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权利滥用抗辩
作者:于海斌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5期
作者:于海斌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5期
昨夜曾立誓离别你 摘 要 本文提出了一种新型的票据抗辩,即权利滥用抗辩;进而对权利滥用抗辩之构成;权利滥用抗辩之理论争议;权利滥用抗辩之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希望对我国票据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 权利滥用 票据抗辩 原因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298-01
文言文狼的翻译 一、问题提出:票据义务人能否对抗被背书人
A向B开出票据,B对C背书转让时,持票人C和它的直接前手背书人B之间的原因关系如果消灭,出票人A可以拒绝C的票据金额请求吗。例如,A为了支付B水浒传人物简介买卖货款开出票据,B为了偿还
C欠款转让了该票据。C虽然接受了还款却没有返还票据,向A要求支付票据金额,A是否可以拒绝。
当然高二英语教学总结,C向B提出支付票据金额时,B可以以原因关系消灭来对抗。问题是,A是否可以援用B的抗辩权拒绝C的要求。即权利滥用抗辩的问题。所谓权利滥用的抗辩,乃是指在作为背书的原因关系上,有着该原因关系不存在、无效、得撤销或者已经消灭等事由,而作为被背书人的持票人仍然向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时,作为票据义务人的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得拒绝支付而主张的抗辩 。
二、权利滥用抗辩之构成
一般而言,权利滥用的抗辩的构成,表现为票据债务人基于其后手与持票人之间在原因关系上所存在的事由,而与持票人相对抗这一基本形态;在这一抗辩关系中,至少要有A、B、C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或者承兑人)A、背书人B、持票人C;A是以BC之间在原因关系上的事由,而与C相对抗。
权利滥用的抗辩在构成上表现出以下特点:1.主张该抗辩的票据义务人与受该抗辩对抗家长寄语简短
的持票人,并非直接进行票据授受的当事人;2.在主张该抗辩的票据义务人与受该抗辩对抗的持票人之间,宜兴属于哪个省哪个市的不存在任何直接的原因关系,例如不存在持票人对票据义务人负有买卖对价给付的债务;3.作为该抗辩的抗辩事由,须为主张该抗辩的票据义务人后手背书赖以发生的原因关系,而不能是该背书原因关系以外的其他原因关系;4.作为后手背书的原因关系,存在着其自身自始不存在、已经消灭、应归于无效、已被撤销等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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