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慧与初晓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慧与初晓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广发银行信用卡积分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6 
【案件字号】(2020)鲁01民终183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栾钧霞高希亮尹腾 
【审理法官】栾钧霞高希亮尹腾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郭慧;初晓燕;山东省司法厅 
【当事人】郭慧初晓燕山东省司法厅 
【当事人-个人】郭慧初晓燕 
【当事人-公司】山东省司法厅 
【代理律师/律所】郝红艳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王春峰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郝红艳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王春峰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郝红艳王春峰 
【代理律所】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大阅兵几年举行一次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郭慧;山东省司法厅 
【被告】初晓燕 
【本院观点】郭慧与初晓燕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法院调解驳回起诉维持原判诉讼标的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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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郭慧与初晓燕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郭慧已按约定于合同签订之日向初晓燕支付了全部购房款64万元,履行了其作为购买方的义务。现郭慧上诉主张要求初晓燕或山东省司法厅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但初晓燕尚未取得涉案房屋所属产权证,郭慧要求初晓燕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条件尚未成就,且其与山东省司法厅没有合同关系,要求山东省司法厅直接办理至其名下的主张亦不能支持,故郭慧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郭慧可待初晓燕取得产权证
后,按照双方买卖合同约定,另行处理。  综上所述,郭慧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郭慧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16:35:5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初晓燕原系山东省司法厅职工,2006年前,初晓燕参加单位房改,购买了坐落于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5号山东省司法厅宿舍7号楼4单元302室(含地下室302号)公有住房一套,但因故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证。2006年7月,初晓燕和丈夫孙春晓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涉案房屋及室内物品归初晓燕所有,初晓燕一次性给付孙春晓15万元房屋补偿费(其余内容略)。 
【一审法院认为】亲情作文500字一审法院认为,郭慧与初晓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郭慧已交付购房款,且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达十二年之久,初晓燕等利害关系人也未提出过异议,系双方当事
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该房屋系房改房,与普通商品房的属性不同,初晓燕在房改办证过程中产生问题及能否办理产权证,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调整范围。故在初晓燕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情况下,郭慧即要求初晓燕或山东省司法厅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不当,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郭慧可待初晓燕取得产权证后,按照双方买卖合同约定,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驳回郭慧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郭慧全部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郭慧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郭慧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初晓燕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未查明相关事实。1、2013年涉案房屋可以办理产权证时,初晓燕提交了办理产权证的有关材料,只是初晓燕提交的材料有部分不符合要求,相关部门将其办证申请退回。有关部门退回的是初晓燕的办证申请,而非其参加房改的申请。一审法院将办证申请认定为房改申请,认定事实错误。2、关于初晓燕的房屋能否办理产权证书问题,相关部门退回初晓燕的是办理产权证书的申请,其退件意见为:“提交申请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申请表中房屋坐落登记与登记簿不一致,房改信息中身份信息有误。"关于初晓燕的二
代身份证复印件问题,因初晓燕为履行与郭慧房屋买卖合同,已将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交付郭慧,郭慧也将该事实告知山东省司法厅,该补正材料可以提交。关于“申请表中房屋坐落登记与登记簿不一致"的问题,山东省司法厅在办理涉案房屋所在的楼座其他人的产权证书时,都进行了补正,该瑕疵山东省司法厅完全可以补正。关于“房改信息中身份信息有误"问题,山东省司法厅也可以根据初晓燕的身份信息进行补正。山东省司法厅可以根据退件要求进行补正,不需初晓燕再提供其他材料即可办理初晓燕的房屋产权证书。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是关于诉讼中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已足以认定本案事实,一审法院依据本条法律规定,判决驳回郭慧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不当。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是关于民事案件起诉条件的规定。不符合本条规定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关于涉及“房改房"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的受理规则,认为,涉及房改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应当结合当事人提出来的诉讼请求作出判断。如果当事人争议的核心是房屋买卖,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当事人争议的核心为是否适用房改政策以及如何适用房改政策的,不属于民事权益纠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
诉条件,人民法院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本案中,一审法院已经认定,郭慧与初晓燕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则郭慧要求初晓燕履行合同、协助郭慧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该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判决驳回郭慧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不当。三、因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书需要原审第三人的协助与配合,郭慧请求要求山东省司法厅协助的请求合法、合理,依法应当得到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有错误,请求二院依法改判支持郭慧的一审诉讼请求。综上所述,郭慧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郭慧与初晓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1民终183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红艳,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初晓燕。
lol进不去     原审第三人:山东省司法厅,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玉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峰,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慧因与被上诉人初晓燕、原审第三人山东省司法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2民初4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郭慧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郭慧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初晓燕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未查明相关事实。1、2013年涉案房屋可以办理产权证时,初晓燕提交了
办理产权证的有关材料,只是初晓燕提交的材料有部分不符合要求,相关部门将其办证申请退回。有关部门退回的是初晓燕的办证申请,而非其参加房改的申请。一审法院将办证申请认定为房改申请,认定事实错误。2、关于初晓燕的房屋能否办理产权证书问题,相关部门退回初晓燕的是办理产权证书的申请,其退件意见为:“提交申请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申请表中房屋坐落登记与登记簿不一致,房改信息中身份信息有误。"关于初晓燕的二代身份证复印件问题,因初晓燕为履行与郭慧房屋买卖合同,已将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交付郭慧,郭慧也将该事实告知山东省司法厅,该补正材料可以提交。关于“申请表中房屋坐落登记与登记簿不一致"的问题,山东省司法厅在办理涉案房屋所在的楼座其他人的产权证书时,都进行了补正,该瑕疵山东省司法厅完全可以补正。关于“房改信息中身份信息有误"问题,山东省司法厅也可以根据初晓燕的身份信息进行补正。山东省司法厅可以根据退件要求进行补正,不需初晓燕再提供其他材料即可办理初晓燕的房屋产权证书。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是关于诉讼中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已足以认定本案事实,一审法院依据本条法律规定,判决驳回郭慧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不当。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是关于民事案件起诉条件的规定。不符合
本条规定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关于涉及“房改房"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的受理规则,认为,涉及房改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应当结合当事人提出来的诉讼请求作出判断。如果当事人争议的核心是房屋买卖,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当事人争议的核心为是否适用房改政策以及如何适用房改政策的,不属于民事权益纠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本案中,一审法院已经认定,郭慧与初晓燕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则郭慧要求初晓燕履行合同、协助郭慧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该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判决驳回郭慧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不当。三、因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书需要原审第三人的协助与配合,郭慧请求要求山东省司法厅协助的请求合法、合理,依法应当得到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有错误,请求二院依法改判支持郭慧的一审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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