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玲、杨长洪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邓小玲、杨长洪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登记 
【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家长写给老师的一封信【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9 
【案件字号】(2020)赣07行终37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洋发刘定丰陈煜龙 
【审理法官】周洋发刘定丰陈煜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邓小玲;杨长洪;赖北平;赖泽锋;瑞金市自然资源局 
【当事人】邓小玲杨长洪赖北平赖泽锋瑞金市自然资源局 
【当事人-个人】邓小玲杨长洪赖北平赖泽锋 
【当事人-公司】瑞金市自然资源局 
【代理律师/律所】陈小文江西同至律师事务所;李彦江西南芳(瑞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小文江西同至律师事务所李彦江西南芳(瑞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小文李彦 
【代理律所】江西同至律师事务所江西南芳(瑞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邓小玲 
【被告】杨长洪;赖北平;赖泽锋;瑞金市自然资源局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第三人质证关联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淘宝开店步骤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原审法院随卷移送的证据以及本院询问协调笔录在卷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具体到本案中,被上诉人杨长洪
、赖北平、赖泽锋因持有瑞国用(93)字第0111006号、瑞国用(93)字第011100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瑞国用(93)字第011100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认为原审被告在向上诉人邓小玲颁发赣(2020)瑞金市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权证(原产权证号为:xxx)时遗漏了三被上诉人的名字,申请要求添加三被上诉人的名并注明份额。根据物权的“一物一权"制度,在一个物上发生相互冲突的两种物权登记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登记机关在查明事实、作出认定的基础上对权利证书作出更正的行为。被上诉人认为登记机关存在登记错误的情形,申请更正登记。而原审被告以不符合变更登记条件为由,作出《告知书》,对其申请不予受理。该告知书并没有对被上诉人的更正登记申请进行处理,作出的《告知书》应予撤销,由原审被告继续履行法定职责,就被上诉人的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邓小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6:42:03 
邓小玲、杨长洪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赣07行终37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邓小玲。
     委托代理人:陈小文,江西同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米露怎么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长洪。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北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泽锋。
劳动合同续约     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彦,江西南芳(瑞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瑞金市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汤春生,该局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谢辉,系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慧权,该局法律顾问。
大乐透规则中奖明细     委托代理人:刘健民,不动产登记中心副主任。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小玲因土地使用权登记一案,不服于都县人民法院(2020)赣0731行初7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查明,原告杨长洪持有瑞国用(93)字第011100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赖北平持有瑞国用(93)字第011100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赖泽锋持有瑞国用(93)字第011100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三证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第三人邓小玲持有的赣(2020)瑞金市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范围,且该三证未被确定无效、撤销。经第三人邓小玲提出补证申请,被告瑞金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3月2日向第三人颁发赣(2020)瑞金市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权证。原告认为被告为第三人颁发案涉
不动产权证的行为错误,误将原告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为第三人邓小玲享有,据此向被告提出《关于要求东升小区8#地块土地使用证共有产权登记的申请》。原告认为其对东升小区各享有65.34平方米商住用地使用权且持有相应国有土地使用证,东升小区8#地块系原告与第三人共有,遂申请被告向第三人核发不动产权证时添加原告的名字并注明份额,该申请未明确表述为更正登记申请或变更登记申请。被告认为该申请系属产权转移即变更登记申请,遂依照产权转移登记的相关规定向原告发出《告知书》,对原告的申请不予受理。原告不服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履行瑞国用(93)字第0111001-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共有不动产权属登记职责。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本案原告已经各自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且该三证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包含在被告为第三人邓小玲颁发的赣(2020)瑞金市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权证(原产权证号为:瑞国用(xxx)字第xxx号)范围内。结合本案庭审陈述、答辩以及举证、质证,原告提出的《关于要求东升小区8#地块土地使用证共有产权登记的申请》黄山市旅游景点
系认为被告为第三人邓小玲颁发案涉国有土地使用证(瑞国用(93)字第0111001-9号)侵犯了其原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认为属于更正登记的申请。被告瑞金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原告提交的申请材料认定为变更登记申请错误,作出案涉《告知书》主要证据不足,应认定为违法并予以撤销。被告对原告提出的更正登记申请尚未作出处理,应当继续履行法定职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被告瑞金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的《告知书》;二、限被告瑞金市自然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原告杨长洪、赖北平、赖泽锋的登记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瑞金市自然资源局负担。
     上诉人邓小玲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1.撤销于都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的(2020)赣0731行初73号行政判决;2.驳回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上诉理由:1.一审被告审查查明事实后,给被上诉人出具不予立案《告知书》,证据确凿、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维持。行政登记只对“明示"的权利人负责登记,不对隐名的权利人承担法律后果。本案中,一审被告不存在过错,作出的《告知书》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2.投资人刘友平(已故)因资金困难未参与上诉人实际投资。3.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被上诉人不具有本案一审原告主体资格。被上诉人是否是刘友平的隐名出资人或是否
向刘友平支付购地款与上诉人及一审被告没有关联性。4.一审法院把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混淆。本案中,被上诉人需要登记本案涉诉土地使用权,必须经上诉人或被上诉人同意并到登记部门签字认可,否则,任何人都不能另行取得登记。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与刘友平的隐名关系判决本案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错误。5.一审法院将产权转移登记认定为更正登记是错误的。三被上诉人申请瑞金市自然资源局对邓小玲核发的不动产权证添加被上诉人的名字并注明份额显然属于产权转移变更登记。一审法院认定为更正登记直接鉴定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将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界定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按份共有是错误的。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