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三和实业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房屋登记纠纷上诉案
马鞍山市三和实业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房屋登记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城乡建设  房屋登记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登记 
【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07 
【案件字号】(2020)皖05行终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花卉袁国庆焦明君 
【审理法官】花卉袁国庆焦明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马鞍山市三和实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当事人】马鞍山市三和实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当事人-公司】马鞍山市三和实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海信电视机好吗【代理律师/律所】尹学丰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夏鹏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朱敏敏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朱来宏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盛娟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尹学丰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夏鹏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朱敏敏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朱来宏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盛娟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尹学丰夏鹏朱敏敏朱来宏盛娟 
【代理律所】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江歌案详细过程行终字 
高德离线地图
【原告】马鞍山市三和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院观点】案涉不动产登记关于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等登记,以及关于不动产的坐落、界址、面积等自然状态的栏内记载,双方均无争议。  5.2级地震相当于什么威力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管辖第三人合法性新证据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2-09-22 19:08:24 
马鞍山市三和实业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房屋登记纠纷上诉案
元旦祝福语2021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皖05行终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马鞍山市三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工业开发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7163112。
相互保怎么退出?     法定代表人孙有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尹学丰,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鹏,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太白大道某某。
     法定代表人方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金山,马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敏敏,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马鞍山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西路某某社会信用代码12340500003067817Y。
     法定代表人朱晓阳,该单位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朱来宏,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盛娟,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鞍山市三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和实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自规局)、一审第三人马鞍山广播电视台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504行初第19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马鞍山市三和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学丰,被上诉人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张金山、朱敏敏,一审第三人马鞍山广播电视台的委托代理人盛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审理查明,2002年12月8日,原马鞍山市广播电视局(甲方)与三和实业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如下:“为响应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资的号召,盘活存量土地,经双方友好协商,约定甲方将自用(闲置)的6200.366平方米(实际测量面积)土地租赁给乙方投资建设,用于引进上海农工商超市有限公司开设大卖场(以下称大卖场)。甲方与乙方于2002年8月8日订立了《土地租赁合同》,并发生法律效力。在该合同基础上,乙方与上海农工商超市有限公司订立了《房屋租赁合同》。现由于乙方在办理相关的房屋产权手续上发生困难,为确保招商引资项目顺利实施,维护马鞍山市的对外开放对象,甲乙双方订立如下协议:一、在一致认为原《土地租赁合同》真实自愿、合法有效的前提下,甲乙双方现决定解除该《土地租赁合同》。乙方通过与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协议,独立地获得原《土地租赁合同》项下土地的二十年(2003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使用权。二、鉴于甲方为引进大卖场超市的贡献以及对乙方独立领取原租赁土地使用权证的支持,甲方原在“土地租赁合同"中的利益,即二十年的土地租赁费950万元,以及二十年后甲方获得由乙方投资建设的大卖场房产65%的产权,乙方仍予以全额兑现。三、乙方按年支付甲方收益,分二十年付清;从2003年7月1日开始,前十年每年45万元,后十年每年50万元;第一年的45万元,乙方在获取土地证时一次支付,以后每年度的一月二十五日、七月二十五
日前,乙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两次向甲方支付,每次各付一半,甲方收款后向乙方开具有效发票。四、至2023年6月30日本协议自动终止前的适当时间内,双方就乙方投资的房产项目进行资产评估,评估费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甲方拥有65%的产权,乙方拥有35%的产权。由甲方购买乙方35%的产权后获得全部产权。届时,上海农工商享有优先续租权。五、甲方配合乙方申请原租赁地块的使用权出让手续,甲方同意与乙方共同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减免相关出让金,如果不能减免,乙方在应向甲方支付的950万元内扣减,与该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支出由甲方自理,须由乙方代付的,亦计入950万元之内。六、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原订《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解除。七、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任何一方若违背该协议,另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本协议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附件:1、《宗地测量图》;2、三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复印件;3三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农工商超市有限公司的《房产租赁合同》复印件;4、广电局关于该项目的“立项报告"及批复;5、广电局《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及马国土资函[2002]14号文件;6、马鞍山市规划局批准的大卖场总平面图"。
     2003年12月24日,原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向土地使用者三和实业公司颁发了马国用(2003)字第1388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载明的主要内容为:“坐落雨山路48号;
地号:0;地号4-01-2153;图号:3505.50—499.50;用途:商业用地;使用权类型:出让;终止日期:2023年11月28日;使用权面积:6200.37平方米"。2004年9月16日,原马鞍山市房地产管理局向房地产权利人三和实业公司颁发了马房地权花山区字第××号《房地产权证》,该证载明的主要内容为:“房地坐落:花山区雨山中路;房屋状况:48号全部、混合结构3层、所在层数1-3层、建筑面积11645.05平方米、商业用途"。2018年8月28日,三和实业公司向马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了一份《申请书》,该《申请书》的内容如下:“马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马鞍山市三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于2003年11月28日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位于马鞍山市××号的商业用地。之后于2003年12月24日取得该宗商业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证编号为:马国用(2003)字第13885号),我公司在取得该宗用地后即按照用地规划进行建设开发,并在建成后于2004年9月6日依法申请并取得位于马鞍山市××××房产的《房地产权证》(权证字号为:马房地权花山区字第××号)。因雨山路公安编号调整,我公司公安编号由花山区雨山中路48号变更为雨山西路352号。因我公司抵押权已到期,现向您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发现该不动产已登记在江东控股名下,故出现了重复登记的情形,导致我公司无法办理相关手续。为此,我公司特向贵中心提出本申请,望贵中心收到本申请后能够及时依法确认我公司为上述土地以及房产的权利人
、撤销第三方重复的登记,并依法根据不动产坐落位置变更为我公司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避免因此影响我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而导致我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为感!"。2018年8月23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作出了马资委(2018)44号《关于同意雨山西路352号房产权证注销的批复》。该批复的内容如下:“江东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你集团《关于雨山西路352号房产权证注销问题的请示》(江东[2018年]1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经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你集团于2011年办理的雨山西路352号房产权证(证号:马房字第××号)与马鞍山市三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办理的雨山中路48号房产权证(证号:马房字第××号)实为同一处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请你集团根据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撤销登记决定,办理雨山西路352号房产的注销登记。二、做好相关风险防控。考虑到该土地出让期限将于2023年11月届满后,市广电台将获得三和实业投资的房产65%的产权,并通过购买三和实业持有的35%产权后获得全部房产产权。市广电台应将上述情况书面函告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受理涉及该不动产登记手续时,应充分告知相关权利人、当事人(包括抵押权人、受让人、承租人等)上述情况(包括土地使用年限问题、土地出让期满后的房产产权归属问题等)。市广电台应关
注三和实业对该不动产的使用、出租及处分情况。待该宗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后,由市国土局依法依规办理土地收回或出让手续。"2018年9月6日,三和实业公司作为权利人申请人和被询问人加盖单位印章录入了一份《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不动产登记询问记录》提交马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的主要内容为:“申请登记事由: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人(权利人):马鞍山市三和实业有限公司;不动产坐落:雨山区雨山西路352号—全部;面积:11645.05;用途:商业;原不动产权证书号:204011928;登记原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状况变更登记;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关系人人像采集、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房产证、编制证明、相关文件,身份证;本申请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申请人愿承担法律责任;备注:雨山西路352号土地出让期限于2023年11月届满,届满后,市广播电视台根据《协议书》约定将获得马鞍山市三和实业有限公司投资的房产65%的产权,并通过购买马鞍山市三和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35%产权后获得全部产权"。《不动产登记询问记录》载明的主要内容如下:“申请登记事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状况变更登记;不动产坐落:雨山区雨山西路352号—全部;询问内容: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共有,还是单独所有?—单独所有,雨山西路352号土地出让期
限于2023年11月届满,届满后,市广播电视台根据《协议书》约定将获得马鞍山市三和实业有限公司投资的房产65%的产权,并通过购买马鞍山市三和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35%产权后获得全部产权;变更原因—地址变更;地址变更与被询问人陈述的事实相符,被询问人对以上回答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有不实,由申请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2018年9月7日,原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向三和实业公司颁发了皖(2018)马鞍山市不动产权第0061555号《不动产权证书》,该证书载明的主要内容为:“共有情况:单独所有;坐落:雨山区雨山西路352号—全部;不动产单元号:340503002001GB00069F03520001;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权利性质:出让;用途:商服用地/商业;面积:土地使用权面积6159.74㎡/房屋建筑面积11645.05㎡;使用期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03年11月28日起至2023年11月28日止;附记:雨山西路352号土地出让期限于2023年11月届满,届满后,市广播电视台根据《协议书》约定将获得马鞍山市三和实业有限公司投资的房产65%的产权,并通过购买马鞍山市三和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35%产权后获得全部产权"。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