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延庆分局与北京信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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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延庆分局与北京信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资源  土地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5 
【案件字号】(2020)京01行终65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晓琼徐钟佳李茜 
【审理法官】杨晓琼徐钟佳李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延庆分局;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榆林堡村经济合作社;北京信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延庆分局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榆林堡村经济合作社北京信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公司】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延庆分局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榆林堡村经济合作社北京信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冉德志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孙玲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韩鹏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陈世宇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  感恩教师节的话
【代理律师/律所】冉德志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孙玲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韩鹏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陈世宇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冉德志孙玲韩鹏陈世宇 
【代理律所】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延庆分局;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榆林堡村经济合作社 
【被告】北京信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观点】《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不动产所在地第三人质证合法性证据确凿改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谱尼真身
【本院查明】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应予维持。北京市规自委延庆分局和榆林堡村经济合作社所提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延庆分局和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榆林堡村经济合作社共同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其中提交地籍调查表是为了确认所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属清晰,界址明确且无争议。而本案中,信智公司持有的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与被诉集体土地所有证存在重叠,且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在前,故涉案登记行为发生时,申请登记的土地并非土地权属清晰,界址明确且无争议。被诉登记行为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予以撤销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关于上诉人北京市规自委延庆分局主张一审法院未考虑不动产登记薄一节,因不动产登记薄上记载的96年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对应的土地位置与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对应的土地
位置并非同一地块,故该情形不属于土地权利证与土地登记薄记载不一致的情形。关于上诉人北京市规自委延庆分局和榆林堡村经济合作社主张信智公司取得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合法一节,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北京市规自委延庆分局认可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印章为真实印章,且在本案诉讼期间未对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真实性提出质疑。故其关于档案材料中没有相应记载等理由并不能当然否认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效力。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应予维持。北京市规自委延庆分局和榆林堡村经济合作社所提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免检车辆【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延庆分局和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榆林堡村经济合作社共同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02:49:2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6日,原延庆县康庄镇榆林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对坐落于延庆县康庄镇榆林堡村面积307633
6.82平方米的土地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了土地登记申请书、法人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指界推举决议等相关材料。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延庆分局受理初始登记申请后,2012年8月6日,依法进行了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相关各方进行了现场指界。经地籍调查及测绘,形成了宗地图。国土资源部门调取了之前的地籍调查表,引用相邻宗地发证成果、集调签字成果等。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延庆分局作出“关于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审核结果公告(康庄镇榆林堡村)",土地确权登记审核结果为:“权利人榆林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坐落榆林堡村,权属性质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号290120000001000000,面积3076336.82平方米。若对公布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有异议,请于2012年10月13日前,到延庆县国土分局申请办理复查手续,逾期没有提出异议的,即认为上述公布的权利有效,经报延庆县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2012年10月13日,榆林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出具《公告无异议证明》。根据2012年12月29日延政办发〔2012〕106号《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中变更所有权主体代表的通知》,乡(镇)、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以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登记的,应一次性变更为“北京市延庆县××乡(镇)合作经济联合社"和“北京市延庆县××乡(镇)××村经济合作社"。根据该通知,涉案土地登记申请人由榆林堡村股份经济合魔兽防守地图
作社变更为榆林堡村经济合作社,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延庆分局经报请原延庆县政府批准,审查认为权属清晰,界址明确,无争议,准予注册登记,颁发证书。2012年12月31日,延庆县政府为榆林堡村经济合作社颁发了京延集有(2012)第02256号《集体土地所有证》(以下简称被诉集体土地所有证)。    另查,北京信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智公司)1995年5月与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延庆县公司签订《有偿转让康庄仓库协议书》,约定:“一、康庄仓库占有土地面积9155.1平方米,地上总建筑面积2656.8平方米,全部由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延庆县公司有偿转让给信智公司。三、康庄仓库有偿转让费40万元,待协议书签订后三天内由接收方向转让方一次付清。"信智公司向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延庆县公司支付了40万元转让费。1996年1月12日,信智公司取得延集国用(96)字第0000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延集字第00233号《房屋所有权证》。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土地使用者为信智公司,四至为:东至便道,南至空地,西至康庄中学,北至路。该国有土地使用证范围内土地与榆林堡村经济合作社取得被诉集体土地所有证项下的部分土地存在重合。    再查明,2016年7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作出《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33号),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职责归入北京市规
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根据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2018〕31号),组建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归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依据2020年7月8日京规自发〔2020〕245号《关于明确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区分局作为独立法人行使行政职权的通知》,市规自委区分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担相关法律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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