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雅丽与青岛市崂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房屋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城乡建设 房屋拆迁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强制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撤销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6
【案件字号】(2020)鲁02行终20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蒋金龙林桦刘力铭
【审理法官】蒋金龙林桦刘力铭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雅丽;青岛市崂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刘雅丽青岛市崂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个人】刘雅丽
国家为什么要让家庭储备物资【当事人-公司】青岛市崂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代理律师/律所】于文鑫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于文鑫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于文鑫
【代理律所】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什么是消费心理学行终字
肉粽子【原告】刘雅丽
【被告】青岛市崂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本院观点】被上诉人作出本案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书》之前并无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组织听证,对于上诉人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合法违法责令停产停业基本原则户籍所在地调取证据质证合法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听证电子政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一条大河波浪宽是什么歌【更新时间】2022-09-20 18:36:17
刘雅丽与青岛市崂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房屋纠纷上诉案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鲁02行终2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雅丽,女,1971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就业协议书范本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崂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魏福强,局长。
委托代理人毕健,该局工作人员。
日本动漫排行榜 委托代理人于文鑫,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雅丽因诉被上诉人青岛市崂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12行初7号行政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原告在青岛市崂山区××街道××家××社区××南侧路东有别墅一处。2019年12月18日10时许,被告工作人员至原告该别墅处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该笔录中现场检查(勘验)情况载明:“该房屋位于王哥庄街道××家××社区××南××米路东,该房屋为砖混结构二层楼房,东西16米,南北13米,单层面积208平方米,两层合计面积416平方米,房屋已建成多年,现正在居住中。"原告的委托人张武在该笔录中签名捺印予以确认。2019年12月18日15时许,被告工作人员对原告的委托人张武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该笔录中有如下内容:“问:位于崂山风景名胜区核心区××社区××南××路东侧的房屋刚才已向你出示的照片中的别墅(房屋)是谁投资建设的?现在的实际所有人是谁?答:具体投资建设的我也不清楚,当事人刘雅丽提供了一个情况说明,她是2006年从刘志正处购买的该房屋,现在房屋归刘雅丽所有,也由她在进行管理。问:请讲一下房屋的建设情况?答:具体房屋什么时间建设的现在都不清楚,当时是刘志正的弟弟刘志敏建设的,现刘志敏已去世多年,无从查证,刘雅丽是2006年购买的该房屋,购房的时候房屋就是现在的样子。问:是否办理相关手续、何时办理的相关手续?是否取得选址意见书、规划用地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取得景区管理机构的同意?答:该房屋有1994年崂山区土地管理局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崂国用
94字第017号),《山东省崂山区人民政府房屋买卖印契》(崂字第No.*******号),再没有其他相关手续。问:你能为刘雅丽在王哥庄街道××家××社区××南××米路东房屋调查一事负责吗?答:我有刘雅丽的《授权委托书》,处理她在王哥庄镇房屋一事,直至本事件结束为止。问:你提供的《山东省崂山区人民政府房屋买卖印契》存在修改,你作何解释?答:当时购买刘志正房屋的时候,交购房款后直接交税过户的,也没有买卖合同,修改的地方有王哥庄办事处财政所章。问:刘雅丽的户籍所在地是王哥庄社区吗?她在王哥庄××××家庄社区还有其他房屋吗?答:她的户籍所在地是河北省××山区绿化路××单元××号,她在王哥庄××××家庄社区只有这一处房屋,再没有其他房屋。问:是否还有其他情况补充说明?答:再没有其他需要补充说明了。"原告的委托人张武在该笔录中签名捺印予以确认。2019年12月18日,崂山区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崂山区自然资源局、崂山规划分局发出《关于协助对王哥庄5处房屋出具相关认定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为:2019年12月18日,我办收到王哥庄执法协助函,要求协助对王哥庄5处房屋出具相关认定意见,具体情况为:……2、曲家庄社区刘雅丽,非本社区居民,房屋于2006年购买,二层,建筑面积208平方米,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烦请贵局根据职责分工和专题会要求,为上述房屋出具相关土地、规划等认定意见。当日,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崂山规划分局出具《关于王哥庄5处房屋规划审批情况的函》,主要内容为:经查阅档案资料,我分局自成立以来未办理来函中王哥庄5处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2019年12月18日,青岛市崂山区自然资源局出具《关于对刘雅丽别墅用地合法性相关情况的说明》,主要内容为:根据街道办事处提供的相关信息,刘雅丽(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山区绿化路××单元××)××家××社区别墅一处(图斑编号******WT0264),其提供出1994年4月19日原崂山区土地管理局下发并加盖青岛市崂山区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局骑缝章的崂国用(94)字第01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盖有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王哥庄街道办事处水产服务站公章的《山东省崂山区房屋买卖草契纸》以及盖有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王哥庄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公章的《山东省崂山区人民政府房屋买卖印契》。经核查,由于我局1994年区划以前的土地档案资料不全,根据刘雅丽所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尚未查阅到该证件的相关档案资料。2019年12月18日,被告向原告作出青崂综法限拆决字[2019]第7067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经查,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崂山风景名胜区核心区(××街道××家××社区××南××)建设房屋一处,建筑面积416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现责令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行
拆除所建房屋。该决定书作出后,被告依法进行了送达。原审庭审中,原告提交《崂山区人民政府房屋产权印契证》一份,该证“买房人"处“刘志正"涂改为“刘雅丽",并加盖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王哥庄办事处财政所印鉴,“卖房人"记载为“利民海水养殖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种类间数"载明为“楼房四间"(此处“楼"字存在涂改);该证落款处载明“业户已照章纳税为保证产权特发给印契为证,发给刘雅丽",此处的“刘雅丽"亦存在涂改。原告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该证“土地使用者"载明为“崂山区王哥庄镇修船厂",“用途"载明为“工业用地"。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