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林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登记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4
【案件字号】(2020)豫05行终33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程晓丽阎丽杰段新
【审理法官】程晓丽阎丽杰段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林州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林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州市燃气热力有限公司
【当事人】林州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林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州市燃气热力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林州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林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州市燃气热力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吕保周河南邦林律师事务所;田国志河南广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吕保周河南邦林律师事务所田国志河南广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吕保周田国志
世界上国土面积排名【代理律所】河南邦林律师事务所河南广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林州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林州市燃气热力有限公司
猎人bug宏【被告】林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据不足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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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外,另查明:2020年5月2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行申138号行政裁定,认定:“经一、二审审理查明,本案诉争土地既包含在原林州市土地局给林州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颁发的林国用(1998)字第0002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面积范围中,又包含在原林州市国土资源局为林州市燃气热力有限公司颁发的林国用(2004)第123号土地使用证的面积范围中,林州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林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州市燃气热力有限公司均对两证重叠的事实予以认可。”本案法庭调查中,林州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及林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可该两证登记重叠的面积为14.7亩。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自林国用(1998)字第0002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送达林州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之日起,该公司即对该土地使用证记载的58539平方米(87.8亩)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林国用(2004)第12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在林国用(1998)字第0002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之后,将林国用(1998)字第0002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部分土地登记至林国用(2004)12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内,故本案被诉土地登记行为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502行初85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被上诉人林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原审第三人林州市燃气热力有限公司颁发的林国用(2004)第12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被上诉人林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4:24:10
林州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林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豫05行终33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州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振林区振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牛存林,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保周,河南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林州市长春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刘付周,局长。
怎么开药店 委托代理人张庆华,林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林锴,林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单位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林州市燃气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城郊乡大屯村。
法定代表人平全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国志,河南广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州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林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原审第三人林州市燃气热力有限公司土地登记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20)豫0502行初8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9月4日,林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室作出会议纪要,就蚕场开发、煤气公司发展、城市建设问题进行了研究。1996年4月18日,林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燃气热力公司有偿使用蚕种场国有土地的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一致同
意对燃气热力公司有偿划拨蚕种场土地规模作适当调整。……改为从蚕种场总土地面积中,以城交乡高家庄村东、战备路以西(即林州市区域城建规划西三环路),李家池村以南,北郝家庄村以北区域内蚕种场所属国有土地面积(具体亩数按丈量后的实有面积计算),划给林州市燃气热力有限公司使用。1998年7月29日,林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林政土处〔1998〕第1号《关于杨水洼村与林州市蚕种场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确认537.63亩争议土地及其范围内的荒滩、石岸,是1956年划归蚕场的1214.31亩土地范围内的一部分,其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归蚕种场(已经政府依法划拨的除外)。1998年12月24日,安阳市人民政府作出安政复决[1998]5号复议决定,维持林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1999年4月29日,林州市人民法院(1999)林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维持林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1999年8月26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安行终字第102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0年10月16日,林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林证土〔2000〕45号土地管理文件,主要内容为:经审查,同意收回市农业局蚕种场位于城交乡高家庄村东、战备路以西(即林州市区域城建规划西三环路),李家池村以南,北郝家庄村以北农用地未利用土地24.242公顷,划给市燃气热力有限公司使用。经权属审核、实地公告和注册登记后,2004年4月6日,原林州市国土资源局发布〔2004〕宽带时间查询
第027号公告,内容为:经林州市国土资源局对林州市燃气热力有限公司的土地登记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认为使用的土地符合发证的要求。现公告如下:1、土地使用者:林州市燃气热力有限公司;2、该宗地土地位于城郊乡高家庄村东、战备路西、李家池南、北郝家庄村北,土地使用面积216898.021平方米,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土地使用权……。2004年4月26日原林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林州市燃气热力有限公司颁发了林国用(2004)12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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