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大同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某与大同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事局是干什么的【审理法院】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0 
【案件字号】(2020)晋02行终7号 
【审理程序】二审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杨某;大同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大同市云威矿药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云威花炮厂破产清算组 
【当事人】杨某大同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大同市云威矿药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云威
花炮厂破产清算组 
【当事人-个人】杨某 
【当事人-公司】大同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大同市云威矿药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云威花炮厂破产清算组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被告】大同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 
【本院观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补交房改款产生纠纷,上诉人杨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上诉人收取其房改款27380元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返还。 
【权责关键词】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第三人合法性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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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神话主题歌
【本院认为】寒露短信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补交房改款产生纠纷,上诉人杨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上诉人收取其房改款27380元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返还。双方当事人争议事项所涉及的房改房与普通商品房不同,房改房是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的相关政策规定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房改房的出售价格主要由职工所在单位及管理机关依据相关政策并结合职工身份、工龄、职务、职称等因素来确定。本案上诉人杨某房改房出售价格的确定及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房改房进行超标测算并收取其补交房改款的行为均是以相关政策为依据作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本案被上诉人基于“房改"相关政策收取上诉人房改补交款的行为,人民法院难以依据法律规范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补交房改款产生纠纷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
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并作出判决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2019)晋0213行初44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上诉人杨某的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杨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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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顺丰快递查询运单号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和其妻子何玉英均是大同市矿药厂职工。原告夫妻于1982年在单位分配了一套厂的西院57.28平米的土楼,1997年参加房改,缴纳了7241.34元,变为了100%的全私产,并于1997年12月30日颁发编号为60006617的私产房所有权证。1998年9月17日何玉英就该房向大同市矿药厂交纳5813.94元的超面积多收款。1994年原告向单位申请同泉路40号院一套68.36平米的集资水暖楼,1996年原告缴纳21468.62元水暖楼房改款,成为100%的全私产,于1996年12月23日颁发编号为xxx私产房所有权证。2019年2月19日原告因出卖房屋需过户,被告对其房屋按照当年即1996年的房改政策
进行了超标测算,确认原告应需补交代收单位(自管)售房款为27380元,原告于2019年2月19日以云威矿药公司的名义已缴纳该款。另,大同市矿药厂于2001年改制成立大同市云威矿药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进行重组,在重组时大同市云威花炮厂进行破产,国资委并且成立了云威花炮厂破产清算组,以前大同市云威矿药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员工全部转移到破产清算组办理。1992年原告妻子退休,原告在2004年退休,职工的所有问题归该破产清算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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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党政干部违法违纪建私房和违反规定多占住房、用公款高标准装修住房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晋发[1990]31号文件第六条第二十五款规定:“……科级以下干部住房每户使用面积不超过四十五平方米(使用面积的计算按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第五节规定执行)……";杨某夫妻双方参加房改时都是一般人员,享受成本价面积应当按照住房面积标准使用面积45平方米(即建筑面积69.57平方米)执行。《大同市人民政府印发大同市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发[1995]51号文件《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第二条第(三)款第5项规定:“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
房的面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该实施方案附件二《大同市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各类人员的住房标准按晋发(1990)31号文件规定执行。"该实施方案附件四《〈大同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4项规定:“以成本价售现住房实际售价的计算公式:实际售价=【(成本价-6元×折扣工龄)×(1-成新折扣系数×折扣年限)±成本价×(地段±朝向±层次±设施±装饰调节系数)-(成本价×5%)】×建筑面积"。本案中杨某家庭共计两套住房参加房改建筑面积合计为125.64平方米,超出部分应当按房改市场价缴纳超标款。综上,被告按规定计算:成本价749元每平方米购买12.29平方米,市场价850元每平方米购买56.07平方米,扣除应享受的各项优惠后,此套住房应交款为48549元,再扣除其已交购房款21469元,此次应补交款为27380元,被告计算方式正确,并以此收取售房款,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收取一房二改的售房款违法,并要求被告返还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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