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的权属与继承问题如何处理
ps是什么平时我们都听说商品房的时候⽐较多,并没有经常听说过房改房,很多⼈以为房改房和商品房⼤概是⼀个意思,其实不是的。⽼⼈离世后留有⼀套房产,如果没有遗嘱那这套房改房的产权究竟应该属于⼦⼥三⼈中的哪个呢?“房改房”的权属与继承问题如何处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大四下学期可以考四六级吗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的意见》相关规定,只要享有福利分房权利的职⼯,依国家政策规定参加房改,交纳了购房款,即对房改购得的房屋享有产权,不应以未发房产证⽽否认其权利。
职⼯住房制度改⾰中的房改房在发⽣权属变更时,基于被继承⼈⽽享有或派⽣的购房权利,也应纳⼊遗产范围。
胸有成竹的主要人物第⼀,房改房具有专属性和财产性的法律特征。福利房具有福利性和专属性,产⽣于我国计划经济时期。随着住房制度的改⾰,其财产性逐渐显现。所谓专属性,是指分得福利房的⼈须是所属单位具备⼀定资格条件的职⼯,亦即特定性。所谓财产性,是指分得福利房的⼈因对该房享有永久的廉价承租权⽽间接(变相)享有的经济利益,亦即福利。因此,对福利房的承租权,具有专属和财产的特定性,它有别于⼀般意义上的房屋承租权。
第⼆,被继承⼈享有对特定承租权所具有的专属财产权利。法律规定,遗产是以财产和财产权利为标的。
第三,特定房改房的承租权纳⼊遗产范围的法律依据。对于房屋承租权,我国继承法⽬前尚⽆明确规定可以继承。传统意义上,专属于已故公民⽣前对公共财产的使⽤权,不得作为遗产继承。但是特定的房改房与此不尽相同,它系我国房屋制度改⾰时出现的房屋性质变更过程中的特定房屋。基于对该类房屋享有的特定承租权,可在⼀定条件下(房改时缴纳⼀定⽐例的购房款)变更为所有权。因此,由于特定的承租权含有专属的财产权利,特定的承租权⼈可期待通过房改(缴纳⼀定⽐例购房款)取得房屋所有权。我国继承法第三条第⼀款及第⼀款第(六)项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由此可见,财产权利性是遗产可继承性的关键。期待权是成⽴条件尚未完全具备,但将来可以或有可能完全具备的权利。这种权利虽然并未被权利主体所实际取得,但其将来可以或有可能取得。因此,取得他项权的期待权同样具有可继承性。故⽽,本案中,将特定承租权的财产权利,以及基于该权利所具有的期待权(即补交购房款的权利,从⽽取得房屋所有权)纳⼊遗产范围,是具有⼀定法律理论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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