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2008年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2008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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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容组词语
【公布日期】2008.04.10
【字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3号
【施行日期】1995.02.19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学习沈浩心得体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
 (1995年2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9号发布施行 根据1997年11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7]97号修正 根据2008年4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3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资产效益,保障城镇规划和建设顺利实施,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和转让、出租、抵押、终止活动。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应依照本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以及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第三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分工,由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规定。
  城市规划、房产、计划、物价、财政等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行使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有关职责。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计划、城市规划、建设等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和年度非农业建设用地计划,编制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地块,应先拟定出让方案。出让方案应包括出让地块的面积、位置、界址、用途、出让年限、建设规划要求、标定地价、出让方式等内容。出让方案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规划、房产管理帮门根据土地出让计划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拟定,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出让合同。
  第六条 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城市规划、财政、物价、计划和国有资产部门根据出让地
块的位置、面积、使用年限和土地市场情况等因素,进行土地分等定级,制定基准地价,评估标定地价。信封尺寸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采取招标、拍卖为主的方式,也可采用协议方式,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地块,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向申请受让方出具下列资料和文件:
  (一)出让地块的位置、四至界线、面积、地籍图和基础设施情况介绍;
  (二)土地的规划用途、建设项目完成年限、必须投入的最低建设资金要求;
  (三)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和建筑容积率、密度、净空限制等各项城镇规划、建设要求;
  (四)环保、绿化、交通、抗震、卫生防疫、消防等要求;
  (五)出让方式、使用年限、投标或拍卖的地点、日期、程序、规则;
  (六)受让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出让金支付方式要求;
  (七)有关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的具体规定;
  (八)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一)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出让地块的具体要求,发出招标通知书或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单位交付投标保证金,并将标书密封后投入指定标箱;
  (三)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小组进行开标、评标和决标,出让方对中标者发出中标证明书,同时书面通知未中标者,未中标者交付的投标保证金在决标后10日内如数退还;
  (四)中标者在接到中标证明书之日起10日内向出让方交付出让金总额20%的定金,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投标保证金可充抵定金,定金可充抵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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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中标者应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交付全部出让金,在付清出让金和缴纳应缴税费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元旦寄语  第九条 拍卖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一)县(市)人民政府对经批准可以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发布拍卖公告,公布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现状、用途、使用年限、用地规划、拍卖时间地点、报名时间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宜;
  (二)竞买者应在公开拍卖前10日内到指定地点报名竞买,经批准后,交付竞买保证金,领取应价牌,索取有关资料和文件;
  (三)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出让方)主持拍卖,经过公布底价、报价应价,出价高者为受让方,当场与出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交付出让金总额20%的定金,其先期交付的保证金可充抵定金。对其他竞买者交付的保证金应在拍卖结束后10日内退还;
  (四)受让方应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交付全部出让金,定金可充抵出让金。在付清出让金和应缴纳税费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条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一)申请受让方持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和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受让土地使用权的书面申请;
  (二)土地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申请受让方出具出让地块的资料和文件;
  (三)申请受让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土地开发经营方案并且附具交付出让金数额、币种、付款方式、资信证明等文件和资料;土地管理部门对其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在30日内与申请受让方进行具体协商;
  (四)协商一致后,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方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交付出让金总额20%的定金,在60日内交付出全部出让金。定金可充抵出让金;
  (五)受让方在交付全部出让金和缴纳应缴税费之日起15日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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