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鼎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鼎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4.02
【字 号】常鼎政发〔2019〕6号
【施行日期】2019.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注册公司要哪些条件【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鼎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
 
常鼎政发〔2019〕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农林场,区直相关单位:
  《鼎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日
 
鼎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办法
现代农业发展项目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工作,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常政发〔2019〕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和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安置方式
  第一条 鼎城区行政区划内集体土地征收房屋安置分地域实行分散自建安置、集中联建安置、存量公寓楼安置、限价商品房安置、购买商品房补贴安置和货币安置六种方式。
  第二条 鼎城区江南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丰家湾路以北至沅江所围合的集体土地区域实行存量公寓楼安置、购买限价商品房安置、购买商品房补贴安置和货币安置。常德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灌溪镇行政区划内以货币安置和购买商品房补贴安置为主,集中联建为辅;石板滩镇行政区划内以重建安置为主。
  第三条 其他区域实行分散自建安置和集中联建安置。
  分散自建安置的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号)规定办理建房审批手续。
陕西旅游景点排名  集中联建安置基地使用土地为集体建设用地,选址要符合乡镇发展总体规划,依法办理用地规划许可手续。按每亩建房不低于2.2户(含道路、绿化、公共设施用地)规划建设,其中每户的基底面积不超过105平方米。道路、通道及公共设施用地属安置小区安置户集体所有,个人不得私自占用。安置基地内住宅房屋建设要符合统一规划,建筑层数控制在3层以内(含三层),一层层高不超过3.5米,二、三层层高不超过3米,房屋总高度(含坡屋顶)不超过13米。一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5平方米,二、三层建筑面积分别不超过12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45平方米。前挑檐水平投影伸展不超过1.5米。外墙面、屋面及门窗位置符合统一规划设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征拆实施单位按相关规定组织办理。
 
第二章 安置资格确认
  第四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享受安置资格:
  (1)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合法的住宅房屋;
大专生能考公务员吗  (2)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被拆迁人户口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3)被拆迁房屋的宅基地已办理村民建房批准手续或符合村民建房条件,房屋现状为二间砖木以上结构的住房宅基地(以下简称“一户一宅基地”),且征地红线外集体土地上无其他房屋;
  (4)被拆迁人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含水面、山林地),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
  第五条 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并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其配偶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外嫁女和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并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在征收土
地公告发布时已办理离婚和财产分割手续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离异户享受安置资格。
  第六条 承包的土地被全部征收且符合村民建房条件的无房户及原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在校大学生和服刑人员,其现户口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原居村民可认定为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安置资格。
  第七条 户籍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地红线范围内有2007年7月31日前修建的“一户一宅基地”房屋且长期生活居住,在原籍无集体土地上房屋或宅基地的外迁户可予以拆迁安置。
  第八条 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被拆迁人进行住房安置资格审查审定,并予以公示。
  第九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含全部家庭成员),只享受一次安置;已实施重建安置的,再次拆迁时按规定享受安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不予安置:
  (1)村(居)民将现有住宅(宅基地)出售、出租或赠与他人以及改为其他非居住用途的;
  (2)拆迁的村(居)民已采用货币安置方式的;
  (3)村(居)民被拆迁后仍有一处或一处以上集体土地宅基地或住宅房屋的;
  (4)户籍未迁出的外嫁女,其配偶方原籍地拥有集体土地上住宅或划定有宅基地的;
  (5)城镇居民购买的村(居)民房屋或宅基地,其土地来源不合法的;
  (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城市规划区货币安置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原拆迁户安置资格。
春夏秋冬的成语  第十二条 符合原拆迁户安置资格的多子女家庭,按以下原则予以分户安置:
昔人已乘黄鹤去  (1)有2个子女的家庭,父母与其中一个子女共同享受一个原拆迁户安置资格,征拆项目交办启动之日另一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享受一个分支户安置资格;征拆项目交办启动之日已出生并登记入籍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给予12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
  (2)有3个子女的家庭,父母与其中一个子女共同享受一个原拆迁户安置资格,征拆项目交办启动之日另两子女都达到法定婚龄的,分别享受一个分支户安置资格;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分别给予12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
  第十三条 土地征收公告发布时已依法办理离婚和财产分割手续一年以上(含一年)并经审核属实,户口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离异人员,享受离异户安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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