效果,但是无法对抗其他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正当防卫是典型的侵权抗辩事由,一般无法成为侵害占有的抗辩事由。
        关键词:占有保护请求权;抗辩与抗辩权;释明
        一、问题的提出
多媒体设计与制作        罗马法以来占有保护(可导致占有之诉)与本权保护(可导致本权之诉)即并列存在,二者互不隶属,区别明显,各自承担不同的诉讼功能和社会功能,构成财产归属秩序从事实到权利的双重保护格局。长期以来,我国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重本权保护研究而轻占有保护研究、重本权保护而轻占有保护的现象,对于占有保护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关注明显不足。传统民法上的占有保护诉讼只包括占有物返还诉讼、占有排除妨害诉讼和占有消除危险诉讼,系采狭义的占有诉讼模式,该模式为我国《物权法》所不采。《物权法》第245条在传统的、狭义的占有保护请求权之外,同时还规定了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此相应,《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灯具品牌排行[2008]11号、法发毅[2011]41号)在占有保护纠纷案由项下,亦规定了四个子类的占有诉讼案由,可见我国现行诉讼制度采纳了广义上的占有保护诉讼模式。去丽江费用
        可以说,占有保护类诉讼是继公司诉讼、证券诉讼之后我国民商事领域新增的一类极为重要的诉讼形式。目前仅北大法宝网所收录的占有保护诉讼案件即达4500余件之多。但是,由于我国确立占有保护诉讼的时间较短,占有保护制度还面临着一系列理论和实践方面的难题,目前这个方面的研究才刚刚起步,尤其是对于占有之诉的抗辩权问题的研究和关注尚付阙如。该问题对于《物权法》占有保护制度的理解和适用,对于占有保护与民事
抗辩权之间的关系,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德国法系的请求权基础理论和请求权基础之诉讼思考模式已经广为我国学界和司法实践部门所接受,有请求一般就会有抗辩,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对于物权法上占有保护请求权之理论研究,离不开针对上述四类占有保护请求权之抗辩或者抗辩权问题之研究,只有这样才能从整体上、体系上把握占有诉讼以及占有保护制度,此乃其一。其二,物权法上所规定的四类占有保护请求权以及伴随而来的大量占有保护类诉讼,对于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均属于新鲜事物。由于理论研究和理论储备不足,司法实践中业已产生了诸多的疑问与困惑,诸如民法上的抗辩权对于占有保护诉讼是否均得以适用,哪些抗辩权之行使以当事人无过错为前提,哪些抗辩权法官可以依职权予以援引或者释明,哪些抗辩权法官不得依职权予以援引或者释明,物权陛占有保护请求权与债权性占有保护请求权之抗辩权是否应予严加区别等等疑问,在许多占有保护诉讼中一再出现,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均无法回避。本文拟对此加以研讨,希望能起抛砖引玉之效,也希望学界和实务部门能够重视和思考这个方面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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