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3.03
【字 号】莆政综〔2015〕28号
【施行日期】2015.03.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夜华和墨渊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莆政综〔2015〕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莆田市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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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3日
 
莆田市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实施细则
  为规范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科学有序做好填海造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2010〕1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已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填海项目,竣工验收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按本实施细则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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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换证类型
  填海项目形成建设用地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按以下三种类型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一)直接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1.项目为围垦、养殖、林业等填海后形成农业用途的,确认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直接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用途为国有农用地(填海),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2.填海项目尚未确定具体建设项目的,确认为划拨类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直接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注明“填海”。
  (二)办理收储后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办理收储后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填海造地项目属于下列情形的,应由市、县土地储备机构为申请主体办理收储后,申请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注明“填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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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政府组织实施填海形成或政府回购填海形成的建设用地;
  (2)土地规划用途属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建设用地;
  (3)填海项目业主与土地开发建设业主不一致的建设用地。
  (三)办理供地后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带具体项目填海、项目业主与土地开发建设业主一致且土地用途不属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应招拍挂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办理供地后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教师节寄语简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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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办理程序
  (一)直接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符合上述直接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类型的,市国土局在收到预申请后,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进行初步审查,并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科学有序做好填海造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2010〕11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对海域使用权证书上登记的建设项目分别确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办理收储或供地手续后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1.办理收储后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1)项目业主或项目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向土地储备机构提出申请;(2)市、县土地储备机构与项目业主或项目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签订收储合同(协议);(3)市、县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储备机构的申请,拟定收储方案报市、县政府审批;(4) 市、县国土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2.办理供地后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1)办理项目规划许可。项目业主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规划许可,规划部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要求办理:
  宗地在城乡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内,拟确认为划拨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划部门依法向项目业主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拟确认为出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划部门依法向项目业主出具规划条件。
  宗地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作为建设用地的,规划部门向项目业主出具建设项目支持性规划意见函,并依法纳入城乡规划。
  (2)办理供地手续。按现行供地审批程序,对申请材料完整的,国土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县政府审批。
  (3)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权出让合同或划拔决定书。确认为出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区、管委会)国土部门与换证申请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应载明地块开发利用的规划条件;宗地确认为划拨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区、管委会)国土部门办理供地手续后,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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