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08.02
【字 号】兰政办发〔2017〕204号
【施行日期】2017.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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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爱国卫生,传染病防控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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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7〕20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兰州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日
 
兰州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传播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民众健康和公共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兰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和公民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将病原体传播给人的鼠、蚊、蝇、蟑螂以及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规定的其它病媒生物。
  第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原则,坚持政府组织、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工作方针,采取以治理病媒生物孳生环境为主、药械杀灭为辅的综合预防控制措施。
  第五条 区(县)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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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和培训工作,普及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知识;
  (三)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四)组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考评,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达标活动;
  (五)协调各成员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六)市、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区(县)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本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同级爱卫会的日常工作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任务。
  第六条 市、区(县)爱卫会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密度监测和技术评价,对医疗机构、公共场所等监管对象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五一祝福语  (二)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场所、食品流通场所、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市政设施及各类建筑工地、拆迁工地、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落实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四)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公厕及管辖范围内建筑工地、拆迁工地、公园、广场、绿地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五)园林生态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七)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沿线两侧管护区内、汽车客运站、首末站和候车亭等区域以及监管范围内的交通工具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八)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宣传教育工作;并负责对影剧院、网吧、旅游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等监管对象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九)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粮食交易、储运等单位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使馆停发韩公民赴华签证  (十)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实施监督管理;尚未实行物业服务的居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十二)爱卫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相关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病媒生物孳生、消长规律,组织开展环境卫生集中整治活
动,清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场所,集中开展春秋两季灭鼠、灭蟑为主,夏秋两季灭蚊、灭蝇为主的消杀活动,把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本辖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费和病媒生物密度监测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预防控制
  第十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各单位的生产、经营、办公、教学、生活等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本单位负责抓好落实工作。
  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应当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第十一条 下列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重点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进行经常性病媒生物消杀,并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定期自行检查,建立工作档案:
  (一)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宾馆、饭店、单位食堂、铁路、民航等人员集中的场所;
  (二)粮库、农贸市场、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建筑工地、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统、公共厕所、废品收购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厂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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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居民住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做好落实工作。
  住宅小区内公共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施;未
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做好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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