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法制局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问题的网上解答
公安部法制局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问题的网上解答最感动婚外情人的句子
近日,公安部法制局网站对全国各地民警提出的一些执法问题进行了解答,现摘录其中一些解答,供各位同仁在执法中参考适用:
  1、《处罚法》42条5款和68条有矛盾的规定.42条“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其他信息……”和第六十八条“利用……  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前条中的“淫秽信息”和后条中的“淫秽信息”应为同一含义,两条发送方式都包括手机,但前条要求多次发送,后条没有次数上的要求,实践中,若查获发送淫秽信息的,我会按照68条的规定处理,而不考虑次数,显然,42条的“淫秽信息”就是多余的了。
  答:二者并不矛盾,区别在于主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如果针对特定对象发送淫秽信息,目的是为了对信息接收人进行侮辱、挑逗,干扰其正常生活的,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如果发送淫秽信息是为了传播,则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2、法条59条按部编写的《释义》应为典当业与废旧金属收购业适用,而60条第三项的规
定为明知赃物而窝藏、转移与代为销售的行为可以予以处罚。实践中有这样一个案例,有一个人为修理自行车的,他收购了8台别人偷来的自行车(明知),如果按60条没有收购这一规定,那么应如何处理呢,恳请予以回答。
  答:典当业、废旧金属收购业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营利为目的收购赃物的,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3、杨某于06年6月1日无证运输爆竹三纸箱到我县被查获。能否根据《治安处罚法》拘留,同时根据《烟花条例》没收爆竹?如不行,该如何处理?
大漠沙如雪燕山月似钩
  答: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同时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爆竹。
  4、作出追缴违法所得的处理决定后,是否由当事人按行政处罚的规定到指定的银行交纳?拒绝交纳的如何处理?先期扣押的现金如赌资作出收缴的决定后,如何处理?是由公安机关出具收缴物品清单还是由银行出具收据?
  答:追缴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现金,公安机关可以直接收取并上缴国库。先期扣押的赌资
支付限额怎么解除在作出收缴决定后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收缴或者追缴现金由公安机关向被收缴、追缴人出具收缴、追缴清单。法律、法规虽未要求当事人向银行交纳被收缴或者追缴的现金,公安机关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委托银行代收,这样银行也应出具收据。委托银行代收的,一定要考虑收缴、追缴是否能得到有效执行。
  5、在建筑工地搞装璜或干活的钢筋工等人,将工作中使用的材料,如铝材、钢材、管材等偷拿出去作为废旧金属卖,价值有几百元,不够刑事立案标准,我们认为是盗窃,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但一部分人认为符合职务侵占,处罚无法律依据,不知哪一种说法对?
  答:工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工作中所使用的本单位的材料偷拿出去卖掉,性质属于职务侵占,不构成犯罪的,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6、私自涂改自己户口本的,是否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以变造证明文件进行处罚?
  答:私自涂改自己户口本的,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变造国家机关证件予以处罚。
  7、盗窃案件中,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情形的,可否单处?
  答:对实施盗窃行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减轻处罚条件的,可以单处。
  8、《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所采取的“登记”是否属强制措施?是否应该审批?批准的权限在哪一级公安机关?“登记”保存的证据是否受时限限制?
  答: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所采取的“登记”不属于强制措施,不需要审批。“登记”没有时限规定,这一点与“先行登记保存”不同。
  9、<<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基金从业资格
  该条中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的行政处罚,应由哪个部门处罚?是公安机关还是文化部门?
  答: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
  10、请问:学校是否属于公共场所?当着学校女生的面暴露生殖器或手淫,是否属于猥亵。我认为非开放式的学校不属于公共场所,暴露生殖器或手淫虽然没有和女生有身体接触,但也属于满足变态精神刺激的猥亵行为,对吗?
  答:学校内师生共同活动的场所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中的公共场所。对本案,可以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定性处罚。
2022年吉祥语  11、对网吧实施处罚,应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但营业执照上确定的法定代表人已私下将网吧转让他人,却未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请问,告知时应告知原法定代表人还是受让人?
  答:对单位进行处罚前告知,依法应当告知其单位,具体告知时不是必须告知法定代表人,也可告知该单位的其他有关主管人员。
  17、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我的问题是,在采取保护性措施前是否要对醉酒的人进行鉴定,以判定其处于醉酒状态?在执法实践中判定醉酒的人的标准是什么?如果要先判定其处于醉酒状态才能采取保护性措施,那么,我们在现场处置时,遇到醉酒的人抗拒执法,能否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答:对醉酒人是否需要采取保护性措施,应根据其具体行为表现进行判断。如果判定其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可以立即采取保护性措施,不需要先行鉴定。醉酒人抗拒执法的,公安民警可使用警绳、约束带等进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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