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分割案例分析以房改房为例
经济管理知识离婚房产分割案例分析以房改房为例
盆栽草莓核⼼内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个⼈财产购买的应否属于共同财产,未作规定,这在实践中显然将引起争议。再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公有住房拆迁获得补偿款购置了房产,离婚时该房产应如何分配?下⾯由法律快车的⼩编为您通过⼀起案例解读,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基本案情介绍
陆某与龚某为再婚夫妇。龚某原是某市国有企业的职⼯,在与陆某结婚后,龚某办理了公有住房的购买⼿续。此后不久,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
2010年,陆某与龚某居住的这套公有住房拆迁,夫妻俩获得房屋补偿⾦,并在安置⼩区以低价购进了定销房⼀套。然⽽,今年年初,陆某因与龚某感情不和,提出离婚诉讼,在庭审中,陆某认为该套房⼦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且购买该房屋的房款,有⼀部分是我的个⼈婚前积蓄,因此产权应属于夫妻双⽅共有。⼆龚某则认为那套公有住房是因为我在国企⼯作多年取得的福利,且该福利的形成在双⽅结婚前。因此,因原公有住房拆迁拿到的安置房应该属于我的个⼈财产。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公有住房虽为龚某⼯作单位的房屋,但对房改房的权属认定,《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双⽅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另第⼗九条规定,由⼀⽅婚前承租、婚后⽤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原房改的时间在陆某与龚某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故应该认定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该房屋的性质,在分割时,就产权的享受⽐例,进⾏了平衡。最终法院判决,陆某取得约40%的房屋产权。
三、法律分析
新还珠格格当歌词原则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个⼈财产购买的应否属于共同财产,未作规定,这在实践中显然将引起争议。对此,在2005年,江苏省⾼级⼈民法院民⼀庭召开的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研讨会中曾认为,房改房的出售和价格都受国家房改政策的调整,夫妻双⽅的⼯龄、职务、⼈⼝等因素均影响到房屋的价格,且⼀⽅购买房改房影响到另⼀⽅福利政策的再次享有,使得对⽅失去享受福利购房的可能性。因此,⽆论是从所有权取得时间上,还是从房屋的福利性质上,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在实际分割时,应当适当考虑出资⽅的利益。如果⼀⽅当事⼈能够举出⾜够的证据,证明该房改房的取得完全是利⽤个⼈的福利因素取得,与对⽅没有任何关系,且没有影响对⽅享受房改房福利政策的,可以认定为⼀⽅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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