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2021年)
清华校长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2021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12.10
【字 号】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50号
【施行日期】2021.12.10
【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2019年1月7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9年2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11月2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型与施工
  第三章 使用安全管理
  第四章 维护保养
  第五章 检验和评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民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端午节的吉祥语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使用以及与使用安全相关的设计、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旧欢如梦李克勤第三条  电梯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便民高效的原则。烟花的唯美句子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应急管理、商务、教育、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消除事故隐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协调解决电梯使用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第五条  负有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以及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纳入公共安全教育,培养学生、幼儿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圣诞节2022年是几月几日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教育,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六条  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机构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七条  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机构等单位运用信息化技术对电梯安全运行、维护保养等实施管理和服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高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 选型与施工
  第八条  建设项目中电梯的设置、选型应当满足消防、医疗救护、无障碍通行等需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消防电梯应当同时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三级负荷供配电区域内选用的乘客电梯,应当具备停电自动平层功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满足建筑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等要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应当注明电梯类别、规格和性能等技术指标。
  电梯设置、选型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通过设计文件审查,不予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第九条  电梯井道、机房、底坑以及进出机房通道等建设应当符合相关规范、标准。
  第十条  电梯供电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高层建筑电梯应当按照不低于二级负荷供配电,消防(员)电梯供电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通信运营商应当保证电梯轿厢和井道通信信号覆盖,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配合通信运营商安装设备。
  第十一条  学校、医院、车站、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为电梯配备视频监控设施。
  鼓励住宅电梯配备视频监控设施。
  第十二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编制施工方案,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真实记录施工、自检情况。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对零部件和机房、井道、底坑等进行检查,不符合电梯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经监督检验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自检验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电梯钥匙、技术资料、监督检验报告等移交电梯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使用管理单位,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电梯交付使用前,电梯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他人使用。
  第十四条  电梯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和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电梯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质量追溯制度,保证产品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并明示质量保证期限。杭州寺庙
  第十五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限制电梯运行的技术障碍。
  第十六条  电梯轿厢装修重量超出制造单位明示预留装修重量的,应当在电梯制造单位指导下进行。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方可投入使用。
  电梯轿厢装修不得使用易燃、易碎、有毒、有害等材料。
  第三章 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管理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受委托单位为使用管理单位;
  (三)业主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单位。电梯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应当协商确定责任人代为履行使用管理单位义务,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电梯未确定责任人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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