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赛亚、陈小辉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赛亚、陈小辉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资源  土地 
【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1 
【案件字号】(2020)湘05行终12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国旗的来历
【审理法官】肖竹梅段嫦娥黄毅 
【审理法官】肖竹梅段嫦娥黄毅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赛亚;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陈小辉;熊必成;杨玮 
【当事人】陈赛亚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陈小辉熊必成杨玮 
【当事人-个人】陈赛亚陈小辉熊必成杨玮 
【当事人-公司】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代理律师/律所】邓伟湖南森力(邵阳)律师事务所;禹勇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邓伟湖南森力(邵阳)律师事务所禹勇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邓伟禹勇 
【代理律所】湖南森力(邵阳)律师事务所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陈赛亚;陈小辉;熊必成;杨玮 
【被告】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院观点】本案陈赛亚、陈小辉、熊必成系对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邵西国用(95)字第某某某某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增加原审第三人杨玮姓名的行为不服,一审将案由认定为土地行政登记不当,应予纠正。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户籍所在地第三人新证据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愚人节朋友圈搞笑说说0 
【本院认为】演员请就位在哪个台播本院认为,本案陈赛亚、陈小辉、熊必成系对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邵西国用(95)字第某某某某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增加原审第三人杨玮姓名的行为不服,一审将案由认定为土地行政登记不当,应予纠正。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陈赛亚在起诉书及原审庭审中自认,其于2018年3月14日领证的时候知道邵西国
用(95)字第某某某某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中增加了原审第三人杨玮名字,且陈赛亚二审自述,2019年5月前,该证一直由共同原告陈小辉持有。故根据陈赛亚的陈述,其在2018年3月14日知道被诉行政行为,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陈赛亚于2020年1月提起行政诉讼,明显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原审以本案已经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综上,陈赛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不收取诉讼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20:42:39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1995年2月,邵阳市人民政府颁发邵西国用(95)字第某某某某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登记的最初土地使用者为熊正华、陈小辉、陈赛亚。后邵阳市国土资源局大祥分局将原土地使用者熊正华变更为熊必成(熊正华之子),同时增加了土地使用者杨玮。原告陈赛亚认为该变更未经过其同意,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0年1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2017年12月19日,陈小辉、熊必成、陈赛亚、
杨玮共同向邵阳市国土资源局大祥分局提交“申请办理国有土地出让的报告",请求对四人共有的坐落在大祥区西湖社区呙家塘17组,不动产权证号某某某某某,建筑面积为666.64平方米,土地面积为260.37平方米,土地用途为住宅的土地办理出让手续。而后,四人又共同申请湖南万源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上述土地进行土地价格评估,以便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原告陈赛亚、陈小辉、熊必成起诉要求撤销被告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邵西国用(95)字第某某某某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中增加第三人杨玮名字的行政行为,因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无证据证明该局作出该行为时告知了三原告起诉的权利和期限,因此三原告不服该行为提起诉讼的期限为其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年。陈赛亚、熊必成、陈小辉和杨玮于2017年12月19日共同向邵阳市国土资源局大祥分局提交申请办理国有土地出让的报告,因此三原告
应当对在原国土证上加杨玮的名字是认可且知情的。三原告也自认其于2018年3月份就知道该行为,其于2020年1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显然已经超过上述1年起诉期限的规定,且三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存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因三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起诉期限,故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法院不再审理。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陈赛亚、熊必成、陈小辉的起诉。  教师节祝福语小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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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陈赛亚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2019年5月,其在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所有权确认纠纷中才知道邵阳市国土资源局大祥分局违法变更国土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故本案并未超过1年的起诉期限。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陈赛亚、陈小辉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湘05行终12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赛亚。
     委托代理人邓伟,湖南森力(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邵州西路。
     法定代表人吴韬,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智鑫,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禹勇,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陈小辉。
     原审原告熊必成。
     原审第三人杨玮,曾用名杨伟。
     委托代理人顾琨,曾用名杨琨。系杨玮哥哥。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赛亚与被上诉人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审原告陈小辉和熊必成、原审第三人杨玮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2020)湘0511行初3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赛亚及其委托代理人邓伟,被上诉人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谢智鑫、禹勇,原审第三人杨玮的委托代理人顾琨到庭参与诉讼,原审原告陈小辉、熊必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1995年2月,邵阳市人民政府颁发邵西国用(95)字第某某某某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登记的最初土地使用者为熊正华、陈小辉、陈赛亚。后邵阳市国土资源局大祥分局将原土地使用者熊正华变更为熊必成(熊正华之子),同时增加了土地使用者杨玮。原告陈赛亚认为该变更未经过其同意,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0年1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2017年12月19日,陈小辉、熊必成、陈赛亚、杨玮共同向邵阳市国土资源局大祥分局提交“申请办理国有土地出让的报告",请求对四人共有的坐落在大祥区西湖社区呙家塘17组,不动产权证号某某某某某,建筑面积为666.64
本命年红绳平方米,土地面积为260.37平方米,土地用途为住宅的土地办理出让手续。而后,四人又共同申请湖南万源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上述土地进行土地价格评估,以便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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