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信息办理港澳通行证出境的行为认定
作者:余乐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3年第五一去哪旅游好03期
作者:余乐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3年第五一去哪旅游好03期
一、基本案情
2007年8月初的一天,犯罪嫌疑人舒某因帮朋友程某预订机票,从程某处获得了其户口薄和身份证。同年8月6日犯罪嫌疑人舒某以上述户口薄和身份证,还有自己的照片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了去香港、澳门的通行证。随后犯罪嫌疑人舒某持冒用的通行证于2007幼儿思维年8月传播学就业19吭的多音字组词日至22日期间,分别从广东省中山、拱北口岸先后四次出入境到香港、澳门旅游。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舒某的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入境管理法》)第6章附则中第17条“一五一十道来打一成语中国公民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订。谈判技巧”以及《中国公民因私事往
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26条“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或者冒用他人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除可以没收证件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5日以下拘留。”(以下简称《暂行管理办法》第26条)的规定,舒某的行为按行政处罚处理即可,不以犯罪论处。
第二种观点:舒某的行为构成偷越边境罪。理由是:在现行法律法规中,港澳地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规定的边境范畴,舒某冒用他人名义办理通行证4次出入边境,根据《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5条“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322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的”的规定,其行为完全符合偷越边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该罪。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舒某的行为已构成偷越边境罪。具体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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