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金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金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
地税网上申报流程【公布日期】2014.09.12
【字 号】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施行日期】2014.09.12
韩寒的语录【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土地资源
正文
 
金华市人民政府令
 
第51号
  《金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已经2014年9月4日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9月12日起施行。
 
市长  暨军民
  2014年9月12日
 
 
金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 市区范围内因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意见。
 
第二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中考自我评价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区范围内跨区域等建设活动涉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房屋征收部门;下设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市区范围内由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各区房屋征收部
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符合国务院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拟征收房屋范围,说明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发展和改革部门还应当提供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认为房屋征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同级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依法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相关手续,暂停办理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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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尽的多音字组词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房屋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调查结果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收到被征收人书面意见之日起10日内予以核实,并书面答复被征收人。
 
第十条 对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应当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房屋认定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一)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参照合法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予以补偿。
  1. 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经建造的房屋。
  2. 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造的房屋,当事人能够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的:
  (1)土地权属证明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建设许可证,并按许可范围建造的;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房批准文件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建房批准文件。
  3.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许可范围建造的房屋。
  4. 其他因历史原因遗留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认定。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谢娜怀孕
  (二)征收未经产权登记房屋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认定:
  1. 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建筑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提供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审批情况、建房时间等相关证明材料。
  2. 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应当按照原始材料记载为准。未记载建筑面积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丈量确定建筑面积;未记载用途的,按初始用途认定。
  3. 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认定。
 
第十一条 对房屋用途及面积认定,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房屋认定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一)房屋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内容为准。没有记载内容的,按《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用途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用途予以确认;两证记载不一致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认定。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记载为综合用途或多用途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认定。
  (三)厂区、校区、园区等成片土地上不同房屋的用途,由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建设等部门共同组织查验并认定。
  (四)因旧城改造通过征收(拆迁)方式归还的房屋,按原征收(拆迁)补偿协议认定。
  (五)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前两年,已领取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并还在依法经营的,被征收人要求将被征收房屋用途改变为商业用房的,应在征收调查期限内,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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