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7.28
∙【字 号】东府[2009]90号
∙【施行日期】2009.07.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东府〔2009〕9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dnf电锯
根据200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我市有关政策精神,现将《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结合《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实施细则》(东府〔2009〕42号)一并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土地权利证书
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谦虚的格言 为有效应对金融危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明晰我市已建房屋产权,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同意,我市于 2009 年4月 15日正式出台了《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总体方案(东府〔2009〕41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以及《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土地
权利证书实施细则》(东府〔2009〕42号)和《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证〉实施细则》(东府〔2009〕43 号)两个配套文件(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指导、督促各镇街尽快开展补办产权手续业务,根据 2009 年 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我市有关政策精神,现对《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实施细则》作出如下补充规定,如原《实施细则》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一、进一步明晰补办土地权利证书的适用范围最帅的qq名字
(一)对补办土地权利证书的适用范围,变更明确如下:
凡属于 2008 年5月28日之前已建成,在本市行政区域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备案台帐范围内,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要求,且未取得土地权利证书的项目(不包括商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私人住宅),在补办土地权利证书过程中,适用本细则(注:1、未取得土地权利证书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无任何用地手续的;二是用地手续部分完善的,包括已办理批次报批手续或经省登记备案确认但未完善供地手续的。2、已取得土地权利证书的项
目,申请明晰产权、完善超占面积手续和改变土地用途,均不属于本细则的补办范围,应当按照《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完善产权手续。3、省属、市属资产未完善产权手续的,如符合本细则确定适用范围,能够满足本细则的各项补办条件,可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权属单位向属地镇街提出补办申请。其中,市属资产的权属单位要求统一登记为市政府物业管理中心,所有权属于市政府)。
(二)在申请补办土地权利证书的基本条件中,增加以下两项基本条件:
1、申请补办土地权利证书的业主必须为行政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或在莞登记注册的经济实体,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三资企业等,但不包括“三来一补”企业。“三来一补”企业必须转型为在莞登记注册的经济实体方可申报完善产权手续。可以让男生听湿的语音
2、不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位于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已建房屋,必须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后,方可纳入本次补办产权手续范围)。
二、进一步明晰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工作办公室
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工作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资料审核组和会审会办组。
三、进一步明晰补办《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征地手续办理方式
红磷 涉及征收集体土地手续的,按 1998 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必须以批次报批方式报省政府审批农地转用和征地手续。若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图斑地类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或属于 1999 年 1月 1 日后变更的集体建设用地(没有合法用地手续),而变更为集体建设用地之前的地类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必须申请使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具体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占用耕地的,需由镇街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四、进一步明晰补办《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转用手续办理方式
根据《总体方案》精神,属于 1999 年1月1日之前建成的,可按 1988 年实施的《土地管理法》执行,无需以镇街名义申报农地转用手续,可直接填写《已建房屋补办建设项目用地手续审批表》报市政府一并审批农地转用和供地手续。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图斑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需申请使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占用耕地的,需由镇街落实耕地
占补平衡工作;1999 年 1月 1 日之后建成的,按 1998 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图斑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由镇街先以批次报批方式报市政府审批农地转用手续后,再办理供地手续。图斑为建设用地的,可直接办理供地手续。
五、进一步明晰市镇两级运作规程
(一)调整镇街初审或会审会办具体规程(按照先后顺序依次排列如下):
金属防腐蚀 1、已建房屋业主向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照本细则的要求提交相应资料后,先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进行审核。主要审查三项内容:一是已建房屋是否已纳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建立的备案台帐范围内;二是根据本细则确定的已建房屋申请补办土地权利证书所需资料,审核已建房屋业主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备;三是初步审查已建房屋业主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经初审,符合条件的转入下一办理环节,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结合已建房屋业主提交的资料,按照本细则确定的标准,计算出已建房屋业主在补办土地权利证书过程中,需缴交的各类规费和处的大致数额(详
见附件 3),并告知已建房屋业主。如其表示同意缴交上述费用,则由镇街工作办公室与已建房屋业主签订《同意缴交各类规费和处承诺书》(合并在《东莞市已建房屋申请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审批总表》,以下简称“《审批总表》”,详见附件 1),并转入下一办理环节;如其表示不同意缴交上述费用,则将有关资料退回已建房屋业主,不予受理。
3、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向已建房屋业主核发《同意受理补办土地权利证书手续通知书》。
4、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在核发《同意受理补办土地权利证书手续通知书》之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的每宗项目,应为一个项目建立一个卷宗,其内容应包括《审批总表》和已建房屋业主提交的相关资料等,并将相应文件装订或排序为一套材料,其中将《审批总表》放至卷宗首页。卷宗建档后将每份卷宗复印为若干份,每份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字样并加盖镇街工作办公室工作专用章予以确认。
5、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按照并联审批的方式,将复印的卷宗对照《审批总表》的要求,同时分送属地镇街规划所、国土资源分局以及规划建设办进行审核。不论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条件,上述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审核资料齐备的前提下,均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以公函
形式〔具体参照《关于在补办产权手续过程中部门以变通方式出具公章的通知》(东府办〔2009〕63 号)执行〕将批复意见(注:1、批复意见必须对应《审批总表》的相应栏目逐一出具。2、批复意见必须以“红头”文件形式并注明文号,但可不需加盖公章)分别通过网上行政办公系统反馈至镇街工作办公室(注:复印的卷宗不需退回镇街工作办公室,由镇街各职能部门自行留底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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