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土地管理规定
东莞市土地管理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01.25
【字 号】东府[2002]12号
【施行日期】2002.0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订
烦恼歌 歌词【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东莞市土地管理规定
(2001年12月25日东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由东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2年1月1日予以公布,市人民政府于2002年1月25日以东府〔2002〕12号文下发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规划、利用及保护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土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以及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国土资源分局是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负责所在镇(区)的土地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设立机构或指定专职人员协助国土资源分局负责辖区内的土地管理工作。中国移动积分商城积分兑换
  市计划、建设、规划、环保、房产、林业、农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权限协助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 地籍管理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依法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土地登记的申请人必须是土地权利人。土地权利人是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土地是共有的,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人可依法委托代理人。
  第五条仙剑奇侠传3全部歌曲 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应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确定使用权、所有权或他项权利。
  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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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依法确认给各农村集体。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已经依法属于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已经属于镇(区)农民集体所有的,由镇(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发证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本市的用地资料、技术条件等具体情形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或者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而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以及依法改变土地用途或其他土地登记内容的,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
  第八条 土地权利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城镇范围(城镇中心区内居委会的管辖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登记按下列情形办理:
  (一)未确认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土地权利人应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二)非商品房屋的土地变更登记,按下列不同情况办理:
  1、地上建设工程项目未竣工或地上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权属或用途发生变更,直接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2、地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已竣工,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权属或用途变更的,土地权利人先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后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变更手续。
  房产管理部门在受理上述房产登记申请后,应将土地使用证送同级土地管理部门查验核实,土地管理部门查验核实后送回房产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权证书时,在土地使用证上注明“已换领房地产权证”字样,将土地使用证发还土地权利人。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申请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设条件、土地用途或规划要点的,必须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土地管理部门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变更土地登记内容。
  土地权利人凭变更后的土地使用证和出让合同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产登记。房产管理部门在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将土地使用证送同级土地管理部门查验核实,根据土地管理
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办理房地产权证,并在土地使用证上注明“已换领房地产权证”字样,将土地使用证发还土地权利人。
  城镇范围以外的,应由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别核发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第九条 城镇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出租、抵押,已办理土地登记的,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租、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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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申请土地登记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或者权利证书、地上物权属证明材料;
  (三)土地权属变更或者土地他项权利的合同书或者批准文件;
  (四)缴纳有关税费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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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土地登记申请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土地登记后,发现错登或者漏登的,土地管理部门查证核实后应当办理更正登记;有关权利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土地权利人隐瞒事实,采取欺骗手段非法骗取土地登记的,土地管理部门查证核实后应予以撤销该登记,注销相应的土地证书。
  第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建立、健全地籍管理档案,地籍档案实行查询有偿使用制度。档案查询的有偿使用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物价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土地证书是土地权利人拥有合法土地权利的法律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扣留、涂改或销毁。土地证书破损、灭失的,土地权利人可向原土地登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补发。
  第十四条 实行土地证书的定期查验制度。市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土地管理的需要,确定土地证书查验的范围和时间并发布通告。土地权利人应当如实提供土地权属和使用现状等资料,不得隐瞒和阻挠土地证书查验工作。
  第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统一制定规程和技术标准,组织实施本市辖区内数字化地形测量和建成区、规划建设区数字化地籍测量,并及时更新资料和完善地籍管理制度,建立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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