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十九条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第二十九条理解与适用
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遗嘱指定监护制度的规定。
【条文理解】
相较《民法通那么》有关监护制度的规定,本条关于遗嘱指定监护的 规定为《民法总那么》新增条款,《民法典》继续保存了该条款。《民法总 那么(草案)》征求意见稿将该条列入了未成年人监护人确立条款中,表述 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父、其母指 定的监护人不一致的,以后死亡一方的指定为准”:二审稿中修改为“未 成年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父、母指定的监护 人不一致的,应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那么确 定”;三审稿那么表述为“被监护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最 终定稿中,增加了有关限制性规定,即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应当 是正在担任监护人的被监护人父母。
通过遗嘱设立监护起源于罗马法,最早源于《卜二表法》,是罗马 法中一项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主要是指父亲或是母亲通过遗嘱为处于其 权利之下的未婚子女指定监护人。同时规定,遗嘱监护优于法定监护。遗 嘱监护制度早己存在于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制度中,在承继罗马 法有关规定的根底上,各个国家和地区不断完善和标准遗嘱监护制度,并 对有关适用条件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德国民法典》规定,生前享有对了 女的人身和财产照护权的父母如指定了监护人,监护法院应当任命其为 监护人:父母指定不同监护人的,以后死亡者指定的监护人为准。《日本 民法典》规定,对未成年人最后行使亲权的人,可以依遗嘱指定监护人, 但是无管理权者,不在此限;行使亲权的父母一方无管理权时,另一方可 以依遗嘱指定监护人。《英国监护法》规定,对未成年子女享有照护权的 父母可依遗嘱或契约指定监护人,该遗嘱监护人与仍然生存的父母一方共 同担任监护人。我国台湾地区那么规定,最后行使、负担对于未成年子女之 权利、义务之父或母,得以遗嘱指定监护人。
应当说,遗嘱指定监护符合私法自治原那么。根据《民法典》第夫加一笔27条 的规定,如果父母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即根据法律 规定的顺序,在法定监护人中产生。这样的规定虽可一定程度防止监护人 “缺位”,但无法表达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根据本条立春说说
规定,被监护人的 父母作为与其子女血缘关系最近、情感最深厚的人,可以在去世前立下遗 嘱,挑选自己最为信赖的人作为子女的监护人,最大限度保护子女利益, 也彰显了民法自治原那么,表达了民法的人文关心。
根据本条规定,遗嘱指定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通过订立遗嘱为 处于自己监护之下的子女指定监护人的法律行为。作为以指定监护人为主 要内容的遗嘱,同样应符合一•般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如基于单方 真实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效果,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设立遗嘱不得进行代理,紧急情况下才可使用口头形式以及必须以遗 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条件等。同时,根据本条规定,遗嘱指定监护还应具 备以下条件:一是指定主体为被监护人的父母,其他人担任监护人的无权 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二是父母必须正在担任子女的监护人,如因丧失监 护能力而没有担任监护人或者因侵害子女权益而被撤销监护资格的,就不 能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三是指定监护应以遗嘱方式进行,而非通过协议 等其他方式;四是本条中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监 护人,不仅包括未成年子女也包括成年子女;五是被指定的遗嘱监护人应 当具有监护能力,经指定后确实无法履行监护义务的,应依法另行确定监 护人;六是被指定的遗嘱监护人具有优先地位,其优于但不限于《民法 典》第27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全文条和28条所列法定监护人。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    关于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问题
本条给被监护人父母提供了自主选择的空间。虽然本条未明确规定 子女可就监护人的指定表达意愿,但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本条包含了父 母在指定遗嘱监护人时,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在子女具有表达 能力时,父母应征求子女意见,并从最大程度保护子女利益出发,力求综 合各种因素探寻、判断子女真实意愿,在此根底上再进行遗嘱指定。
拍案二、    关于指定遗嘱监护人的主体资格问题
本条规定可以通过遗嘱指定子女监护人的父母,必须是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人,且正在担任子女的监护人。如其虽然在立遗嘱时具有监护资格, 但在其死亡时己经根据《民法典》第36条的规定被撤销监护资格或者经 核实认定其具备应撤销监护资格情形的,遗嘱是否生效有待于法律进一步 规定。根据监护制度宗旨及本条立法意图,宜结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 那么”及“尊重被监护人其实意愿原那么”等综合予以考量和认定。江苏限电
三、    关于父母一方设立遗嘱的效力认定问题
关于爱的作文如果被监护人的父母均健在,那么应由双方协商•致来共同指定遗嘱 监护人。关于共同指定遗嘱监护人的父母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另立遗嘱,或 者父母通过各自遗嘱指定了不同监护人时的遗嘱效力问题,亦有待于法律 进一步规定。根据监护制度的宗旨、本条立法意图,宜结合“以后死亡一 方的指定为准"以及“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那么”和“尊重被监护人真实 意愿原那么”等综合予以考量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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