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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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7.12.04
【字 号】辽财企[2007]530号
【施行日期】2007.12.04
评论怎么附加图片【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姓刘的名字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财企〔2007〕530号 2007年12月4日)胡歌刘诗诗mv
中、省直有关单位,各市财政局、科技局:
  为加强科技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辽宁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辽宁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择的拼音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规范和加强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专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专项是由省财政厅预算安排,与省科技厅共同管理的政府引导性资金。科技专项主要包括关键技术攻关及重大科技项目产业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区域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技术支撑等。对新设立的科技专项,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科技专项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支持、规范管理、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科技专项支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优先支持财务管理规范,产学研紧密结合,具有较强自主研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具体支持范围如下:
  (一)关键技术攻关及重大科技项目产业化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大战略产品开发、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攻关等。
  (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公共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和具备条件的单位组建高层次研发机构、企业研发中心及此类机构实施的重大项目的研究与开发等。
  (三)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奖励已完成转化并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的持有方和转化方。
  (四)区域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资金,主要用于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建设、支持应用基础研究、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环境和条件建设。
  (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技术支撑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县域特产业和龙头企业、发展农村循环经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科技项目。
  (六)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支持与科技专项支持方向相关的重点领域或行业的重大项目等。
  (七)其他与我省科技事业发展有关的重大科技活动等。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支出范围
  第五条 科技专项支持方式主要有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及奖励。
  (一)无偿资助:根据项目实施中的研究开发内容、资金投入、预期目标等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二)贷款贴息:根据项目贷款合同、银行当期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按照实际发生的银
行贷款利息的一定比例给予项目承担单位贴息。
  (三)奖励:对已完成科技成果转化并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按照有关条件规定对主要贡献者予以奖励。
第四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科技专项主要用于项目费及项目管理费。
  项目费是指项目在研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咨询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一)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及设备的试制费,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而发生的费用。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占科技专项的支出比例。
  (二)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梦见掉牙  (三)实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四)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的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参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项目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六)劳务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和咨询专家费用。专家咨询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七)其他相关费用,经省财政厅核定的重大科技活动支出及项目管理费。
  项目管理费,是指省级管理部门为组织项目、开展评审、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省级项目管理费用由省财政厅根据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及资金预算进行核定。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提取项目管理费用。
第五章 申报、审批与执行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计划申报指南》明确的支持重点及项目申报要求,登录省科技厅信息网申报项目,同时,按要求将相关财务信息登录辽宁财政企业服务网。各市科技局负责对市属项目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在各市财政局对被推荐的项目单位财务情况审核通过后,由市科技局按规定期限上报省科技厅。中省直单位上网申报后,由初审授权单位分别将初审结果的项目信息、财务信息分别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第八条 根据科技项目特点,建立健全专家咨询、政府决策的立项机制。省科技厅按照有关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程序性审查,并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或择优遴选有关科技评估机构,对有关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评审。如须采用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通过专家评估论证、招投标、实地考察等方式,经两部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下达科技计划。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填写《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预算审批表》。经批准的科技专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须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重新申报,经省财政厅审定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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