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颜钿与广东省怀集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郑颜钿与广东省怀集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厦门婚介【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登记 
【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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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10 
【案件字号】家常小龙虾最简单做法(2021)粤12行终2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邓海东张国良赵晓云 
【审理法官】邓海东张国良赵晓云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郑颜钿 
【当事人】郑颜钿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当事人-个人】郑颜钿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怎么加人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郑颜钿 
【本院观点】郑颜钿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提出撤销怀国用(2010)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恢复郑颜钿的集建字第××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诉讼请求。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违法管辖复议机关行政复议重复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郑颜钿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提出撤销怀国用(2010)
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恢复郑颜钿的集建字第××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诉讼请求。在前,郑颜钿因不服怀集县国土资源局注销其集建字第××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向张某核发怀国用(2010)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已于2017年4月27日以怀集县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怀国用(2010)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恢复郑颜钿名下的集建字第××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肇庆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肇府行复(2017)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郑颜钿不服该复议决定,已经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案号:(2019)粤12行初53号]。郑颜钿本案的诉讼请求,应在前案诉讼中解决,其再次提起本案诉讼,构成重复起诉,依法应当不予立案。原审法院对郑颜钿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郑颜钿的上诉请求,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6 06:12:05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郑颜钿对怀集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怀国用(2010)
第××号《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肇庆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确认怀集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怀国用(2010)第××号《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没有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现郑颜钿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怀集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怀国用(2010)第××号《土地使用证》,实际上是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应以肇庆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的规定向本院提起诉讼。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对郑颜钿的起诉不予立案。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郑颜钿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对郑颜钿的起诉立案审理。 
郑颜钿与广东省怀集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粤12行终2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郑颜钿。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颜钿因诉怀集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一案,不服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21)粤1203行初1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郑颜钿对怀集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怀国用(2010)第××号《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肇庆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确认怀集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怀国用(2010)第××号《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没有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现郑颜钿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怀集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怀国用(2010)第××号《土地使用证》,实际上是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应以肇庆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的规定,向本院提起诉讼。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对郑颜钿的起诉不予立案。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郑颜钿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对郑颜钿的起诉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颜钿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提出撤销怀国用(2010)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恢复郑颜钿的集建字第××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诉讼请求。在前,郑颜钿因不服怀集县国土资源局注销其集建字第××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向张某核发怀国用(2010)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已于2017年4月27日以怀集县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怀国用(2010)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恢复郑颜钿名下的集建字第××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肇庆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肇府行复(2017)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郑颜钿不服该复议决定,已经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案号:(2019)粤12行初53号]。郑颜钿本案的诉讼请求,应在前案诉讼中解决,其再次提起本案诉讼,构成重复起诉,依法应当不予立案。原审法院对郑颜钿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郑颜钿的上诉请求,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女主播朱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邓海东
审 判 员 张国良
审 判 员 赵晓云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炜文
书 记 员 何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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