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中的抗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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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管理
如果公司与交易对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各方面约定齐全,各方可能性都已经考虑,则合同履行过程中只需要严格按照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即可。然而,实际情况与预想总会有差异,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情况并不少见。合同履行管理制度便会为了监督合同履行并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事宜的规则。
1、合同履行中的抗辩制度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并暂时拒绝其债务的权利。直白表述就是,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提出的可以拒绝履行其合同义务的理由。我国《合同法》中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以及不安抗辩权三种理由。
(1)同时履行抗辩权
网上购物英语作文>万圣节是哪一天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没有履行之前,有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因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各省简称
2、必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到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具有对价的牵连关系,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的,并且均已届履行期。
3、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履行仅有细微的瑕疵,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但是人不能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有当对方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时,才可以行使同时抗辩权。
4、对方的履行仍然是可能的,否则只能解除合同。
(二)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中约定了债务履行的先后顺序,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权利。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条件:
三峡译文
1、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双务合同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并且后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满履行期;
我们的歌歌词3、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这里说的“义务”应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如果先履行一方履行了主给付义务,一般不能产生先履行抗辩权。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严重恶化时,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中止履行的权利。
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先履行一方的义务已经到了清偿期;
3、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出现履行能力严重恶化的事实,并且存在到期不能履行、难以履行或
者不会履行的现实危险。例如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况。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前述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4、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通知对方当事人。
如果对方在获取通知后及时提供担保的,可以消除不安抗辩权。
相对于前面两种抗辩权,不按抗辩权适用 的条件更高,必须能够举证证明后履行义务一方出现履行能力严重恶化的事实。
抗辩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与程序行使,否则不仅不能起到抗辩权的作用,反而会导致自己的行为被认定为违约行为。
另外,抗辩权要基于当事人的主张才能发生效力,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会主动引入抗辩权。当事人是否以此为由进行抗辩,完全取决于自己。如果不援引,则视为其主动放弃了该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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