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技师学院与唐书鹤、长治市上党区自然资源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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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规划 
【审理法院】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30 
【案件字号】(2020)晋04行终106号 
【审理程序】海皇牙二审 
【审理法官】张军陈斌温福宝 
【审理法官】张军陈斌温福宝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长治技师学院;唐书鹤;长治市上党区自然资源局 
【当事人】长治技师学院唐书鹤长治市上党区自然资源局 
【当事人-个人】唐书鹤 
【当事人-公司】长治技师学院长治市上党区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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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秦飞侯帅帅孟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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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长治技师学院 
【被告】唐书鹤;长治市上党区自然资源局 
【本院观点】本案的审理,需要解决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唐书鹤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有利害关系及一审法院受理本案是否合法;第二,基于本案的客观实际,适用何种判决方式更为妥当。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二审庭审时,双方当事人均称该建设工程已建成并投入使用。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需要解决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唐书鹤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有利害关系及一审法院受理本案是否合法;第二,基于本案
的客观实际,适用何种判决方式更为妥当。    针对第一个问题,案涉使用的土地系唐书鹤于2018年6月4日通过公开拍卖,缴纳了相关的价款取得的。本应变更登记在唐书鹤名下,但却变更登记在长治技校名下,并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土地使用证经诉讼,已被生效的(2019)晋04行终161号行政判决所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使用的土地为该宗地,唐书鹤当然与颁证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系行政许可行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完全合法。    针对第二个问题,由于2009年11月18日颁发的《国用土地使用证》,已被生效的(2019)晋04行终161号行政判决所撤销。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现基础性材料已不存在,颁证的基础事实发生了改变,且建设工程已建成并投入使用,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已完结,不再具有效力,再判决撤销已无现实意义。该建设工程为公共实训基地,具有社会公共性,建设的资金来源为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财政拨款等,数额较大,判决确认违法更为妥当。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改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长子县人民法院(2019)晋0428行初27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长治市上党区自然资源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由唐书鹤、长治技师学院各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23:42:59 
【一审法院查明】长子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第三人长治技师学院与长治市高级技工学校是一个单位两个牌子。2009年11月10日,原长治县国土资源局与长治市高级技工学校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原海棠电器厂区,面积为46455平方米的土地出让给长治市高级技工学校使用。2009年11月18日,原长治县人民政府为长治市高级技工学校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2018年9月11日,原长治县住建局为第三人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长治市上党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文件的要求,2019年3月26日,原长治县住建局向长治市上党区自然资源局出具《关于职责、机构、编制及人员转隶的函》,将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划转长治市上党区自然资源局。2019年5月5日,原告申请停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执行。经审查,继续执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可能会对国家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2019年5月13日,本院作出(2019)晋0428行初2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在本案
诉讼期间,停止执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告请求撤销原长治县住建局为第三人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诉讼在案。另查明,2019年4月28日,原告起诉请求撤销原长治县人民政府为长治市高级技工学校颁发的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本院于2019年7月4日作出(2019)晋0428行初24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该国有土地使用证。被告及第三人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2日,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晋04行终16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长子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的规定,原告起诉的颁证行为虽是原长治县住建局作出,但由于机构改革,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划转入被告长治市上党区自然资源局,本案被告现在继续行使该职权,故长治市上党区自然资源局为本案适格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的规定,第三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相关使用土地的证明,但据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基础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已经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失去了合法基础,故原告请求撤销该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撤销原长治县住建局为第三人长治技师学院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审上诉人诉称】长治技师学院上诉称,1.唐书鹤不具有提出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上亿元的重点教育工程建设投资,撤销该证会造成重大公共利益损失,应依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处理,一审法院不应撤销该证;3.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存在程序性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长治技师学院与唐书鹤、长治市上党区自然资源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晋04行终106号
傅园慧春晚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长治技师学院,地址长治市潞州区太行西街太行北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跃林,校长。
     委托代理人刘云飞,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秦飞,山西化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书鹤。
     委托代理人侯帅帅,山西黎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长治市上党区自然资源局(原长治县国土资源局),,地址长治市上党区黎都东街
     法定代表人李富强,局长。
     出庭负责人张晓飞,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孟俊杰,山西恒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长治技师学院因城建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长子县人民法院(2019)
晋0428行初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长治技师学院的代理人刘云飞、秦飞,被上诉人唐书鹤的代理人侯帅帅,原审被告长治市上党区自然资源局的负责人张晓飞及代理人孟俊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长子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第三人长治技师学院与长治市高级技工学校是一个单位两个牌子。2009年11月10日,原长治县国土资源局与长治市高级技工学校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原海棠电器厂区,面积为46455平方米的土地出让给长治市高级技工学校使用。2009年11月18日,原长治县人民政府为长治市高级技工学校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2018年9月11日,原长治县住建局为第三人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长治市上党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文件的要求,2019年3月26日,原长治县住建局向长治市上党区自然资源局出具《关于职责、机构、编制及人员转隶的函》,将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划转长治市上党区自然资源局。2019年5月5日,原告申请停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执行。经审查,继续执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可能会对国家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2019年5月13日,本院作出(2019)晋0428行初2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在本案诉讼期间,停止执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告请求撤销原长治县住建局为第三人颁发的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诉讼在案。另查明,2019年4月28日,原告起诉请求撤销原长治县人民政府为长治市高级技工学校颁发的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本院于2019年7月4日作出(2019)晋0428行初24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该国有土地使用证。被告及第三人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2日,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晋04行终16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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