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案例——精选推荐
案例:
1、李某1999年8月向某县卫生局申请开办个体内科诊所,经审查符合条件,某县卫生局发给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允许其开业,开业后因李某医术不错,服务态度又好,病人络绎不绝。由于诊所人手不够,李某便请其妻(某单位退休会计),其妹(某厂下岗工人)帮忙给病人打针、输液、发药,有时还协助做妇产科手术。李某的一好友见其生意好,便借李某的执业许可证开办了另一家诊所,从事诊疗活动。
问:李某的行为是否违法?有哪些违法行为?该如何处理?
2、王某为一外企职工,月工资6000元,某市公安局干警在职务行为中误将其打伤,花费医疗费10130元。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为10元。王某因伤未上班1个月,因而停发1个月的工资。
王某是否可以依法请求国家赔偿?如果可以应赔偿王某哪些费用?最多可以赔偿多少
3、汤某,男,45岁,患乙状结肠癌,在某人民医院行肿瘤切除、结肠造瘘术。医嘱输血,当输血至200毫升时,病人出现输血反应,病情恶化,休克、无尿、昏迷、抢救无效死亡。后查明是护士错将应输给同病房另一病员的B型血输给了汤某,而汤某为A型血。椐调查汤某无固定收入,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均工资为21000元,当地低保标准为200元/月,当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为3600元。
问:(1)此案是否医疗事故?为什么?对责任者如何处理?(2)应赔偿该汤某哪些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最多可以赔偿多少?
4、刘某不服某区卫生局医疗事故处理决定案
刘某为3岁幼童,2003年6月8日因感冒发烧,在村医高某的乡村诊所就医。高某对刘某进行肌肉注射,因药物配制不当,加注射进针角度不当,且针刺达骨膜,致刘某左下肢肌肉部分萎缩,走路跛行,经该区医学会鉴定,高某因过失直接造成刘某左下肢功能障碍,定位三级医疗事故。乡村医生高某为事故的直接责任者。2004年6月29日,该区卫生局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出处理决定(1)高某承担患者刘某经济损失,给予一次性补偿费2万元。(2)鉴定费3000元由高某负担。(3)自患者出现医疗事故之日起至鉴定结论之日止,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8610元高某负担。刘某的监护人刘某不服,代理刘某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1)对责任者高某给予行政处分,吊销其乡村医生资格证书;(2)高某还要负责监护人刘某的交通、误工损失等费用。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1)维持卫生局处理决定第1、2项;(2)变更第3项为高某负担增加的医疗费8160元、交通费255元、监护人误工减少的收入1094元,合计9509元;(3)驳回刘某要求给予行政处分并吊销执业证书的诉讼请求。
问:(1)本案属于何种诉讼案件?原被告是谁?本案当事人有哪些?村医高某在本案中处于什么诉讼地位?(2)法院变更赔偿数额是否可行?(3)对高某不予行政处分是否合法?
5.2003年初,学过一点医学知识但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安庆,在广东五华县海洋镇熬头村擅自开设“高峰诊所”行医。同年7月16日,万分因胸闷发热到高峰诊所诊治,安庆诊断万分是肺炎,在不具输液的条件下,对万分进行输液。万分在输液过程中病情加重,出现抽搐、咯血的危重症状,后送海洋中心卫生院抢救无效于19日早上7 时许死亡。因其亲属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万分的死亡原因无法查清。同月21日,安庆到海洋派出所投案。
问:此案中有哪些重要的法律事实?安庆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还是医疗事故,为什么?
6.2000年7月15日江南突发恶心、呕吐不止,经家人送临河铁路医院诊治。7月16日转传染病房,确诊为急性无黄疸型肝炎。10天后江南被令出院,转呼和浩特铁路医院。但经治医师没有按规定为江南进行预先联系并进行,致使江南于7月25日、8月2日、8月13日从临河---呼和浩特之间往返6次就医。由于25天的停药和路途往返,江南病情恶化,于8月18日再次入住临河医院。次年1月疾病诊断为慢性肝炎。不久妻子与其离婚。
2001年7月江南向临河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临河铁路医院承担责任并给予赔偿被告临河铁路医院是否应对江南的病情恶化承担责任并给予赔偿?为什么?(请做法理分析,提出法律依据)
7.某外科医生与一农村女子李某相爱,为了使李某的户口能够得到解决,外医生主动要求支援三线调到一个小城镇,李某的户口得以解决,但李某忘恩负义,另了一个领导干部的儿子结了婚。某日,
李某患急性阑尾炎入院,正巧该外科医生值班,只好由他主刀做手科术。术中,他在切除了阑尾后,顺势将李某双侧卵巢切除。术后李某闭经并长期不孕,经检查,终于发现了事情的真相。
问:该外科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罪吗?
8.某女婚后有了身孕,在医院确诊为怀孕3个月,但是医生却误写成怀孕6个月。该女子因此被男方认为不贞,后被迫离婚。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这位不幸的女子在足月生产时将男方及其家人叫到医院,并当着他们的面将刚出生的男婴送了人。在这痛苦的过程中,这位因医生的一字之差而断送了家庭、爱子的女子,精神失常了。
问:本案属于医疗事故吗?请说明理由?
9.原告:王德库
被告:衡水市第二人民医院
2000年3月10日晚,原告骑摩托车与杨洪彬驾驶的小客车相撞,因头部受伤而去被告衡水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同年4月11日原告出院,花费医疗费等19420元。同年5月29日,衡水市道路交通伤残鉴定委员会对原告进行伤残评定,结论为原告颅脑五级伤残、眼睛八级伤残。杨红彬对此不服,申请重新评定。河北省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员会在进行重新评定时,要求原告提供医院证明、原始病历、
出院小结、CT片、原鉴定书等。原告向被告要原始病历时,被告告知其住院病历丢失。原告去石家庄进行伤残重新评定及去被告处开病历证明共支付交通费483.20元。原告王德库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因被告将我的住院病历丢失,使我不能进行伤残重新鉴定,得不到交通肇事者的赔偿,应得到的利益受到损失。按交通事故计算损失,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今后医疗费、伤残补助费、差旅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0606.20元。
被告衡水市第二人民医院答辩称:我院虽一时难以提供原告的住院病历,但可以提供原告期间的CT片、医嘱、护理记录等原始材料。原告因交通肇事受到损失,与病例丢失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我院也没有侵犯原告的人身权、财产权,原告要求我院赔偿其交通肇事的损失不合法,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问题:
1、解决本案应当查清的事实有哪些?
2、本案争议焦点当是什么?
3、医方丢失病历,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0.李某原系某县妇幼保健院医生,1995年底自动离职开办了一妇科诊所,1996年2月以来,李某利用其以前在单位的身份,用B超为6人做过胎儿性别鉴定,其中4人因鉴定胎儿为女婴,便在李某的诊所作了终止妊娠手术。李某还开设了早孕诊断,引进抗早孕药物,为他人实施药物流产手术。
问:李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该如何处理?
1993年7月15-19日,哈尔滨市南岗区某建材工业学校师生中陆续发生腹泻病人,在校的209人中有144人发病,发病率为70%。其原因是该校的生活饮用水储水池内设有直径为125毫米的溢水管,并且直接与下水管道相连接。由于近日来下水管道堵塞,下水井的水位增高,污水经溢流管倒灌入储水池而造成水质严重污染。水质检验结果为每毫升水中细菌总数250000个,每升水中大肠菌230个。
此次发生的大量人感染性腹泻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应采取什么样的法律措施?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11.孙东原系某市第五人民医院儿科医师,1998年经批准离职,1999年7月,某市南长区卫生局批准孙东的申请,给其颁发了个体行医执照,执业范围为小儿科。执业期间,孙东擅自变更执业地点,并超出执业范围行医,造成严重后果。为此某市南长区卫生局于2000年1月10日作出了吊销孙东个体行医执照和医师执业证书的决定。2001年11月至2002年2月,孙东到某市卫生局指定的第一人民医院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2002年2月20日,孙东重新提出个体行医及领取执业证书的申请。南长区卫生局接到申请后,要求孙东首先对上次错误作出正确认识,孙东按照要求于3月10日、15日分别两次提交了书面检查。而南长区卫生局却迟迟不予答复。
问:孙东该怎么办?
12.2002年10月20日,某市卫生局在进行食品卫生检查时,在某食品商店发现该店所售的蛋糕包装盒上仅印有英文Mary字样,盒底部注明的生产日期为2002年10月19日,盒内的蛋糕有明显刺鼻气味,但服务员称这种蛋糕的保质期为3—4天,不可能1天内变质。检查人员对店内其他的蛋糕进行检查时发现有的包装盒底部的生产日期为2002年10月21日,有的为2002年10月22日,同时还发现该店的糕点师3个月前因咳嗽停止工作(后经医院诊断为活动性),3天前才重新回到店里继续工作,未到医院重新体检,没有办理健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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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该店的行为是否违法?如何处理?
13.某市在一次执法中,由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共同组织一支联合打假队伍,2005年3月20日,执法人员对某酒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生产的白酒不符合标准,有的是用工业酒精勾兑的,有的是用从农村收购的农民自酿的玉米酒灌装冒充某国内知名品牌酒。对此执法人员当场收缴了该厂所有生产用具及假冒伪劣酒,并责令该厂停业整顿并处以20万元。
问:该案中执法主体是谁?酒厂对该处罚不服时可以怎么办?假如酒厂不服向法院起诉应以谁为被告?
14.王某是某县城关镇居民,1998年8月,王某用自己的私房作厂房,开办了一家面粉生产加工厂,生产面粉,加工面条等食品,并用临街的房屋座门面进行销售。为了牟取利润,王某在生产的面粉中加
入大量滑石粉、漂白粉冒充特级面粉出售。同时还将2千多公斤面粉运往某市销售。1999年1月,县卫生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该情况,遂对王某
进行了处以5千元,吊销营业执法的处罚。并王某在某市销售面粉的情况告知某市工商局,市工商局遂对王某作出没收全部未销售的面粉,5千元的处罚。王某对两部门的处罚均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两部门的处罚是否合法?
15.王某1998年2月开办了一家个体面粉加工厂,在开业后的一个月内,为了牟取利润,王某在生产的面粉中加入漂白粉,冒充特级面粉出售,共获利3500元,并偷税200元。此后王某再未这样做过,2000年5月,公民甲向当地工商机关举报了王某的违法行为,工商机关以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3500元,并3500元的处罚。税务机关也责令王某补交所偷税款,并处以200元。
问(1)工商机关的处理是否合法?为什么?
(2)税务机关的处理是否合法?为什么?
16.1998年6月13日。某县卫生防疫站接到众举报:个体户程某在家制售不卫生冰棒。县防疫站于第
二天即派两名食品卫生监督员到现场核实举报情况。发现程某及2名操作人员未持健康证,程某也未领取卫生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生产场所原料和成品堆放在一起,房间无防蝇放尘设施,原来库房里面粉和农药DDV放在一起。两名监督员作出监督记录并请程某签了字,拍了现场照片,回去后,经合议,按照处罚程序于6月15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1、立即停止非法制售冰棒。2、700元整一周后,县防疫站又收到众举报,反映程某继续制售冰棒。防疫站又派两名卫生监督员现场调查。在查看冰棒配方时,发现糖精钠使用量为0.6克/千克;胭脂红使用量为0.15克/千克均超过了国家规定使用量标准。在整个调查过程中,程某态度蛮横,拒绝接受检查。为制止不法行为继续发生,两名食品卫生监督员当场决定:1、当即销毁未销售完的4500支冰棒。2、没收冰棒模具及其他制冰用器具。3、封存库存冰棒用原材料。4、10000元限三天内交县防疫站。5、鉴于程某态度蛮横要求当地派出所给予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程某拘留期满后,以卫生防疫站违法执法为由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损失。
问:卫生防疫站的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程某的要求是否合法?
17.李某是某卫生局会计,吴某是其邻居,在某超市销售食品。一天李吴两家的小孩在外面玩耍时发生争执,吴家小孩打了李家小孩几个耳光,李某的儿子回家后哭着讲了被打经过,并强调吴家小孩多次欺负自己,李某听后不乐。第二天李某到吴某所在的超市,以卫生局查禁假冒伪劣商品的名义,扣押了吴某销售的若干食品,并运到郊外进行销毁。吴某知道李某是为了小孩的事在报复自己,便将情况
反应到上级部门,上级部门派出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现吴销售的食品没有质量问题,并非假冒伪劣商品。
问:对于吴某的损失,应由谁赔偿?李某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对李某该如何处理?
18.张某为某市卫生防疫站食品卫生科科长,同时兼任食品卫生检验所副所长和市卫生局食品卫生监督员。2000年1月20日,张某等三人到某饭店进行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随即由市卫生局作出“2000元,并停业三天进行整顿”的处罚通知书。饭店接到通知书后,认为处罚与事实不符,且认为处罚夹有张某的个人私怨。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1)
1)饭店向法院提起的是什么诉讼?告的是谁?
2)法院对该案审理后,判决该处罚行为违法,应予撤销,并要赔偿饭店经济损失。具有赔偿义务的是
饭店正常营业期间每天的利润收入约500元。停业期间饭店支付了房租200元,水电费100元,员工工资1000元,其他费用100元。应赔偿饭店损失。
(2)假设张某等三人到饭店用餐,因费用问题与该店经理发生争执,第二天便以食检所(卫生部门指定负责食品检验的专业机构)的名义发出处罚通知书,饭店不服提起诉讼,
1)饭店应告谁?2)如果要赔偿,负有赔偿义务的是;3)张某的行为属于;4)对张某应怎样处理?
19.傅某因患三叉神经痛于2002年8月18日前往甲人民医院就诊。医生经诊断后,开出处方,服用乙制药厂生产的卡马西平片药,药盒内附乙印刷的药品说明书一份,傅某遵从医嘱服药7天后出现皮疹。傅某多次阅读说明书,未见说明书上有关皮疹不良反应的记载,故未怀疑皮疹与该药有关,继续服药至第10天,病情加重,皮疹扩展至全身,同时伴有发热。傅某在8月29日至30日先后就近去其他两医院就诊。医院处方用药品有复方氨基比林、安乃近、先锋4号和克感敏等,两医院均未作出药疹的诊断。傅某又去某医院急诊、抢救,并于9月1日住入某医院。诊断结果为:卡马西平引起重症多型红斑疹。傅某于9月23日出院回家休息。经法医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傅某因服用卡马西平过敏致全身泛发性黄豆大小水肿性红斑。目前面部无明显素改变,全身各处泛发性素沉着,复视(轻度)。根据被鉴定人的病情,一般可酌情予以休息4—5个月,营养2个月,护理2个月。巡回检察组米振东身份
某市卫生局于2002年9月24日对乙制药厂擅自删除卡马西平片说明书中包括皮疹等28项不良反应的内容,作出行政处罚8000元决定。傅某于2002年3月受聘于某制衣有限公司担任会计师工作,聘期3年,每月工资2500元。
2003年1月傅某因病休而被解聘。
问题:本案法律事实有哪些?
本案傅某损害应由谁负责?傅某可以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
20.某男,从事接触汞作业, 3年后,出现口腔炎临床表现。去某省级医院就诊,尿汞测定超过正常上限值,经诊医生给该人开了“漫性汞中毒”的诊断书。
请问:该诊断书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某男患有职业病的有效证明文件?为什么?
元旦节高速免费吗21.2001年10月,王某与张某结婚,2002年7月张某怀孕,因其夫到成都打工,未能回去看望,张某于12月在家人陪同下,前往医院作了流产手术。2003年其夫王某一纸诉状将妻子告上法庭,称其妻子侵犯了其生育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妻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失费共计2万元。
法院应否受理?什么是生育权?如何保障男女双方的生育权?
22.2000年1月王某在某乡卫生院生下一女婴(二胎),女婴出生后即被送与他人,王某及其家人到该院医师李某,请李某为其出具“死产报告”,被李某拒绝。王某及其家人又通过关系到该院院长张某,张某便到医师李某,请他为王某出具死产报告书,李某迫于院长的压力,出具了一份死产报告,
张又到管卫生院公章的行政工作人员白某在死产报告上盖了卫生院的公章。王某持此报告书领取了二胎准生证,2000年10月经检查王某已怀孕6个多月。
问此案中各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果违法该如何处理?
23.福建省的文女士从怀孕后直到生下肢残儿,一直由漳州市医院提供产前保健服务。但怀孕期间进行的5次B超检查结论均未“胎儿未见明显异常”。2004年初,生下肢残儿后,文女士以医院侵害了自己的“健康生育选择权”为由将医院告上法院,请求赔偿相应损失。2004年9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漳州市医院赔偿文女士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女婴残疾用具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合计552783.36元。
公民是否享有“生育选择权”?如何保障该权利?如何保障母婴权利?提高我国出生人口素质?
24、28岁的张海超是河南省新密市刘寨镇老寨村人,曾在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上班,先后从事过杂工、破碎、开压力机等工种。一干就是三年,直到2007年下半年,他开始感到身体不适,主要表现为胸闷、咳嗽,他也没太在意,一直当做感冒来治,但效果不好。随后,意识到问题严重性的张海超,先后去过郑州市二院、河南省胸科医院、河南省人民医院、北京协和医院、首都医科大学朝阳医院、北京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等多家医院检查,医生们都给出了一致的结论:职业病———尘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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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职业病的鉴定由当地职业病防治所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出具相关证明,譬如,职工工作时间、从事工种等。由于振东公司单方不配合,张海超无法到职防所进行鉴定,而其他综合类医院又无权对职业病进行鉴定。无奈,张海超于2009年2月7日到新密市政府有关部门求助。5月新密市信访局终于表态,由郑州市职防所为其病情进行鉴定。5月25日,郑州市职防所出具了诊断证明,让他震惊的是,鉴定结果是“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给出的意见是:进行诊治,建议到综合医院进一步诊治。为弄清自己的病情,倔强的张海超决定“开胸验肺,2009年7月10日,在他的一再要求下,郑大一附院为他做了手术。结果胸部一打开,医生就发现了他的肺上有大量粉尘,肉眼可见。医生还为张海超做了肺部切片检验,排除了的可能。郑大一附院出具的张海超的“出院诊断”中载明:“尘肺合并感染。”
如何保障职业病人的权利?如何加强职业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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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某5岁男孩,在公路上被汽车撞倒,司机立即将其送附近医院。经值班医生检查,发现患儿脸苍白,表情痛苦,全身状况不佳。从左膝下至足背有纵行皮肤裂伤,部分肌肉脱落,深达胫骨前面骨膜,但X拍片无骨折。该医生向病儿家属解释说,这是致命伤,一般缝合不解决问题,并且有发生破伤风的危险。为了救命,只有截肢。于是做了截肢手术。
分析该案中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指出其法律事实。
26、2005年5月19日至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平果、巴马3个县发生饮用散装兑制白酒中毒事件,中毒1641人,造成双目失明12人,死亡33人。调查表明该散装白酒是王某、李某用甲醇当作食用酒精兑制而成的,酒中甲醇含量高达2.4~40.4克/100ml,超过国家卫生标准54~1009倍。
分析该案中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指出其法律事实。
27、1993年2月20日,某国境卫生检疫所对中国某远洋运输公司所属的C号轮船进行出境联检时,发现该船的大厨刘某和服务员张某、李某持有交通部门卫生机构颁发的海员健康证书,而未持有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书。联检
人员当即向该轮船船长指出,出境、入境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书,并要求船长写出保函,保证该轮船回国后,要刘某、张某和李某到其所在地的卫生检疫机关签发健康证书或者换人,遭到船长的拒绝。次日,检疫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18条第3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02条第3款、第107条第3项,第109条第3项及交通部、卫生部1989年9月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做出给予某远洋运输公司800元的决定。
案例中的处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何加强国境卫生检疫的管理
28、病员男45岁,患乙状结肠癌,行肿瘤切除、结肠造瘘术式。医嘱输血,当输血至200毫升时,病人出现输血反应,病情恶化,休克、无尿、昏迷、抢救无效死亡。后查明是护士错将同病房一病员的B型血输给此病人,而该病员为A型血。
该案是否医疗事故?该如何处理?立夏时节吃什么食物
29、打工女青年汪某,因怀孕影响工作,经人介绍借钱到地处偏僻的农民出租屋中私人诊所。“医生”吴某曾自费短期在医院学习过妇幼保健知识,无任何从医资格证书。“吴医生”吩咐汪某躺在一张破椅子上,用一根长长的打胎针往汪某的子宫里刺探。连续4天,汪某子宫多次出血,眼看就要出人命,吴某赶紧将汪某送到当地人民医院。经查,汪某子宫严重穿孔,多处感染化脓,肚内大量陈旧性积血。由于失血过多,汪某肾功急速衰竭,多脏器功能出现衰竭而死亡。
该案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医生”吴某该如何处理?
30、某女,2岁,因为腹泻被家长带到某个体诊所诊治,被诊断为腹泻、脱水。该个体医生对小女孩进行输液,当天未见效果。第二天,个体医生在给小女孩输液时,加入大剂量的洁霉素和庆大霉素,超正常值10倍左右,致使小女孩呼吸肌麻痹,呼吸中枢抑制窒息死亡。经查,该个体医生于事发前四个月领取了开业执照。
是否是医疗事故?个体开业医生能否成为医疗事故的主体?
31、2003年12月9日,刘某经批准取得某市野生动物植物保护管理站颁发的“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许可证载明养殖种类为果子狸,12月14日刘某从外县购进果子狸种苗31只,共花5万余元。2004年1月8日,由于当地省疾病控制中心对市场上采集的果子狸检测,发现果子狸粪便中大量的冠状病毒,存在这野生动物传播非典型肺炎的可能性,于是,省卫生厅、林业厅等联合下发一份内部文件,要求对果子狸饲养常进行严格监督管理。2004年1月19日,县林业局、卫生局等部门在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对刘某驯养的31只果子狸进行了宰杀和销毁的处理。为此,刘某将联合执法的单位告上了法庭。
请问(1)、此案中县林业局、卫生局等部门为消除非典危险而作出的宰杀刘某的果子狸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2)、在省疾病控制中心发现果子狸粪便中有大量的的冠状病毒、存在这野生动物传播非典型肺炎的可能性这一事实后,刘某驯养31只果子狸的行为是否受到法律保护?为什么?
32:某县兽药门市部从外省一家制药厂购进一批兽药在本县进行出售。后县农牧渔业局兽药监督员王某发现兽药质量存在不稳定现象,遂取走部分样品检验,结果该药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农牧渔业局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对该门市部处以没收该种药品、违法所得以及等处罚。该门市部不服处罚决定,向该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政府经审查,维持原处罚决定。门市部仍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体现的卫生行政法律关系有:
A兽药门市部与县农牧渔业局之间的法律关系
B兽药门市部与制药厂之间的法律关系
C兽药门市部与县人民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
D兽药门市部与县人民法院之间的法律关系
33:2002年1至2月期间,上海市健民药店承包人张某在该市川沙镇集市个体摊档中,购得一批印有“胃舒”牌养胃丸后,随即进行了调运、批发和零售,致使本市18家药店经销了这批养胃丸,在销售过程中,某市医药生产供应总公司获悉消费者反映该药丸药味不浓,于同年6月派出质检员进行检查,证实该药丸确实质量欠佳,便通知所属部门停止销售,并抓紧退货。
该养胃丸注册商标专用人某中药制药一厂于2002年8月6日,分别向上海市工商局和市药品监督部门投诉,请求市医药单位销售冒牌养胃丸案依法查处。2000年9月10日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对现已封存于建民药店的412盒冒牌药丸予以全部销毁2、对消费者全部退货处理3、对建民药店及其他18家药店非法利润予以没收,并分别处以2000元。
参考法条《药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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