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勇、淮北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国家赔偿 行政赔偿 难忘的小学生活作文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7
【案件字号】(2020)皖06行终1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永广郑慧侯丽
【审理法官】黄永广郑慧侯丽
初哆咪【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勇;淮北市人民政府;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当事人】张勇淮北市人民政府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当事人-个人】张勇
关于郑板桥的故事【当事人-公司】淮北市人民政府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代理律师/律所】李林安徽中天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刘伟东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林安徽中天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刘伟东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林刘伟东
【代理律所】安徽中天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驾照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张勇
【被告】淮北市人民政府;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违法行政赔偿管辖共同被告复议机关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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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根据该条规定,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对经过复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审查复议机关是决定维持原行政为,还是改变原行政行为,并以此确定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诉讼标的及管辖等。 本案中,作为复议机关的淮北市人民政府作出案涉复议决定,确认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予张勇办理国
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违法,并驳回了张勇要求交付或置换土地,或赔偿损失的复议请求。张勇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在要求撤销该复议决定的同时,仍要求确认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予张勇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一审法院未审查淮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行政行为是属于维持原行政行为还是改变原行政行为?并由此进一步确定本案适格的被告主体,诉讼标的及案件的管辖等。 此外,一审法院对张勇因该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违法行为所产生直接损失的项目、范围未予以查明,且在案涉《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未被解除或撤销的情况下,将案涉宗地土地出让金认定为张勇的直接损失,缺少事实依据。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603行初83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指令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更新时间】2022-08-20 11:59:5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2月31日,张勇与市国土局签订淮国挂[20
05-6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出让人市国土局,受让人张勇;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淮海西路××北,宗地编号W01101,宗地面积13460.16平方米;宗地用途为商服用地。受让人分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共计45万元;……,出让人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内容。 张勇多次要求市国土局办理案涉宗地使用权证均未果,于2018年11月19日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要求确认市国土局不予办理案涉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违法;责令市国土局办理案涉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交付土地,如不能办理,则以面积相当的其他土地置换或者赔偿损失7108.30万元。 淮北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2月18日作出淮复决﹝2018﹞6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予张勇办理“淮海西路××北,宗地编号W01101,面积13460.16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具体行为违法,驳回张勇交付土地及土地置换、赔偿损失7108.3万元的行政复议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张勇办理“淮海西路××北,宗地编号W0110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申请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因案涉宗地尚不具备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条件,不再责令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责任的基础为违反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约定,因出让方的原因致使土地无法交付。张勇在本案中的直接损失为投标保证金及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契税,合计56.80万元(10万元+45万元+1.80万元),其主张的土地溢价损失并非直接损失,不予支持。其主张的为该土地开发建设的实际投资损失,因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相关支出,亦不予支持。淮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对于张勇赔偿申请未予明确,对此确有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八)项之规定,判决:1、撤销淮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淮复决﹝2018﹞6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驳回责令被申请人淮北市国土资源局交付土地和在不能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交付土地的情况下以面积相当的其他土地置换或赔偿损失7108.30万元行政复议请求“的决定;2、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张勇56.80万元及利息(以56.80万元为基数,自2006年2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定期存款一年期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3、驳回张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东莞旅游团张勇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了被上诉人行为违约,但判决承担责任的方式、范围及数额均有不当。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张勇、淮北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皖06行终13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勇。
委托代理人李林,安徽中天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淮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中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戴启远,市长。
委托代理人席前进,淮北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邵飞,淮北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古城路某某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600740892868C。
负责人曹宏新,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金星,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鹏,该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刘伟东,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勇因诉淮北市人民政府、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登记行政复议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603行初8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收购合同原告诉称 张勇向一审法院起诉称,2004年3月29日,其通过公开挂牌出让的方式竞得“淮海西路××北,宗地编号为W01101,面积13460.1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2005年12月31日,其与淮北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现更名为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
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缴清了土地出让金45万元和相关契税,并向市国土局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市国土局受理后至今未给其办理土地证。2018年11月29日,其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淮北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确认市国土局未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违法,但没有责令市国土局交付土地和在不能办理土地证的情况下以面积相当的其他土地置换或者赔偿损失7118.3万元。为此,请求依法判令:1、撤销淮北市人民政府作出淮复决﹝2018﹞6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确认市国土局未予办理案涉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办理案涉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将相关土地交付给原告,如不能办证交付土地,判决被告应以面积相当的其他土地置换或者赔偿损失7118.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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