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抗辩权的法律性质是如何的
双务合同抗辩权的法律性质是如何的
抗辩权在我们的合同签订中是息息相关的,牵扯到和同就会有抗辩权的出现,所以我们在处理双务合同的时候⼀定要理清楚有关双务合同抗辩权的相关知识,⽐如说其的法律性质,下⾯就有店铺⼩编为⼤家到的相关知识了,希望能够帮助到⼤家!
双务合同抗辩权的法律性质是如何的
抗辩权者,妨碍相对⼈⾏使其权利之、对抗权也。
[1]双务合同履⾏中的抗辩权,是指以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对抗对⽅当事⼈的履⾏请求权,暂时拒绝履⾏其债务的权利。它包括同时履⾏抗辩权、先履⾏抗辩权和后履⾏抗辩权。
[2]双务合同履⾏中的抗辩权,是合同效⼒的表现。由于⾏使抗辩权只是在⼀定期限内中⽌履⾏合同,并不终⽌合同的履⾏效⼒,抗辩权事由消除后,债务⼈仍应履⾏其合同义务。因此,双⽅合同履⾏中的抗辩权在性质上为⼀时的抗辩权或者延缓的抗辩权。
[3]双务合同履⾏中的抗辩权存在的基础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所谓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在双务合同中,⼀⽅的权利和另⼀⽅的义务之间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关系。
u盘东西删不掉[4]双务合同履⾏中的抗辩权,对抗辩权⼈是⼀种保护⼿段,免除⾃⼰履⾏后得不到他⽅履⾏的风险;使对⽅当事⼈产⽣及时履⾏、提供担保等压⼒,所以它们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就其防患于未然这点来讲,作⽤较违约责任还积极,⽐债的担保亦不逊⾊。
[5]⾏使同时履⾏抗辩权、先履⾏抗辩权和后履⾏抗辩权,是双务合同当事⼈⾏使⾃⼰的合法权利,具有法律依据,应受法律保护,⽽⾮违约⾏为,因⽽不得令权利⼈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履⾏抗辩权
(⼀)同时履⾏抗辩权的涵义同时履⾏抗辩权,⼜称为不履⾏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没有先后履⾏顺序的,⼀⽅在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的债务的权利。同时履⾏抗辩权是诚实信⽤原则在合同履⾏中的体现。与此同时,滥⽤同时履⾏抗辩权也是不合诚实信⽤原则的,所以,在当事⼈⼀⽅已为部分给付或全部给付时,对⽅当事⼈不得拒绝⾃⼰的给付。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顺序的,应当同时履⾏。⼀⽅在对⽅履⾏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要求。⼀⽅在对⽅履⾏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要求”。这就是同时履⾏抗辩权的法律依据。需要指出,同时履⾏抗辩权与留置权颇为相似,它们都表现为暂时拒绝履⾏⾃⼰的义务,将⾃⼰的给付暂时保留,但两者存在很⼤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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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的不同。留置权乃出于担保债权实现的⽬的,所担保者为⾦钱债权;同时履⾏抗辩权系以诚信原
则为基础,虽然也具有⼀定担保功能,但主要为了维护当事⼈之间利益的平衡。
②性质不同。留置权为担保物权,系属⽀配权,具有对世效⼒;同时履⾏抗辩权属⼴义形成权,仅具有对⼈效⼒。
③根据不同。留置权以⼀⽅因合同关系占有⼀⽅动产,另⼀⽅不履⾏债务⽽发⽣,留置权⼈返还动产的义务与所担保的债权之间并⽆对价关系;同时履⾏抗辩权虽⼀般发⽣于双务合同中,但所拒绝履⾏的债务与对⽅的债务有对价关系。
④内容不同。留置权所拒绝的给付为债务⼈所有动产,留置权⼈对该物在⼀定条件下有优先受偿权,因债务⼈其他担保的提出⽽消灭;同时履⾏抗辩权所拒绝的债务并不以此为限,且权利⼈⽆优先受偿权,除⾮以下三种情况,即当事⼈就合同履⾏达成协议,或者对⽅提出履⾏,或者已为履⾏,同时履⾏抗辩权不消灭。所以,不能将两者混淆。
(⼆)同时履⾏抗辩权的适⽤条件根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同时履⾏抗辩权的适⽤条件包括:1.必须是由同⼀双务合同所产⽣的债务,且互为对价的给付。这⼀构成要件包括三层含义:
①同时履⾏抗辩权仅存在于双务合同中。因为同时履⾏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它适⽤于双务合同,⽽不适⽤于单务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
②同时履⾏抗辩权系基于同⼀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如果双⽅当事⼈的债务不是基于同⼀双务合同⽽发⽣,⽽是基于两个以上的合同产⽣,那么,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抗辩权。
③同时履⾏抗辩权⾏使的前提必须是当事⼈双⽅互负债务,即双⽅所负的债务具有对价或者牵连,否则不成⽴同时履⾏抗辩权。
2.必须是双⽅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同时履⾏抗辩权制度,旨在使双⽅当事⼈所负的债务同时履⾏,所以,只有双⽅的债务同时届满到期时,才能⾏使同时履⾏抗辩权。如果⼀⽅当事⼈负有先履⾏的义务,另⼀⽅的义务履⾏在后,义务履⾏有先后之分,便不能适⽤同时履⾏抗辩权,⽽应适⽤于后履⾏抗辩权或先履⾏抗辩权。因此,是否为
同时履⾏之债⾄关重要。⼀般⽽⾔,当事⼈如果明确约定⼀⽅应先履⾏义务,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排除同时履⾏抗辩权的适⽤。反之,如果当事⼈没有约定⼀⽅先履⾏,按照合同的性质也不能确定义务应先后履⾏的,则推定为同时履⾏。
3.必须是对⽅未履⾏债务或履⾏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互负义务的⼀⽅若向对⽅请求履⾏债务时,须⾃⼰已为履⾏或提出履⾏;若⾃⼰未履⾏或提出履⾏,⽽要求对⽅履⾏,对⽅即可⾏使同时履⾏抗辩权,拒绝履⾏⾃⼰的债务。这就是同时履⾏抗辩权的真正意义。若⼀⽅已为部分履⾏,⽽请求对⽅为
全部履⾏,对⽅也可⾏使同时履⾏抗辩权,但若已履⾏部分义务的⼀⽅请求对⽅为相应的部分履⾏,则对⽅不能⾏使同时履⾏抗辩权。若已为部分履⾏或全部履⾏的⼀⽅,其义务履⾏为适当履⾏,⽽请求对⽅为履⾏,对⽅仍可⾏使同时履⾏抗辩权。
4.必须是对⽅的对待义务可能履⾏。合同法设置同时履⾏抗辩权的⽬的,在于促进双务合同的当事⼈同时履⾏其债务。但是,同时履⾏是以履⾏可能为前提的。如果对⽅的履⾏不可能时,⽆论是因可归责于或不可归责于对⽅的原因,同时履⾏的⽬的已⽆法实现时,则应适⽤其他的救济⼿段。
(三)同时履⾏抗辩制度的适⽤范围同时履⾏抗辩制度主要适⽤于双务合同,如买卖合同、互易合同、租赁合同、加⼯承揽合同、委托合同、雇⽤合同、技术合同等。除正常情形下的同时履⾏抗辩权,下列情形亦有同时履⾏抗辩权之适⽤:
1.⼆⼈合伙情形。就互约出资⽽⾔,具有对待性,故通说认为合伙合同属于双务合同。但它是以营业事业为⽬的,与买卖合同等以交换给付为主要⽬的的双务合同毕竟不同,所以,在⼆⼈合伙场合,同时履⾏抗辩权可以适⽤,但在三⼈以上合伙的情况下,则不适⽤。
2.给付不能情形。⼀⽅的合同给付义务转变为损害赔偿义务,与对⽅的合同结付义务之间仍然发⽣同时履⾏抗辩权,相互可以⾏使同时履⾏抗辩权。
3.为第三⼈利益的合同情形。同时履⾏抗辩权在为第三⼈利益合同中有适⽤的余地。在这种情形下,双⽅当事⼈约定了互负债务的合同,⼀⽅向对⽅履⾏债务,对⽅则向第三⼈履⾏债务,如果⼀⽅届期不履⾏债务,则另⼀⽅可以对第三⼈⾏使同时履⾏抗辩权,拒绝第三⼈的履⾏请求。
4.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情形。同时履⾏抗辩权在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的情形也有适⽤的余地。]在这种情形之所以可以适⽤同时履⾏抗辩权,是由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的效⼒决定的。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发⽣时,其相应债权之上的抗辩权亦⼀并发⽣转移。
(四)违约与同时履⾏抗辩权以发⽣迟延履⾏等违约的情形,同时履⾏抗辩权是否适⽤以及如何适⽤,应依下列情形分别确定:
1.⼀⽅迟延履⾏与同时履⾏抗辩权。在⼀⽅迟延履⾏⽽另⼀⽅已为履⾏的情形下,互负对待给付的情形已经消失,不再存在同时履⾏的可能,所以不可能再适⽤同时履⾏抗辩权,已为履⾏的⼀⽅可以向对⽅主张迟延履⾏的违约责任。
2.双⽅迟延履⾏与同时履⾏抗辩权。在双⽅均陷⼊迟延履⾏的情形下,对待给付的状态依然存在,尽管存在相互追究违约责任的可能,但同时履⾏的抗辩应当继续存在,仍有适⽤价值。例如,合同约定3⽉1⽇为交货和付款的期限,⽆后顺序,但届时卖⽅未交货,买⽅也未付款,双⽅均陷⼊迟延,⾃3⽉2⽇始,如买⽅在仍未付款的情况下⽽请求卖⽅交货,卖⽅可以⾏使同时履⾏抗辩权,反之亦然。800字美文摘抄
3.受领迟延与同时履⾏抗辩权。若债权⼈受领与迟延,其原有的同时履⾏抗辩权不因此⽽消灭。所以,债务⼈在债权⼈受领迟延后请求为对待给付的,债权⼈仍可主张同时履⾏抗辩权。在此场合,债权⼈主张同时履⾏抗辩权不影响债务⼈主张违约责任。
上海离婚率4.部分履⾏与同时履⾏抗辩权。若依合同约定或依合同性质,债务⼈可以为部分履⾏时,债权⼈得依诚实信⽤原则⽽为受领,在受领部分给付的情况下,债权⼈就未给付部分可以主张同时履⾏抗辩权;若依合同约定或依合同性质债务⼈不能为部分给付时,债务⼈若为部分给付,债权⼈有权拒绝受领,并可主张同时履⾏抗辩权。
5.瑕疵履⾏与同时履⾏抗辩权。债务⼈的履⾏若存在瑕疵,债权⼈可请求其消除瑕疵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在债务⼈未消除瑕疵或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时,债权⼈有权⾏使同时履⾏抗辩权,拒绝履⾏⾃⼰的义务,同时有权追究债务⼈的违约责任。
三、先履⾏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先履⾏抗辩权的涵义我国合同法中的先履⾏抗辩权,在理论上⼜称为不安抗辩权、中⽌履⾏权或拒绝权,是指先履⾏义务⼀⽅在有证据证明后履⾏义务⼀⽅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债务能⼒的情况时,可中⽌⾃⼰的履⾏;后履⾏义务⼀⽅在对⽅中⽌履⾏后的合理期限内提供了适当担保的,先履⾏义务⼀⽅应
恢复履⾏其债务;后履⾏义务⼀⽅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能⼒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义务⼀⽅可以解除合同。先履⾏抗辩权是⼤陆法系合同法上的⼀项特殊制度,但在新《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合同⽴法并未对合同抗辩权作出任何规定。《合同法》吸取了⼤陆法系国家⽴法中的有益经验,适当吸收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合理成分,确⽴了先履⾏抗辩权即不安抗辩权制度。
(⼆)先履⾏抗辩权的适⽤条件根据《合同法》第68、69条的规定,先履⾏抗辩权的适⽤条件包括:
1.必须是互为对价的双务合同当事⼈各⾃债务的履⾏有先后履⾏顺序,且先履⾏⼀⽅尚未履⾏债务。如同其他合同抗辩权⼀样,先履⾏抗辩权的基础乃是双务合同当事⼈的义务具有牵连性,在单务合同中不可能存在先履⾏抗辩权。虽属双务合同,但双⽅义务应当同时履⾏,则仅有同时履⾏抗辩权产⽣的可能,⽽不存在先履⾏抗辩权。另外,须先履⾏⼀⽅尚未履⾏债务。如果先履⾏⼀⽅已经履⾏了债务,即使后履⾏⼀⽅有不履⾏情势发⽣,先履⾏⼀⽅只能通过违约请求保护其权益,⽽不能主张先履⾏抗辩权。
2.后履⾏义务⼀⽅的履⾏能⼒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之虞。此为不安抗辩权的实质要件。所谓后履⾏义务⼀⽅的履⾏能⼒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之虞,是指其现实地发⽣了导致其履约能⼒明显下降的事由,债务履⾏存在现实的极⼤风险。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这些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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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以逃避债务;
③丧事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债务能⼒的其他情形。如果后履⾏义务⼀⽅能够证明上述情形在合同成⽴时即已存在,先履⾏⼀⽅是明知的,则不发⽣不安抗辩权。需要指出,有学者认为⾏使先履⾏抗辩权还必须具备⼀个要件,即后给付义务⼈未提供适当担保。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9条规定,后给付义务⼈的履⾏能⼒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但若提供适当担保时,先给付义务⼈的债权不会受到损害,故不得⾏使不安抗辩权;只有在未提供适当担保,危及先给付义务⼈的债权实现时,才成⽴不安抗辩权。笔者认为,先履⾏抗辩权不必以后给付义务⼈是否提供担保为限,只要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先履⾏⼀⽅即可⾏使先履⾏抗辩权,发⽣中⽌履⾏之效⼒。这是因为,后履⾏义务⼀⽅当事⼈提⾼担保只是使中⽌履⾏的效⼒结束,从⽽产⽣先履⾏⼀⽅继续履⾏的效⼒,如果没有提供适当担保,则先履⾏⼀⽅可直接解除合同。
(三)先履⾏抗辩权的⾏使先履⾏抗辩权⼀旦具备⾏使条件,先履⾏⼀⽅即可依法⾏使该抗辩权,但根据《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主张先履⾏抗辩权的当事⼈负有两项义务:
①通知义务。由于先履⾏抗辩权是依据合同约定本来应当先履⾏义务⼀⽅拒绝履⾏⾃⼰的给付义务,该权利的⾏使将极⼤地影响本应后履⾏义务⼀⽅的利益,使其合同⽬的暂时受阻,故为了平衡后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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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的利益,法律规定先履⾏义务⼀⽅⾏使先履⾏抗辩权时,应当以明⽰的⽅式⾏使,不能以默⽰的⽅式⾏使,即及时通知后履⾏⼀⽅,并负有举证证明后履⾏⼀⽅履⾏能⼒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如果先履⾏义务⼀⽅未以明⽰的⽅式⾏使不安抗辩权,在其履⾏期限届⾄时拒绝履⾏⾃⼰的义务,事后以不安抗辩权为由主张免除⾃⼰的违约责任,不能得到⽀持。
②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
对⽅提供适当担保后,即意味着先履⾏抗辩权的适⽤条件已经不再具备,因此,先履⾏⼀⽅应当恢复对合同义务的履⾏。
(四)先履⾏抗辩权的效⼒
先履⾏抗辩权具备其成⽴要件时,⼀旦先履⾏⼀⽅⾏使该权利,将会发⽣如下法律效⼒:
①拒绝履⾏效⼒,即先履⾏义务⼀⽅在后履⾏义务⼀⽅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担保前,有权拒绝⾃⼰的履⾏;②恢复履⾏效⼒,即后履⾏义务⼀⽅恢复履⾏能⼒或者提供了适当担保时,先履⾏义务⼀⽅应当按照约定履⾏合同;
③解除合同效⼒,即后履⾏义务⼀⽅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能⼒并且不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有权解除合同。
四、后履⾏抗辩权
(⼀)后履⾏抗辩权的涵义后履⾏抗辩权,⼜称为顺序履⾏抗辩权,是指当事⼈互负债务⽽有先后履⾏顺序时,应当先履⾏⼀⽅未履⾏之前,后履⾏⼀⽅有权拒绝其履⾏请求,先履⾏⼀⽅履⾏债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时,后履⾏⼀⽅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请求。对此,我国《合同法》第67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后履⾏抗辩权确⽴的法律依据在于维护诚信原则和切实保护后履⾏⼀⽅的合法权益,也是对本应先为履⾏⼀⽅未履⾏或虽先为履⾏但不符合约定的⼀种法律制裁。⼤陆法系中并没有规定后履⾏抗辩权,因为其认为这是合同全⾯履⾏原则的必然要求和当然内容。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许多正当⾏使抗辩权的⾏为被作为违约⾏为对待,从⽽出现了⼀些所谓双⽅违约的裁判。为纠正这⼀状况,《合同法》对后履⾏抗辩权作出了明确规定。
(⼆)后履⾏抗辩权的适⽤条件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后履⾏抗辩权的适⽤条件包括:
1.必须是互为对价的双务合同当事⼈各⾃债务的履⾏有先后履⾏顺序。这⼀适⽤条件包括这样⼏层含义:
①后履⾏抗辩权发⽣的合同必须是双务合同。在单务合同中不可能存在先履⾏抗辩权。
②双务合同的履⾏必须有先后顺序。这是后履⾏抗辩权的实质要件。所谓履⾏顺序即债务履⾏在时间
上的先后次序,此种时间上的先后次序通常是由合同约定的,如买卖合同约定先付款后发货,或者相反,先交货⽽后付款,即为履⾏顺序的约定。如果虽属双务合同,但双⽅义务应当同时履⾏,则仅有同时履⾏抗辩权产⽣的可能,⽽不存在先履⾏抗辩权。如果合同中没有关于履⾏顺序的约定,但依交易惯例或合同的相关条款能够推导出履⾏的先后顺序,或法律直接规定有此⽅⾯的先后顺序,则应当适⽤后履⾏抗辩权。
2.先履⾏⼀⽅未履⾏或其履⾏不符合合同约定如果先履⾏⼀⽅已经履⾏了债务,即使后履⾏⼀⽅有不履⾏情势发⽣,先履⾏⼀⽅只能通过违约请求保护其权益,⽽不能主张后履⾏抗辩权。未履⾏是指根本未履⾏义务,履⾏不符合合同约定是指瑕疵履⾏、加害给付、部分履⾏等形态。⽆论发⽣哪种情形,后履⾏⼀⽅均可主张后履⾏抗辩权。在这⼀点上,后履⾏抗辩权与先履⾏抗辩权的要求是基本⼀致的。
(三)后履⾏抗辩权的⾏使后履⾏抗辩权可以以默⽰的⽅式⾏使,也可以以明⽰的⽅式⾏使,取决于应当先履⾏⼀⽅是否向后履⾏⼀⽅提出履⾏请求。在先履⾏⼀⽅未构成违约时,后履⾏抗辩权的⾏使不需要明⽰。在先履⾏⼀⽅已构成违约并请求后履⾏⼀⽅履⾏时,后履⾏抗辩权的⾏使不需要明⽰⽽可在事后主张⾏使抗辩权;但若先履⾏⼀⽅在应当履⾏⽽未履⾏义务却请求对⽅为履⾏时,对⽅若⾏使后履⾏抗辩权,应当以明⽰的⽅式为之。
(四)后履⾏抗辩权的效⼒后履⾏抗辩权的成⽴并⾏使,产⽣后履⾏⼀⽅可暂时地中⽌履⾏⾃⼰债务的效⼒,对抗先履⾏⼀⽅的履⾏请求,以此保护⾃⼰的顺序利益和期限利益。在先履⾏⼀⽅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的情况下,后履⾏抗辩权消失,后履⾏⼀⽅须履⾏其债务。若后履⾏抗辩权的⾏使条件消失⽽继续⾏使抗辩权,则使⾃⼰陷⼊违约的境地,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疑问。
在合同法中有很多的合同类型,所以在了解相关合同的时候⼀定要奥了解商务合同,双务合同由于抗辩权息息相关,所以我们要了解其所哟肚饿是指才能将知识理清!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在⽹上到的相关知识了,希望能够帮助到⼤家!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进⾏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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