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名词解释、简答范围
定值保险: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视为足额投保。
重置价值保险: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重复保险: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危险事故分别向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共同保险: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之间,就同一保险利益,对同一危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遭遇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体蒙受伤害因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成数再保险: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
溢额再保险: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
险位超赔再保险: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
事故超赔再保险: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赔款的总和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
物上代位: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
权利代位昆明中考成绩查询:即追偿权的代位,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二月英文缩写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禁止反言:是指合同的一方既然已经放弃其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则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应收保费:应收保费是权责发生制条件下的概念。它是指已经入账,即已经记录为本期保费收入,但尚未实际收到的保费。寿险、储金性非寿险不存在应收保费,只有非寿险存在应收保费。
已付赔款:是指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款。
  实收保费:即保险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实际收到的保费,它包括已记录为上期保费收入但实际是在本期收到的保费。不包括记为本期保费收入,但尚未实际收到的保费。
入帐保费:指保险企业在一定的时期内签发的保险单项下已经收到的和尚未收到的保费总额。
未决赔款:它是指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已经发生的损失,但尚未处理或已处理但尚未确立最后赔款金额、也未办理给付手续的赔款。为承担未决赔款的保险责任,保险企业应该采取相应的未决赔款准备金。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损失而获
得额外的利益。
复合保险;复合保险是指要保人以保险利益的全部或部分,分别向数个保险人投保相同种类保险,签订数个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复合保险的损失如何处理,因保险业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其方式主要有保险分摊法、超额承保法和优先承保法三种。
第二章第二节 保险的功能
保险的性质决定保险的功能。保险的功能说明或表现保险的性质,是保险性质的客观要求。
一.保险功能说评价。
1单一功能论。该说主张保险只有经济补偿这唯一的功能。
2基本功能论。该说坚持保险具有分散危险功能和经济补偿功能,且两个功能是相辅相成的。
3二元功能说。该说认为保险具有补偿功能和给付功能。塞下曲的诗意
4多元功能论。该说认为保险不仅具有分散危险和经济补偿两个基本功能,还应包括给付保险金,积累资金,融通资金,储蓄,防灾防损,社会管理等功能,或者其中的若干个。
二.保险的基本功能
1分散危险功能。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分散危险,保险把集中在某一单位或个人身上的因偶发的灾害事故或人身事件所致的经济损失,通过直接摊派或收取保险费的办法分摊给所有被保险人,这就是保险的分散危险功能。
2补偿损失功能。保险把集中起来的保险费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人身事件所致经济损失,保险所具有的这种补偿能力就是保险的补偿损失功能。
三.保险的派生功能
1积蓄基金功能。保险分散危险包含了两层意思:1空间上分散。2时间上分散。从时间上分散来看,分摊经济损失就带有预提分摊金的因素,否则,不能满足时间上分散的要求。
预提而尚未赔偿或给付出去的分摊金则必然形成积蓄。保险这种以保险费的形式预提分摊金并把它积蓄下来,实现时间上分散危险的功能,就是保险的积蓄保险基金功能。
2监督危险功能。分散危险的经济性质表现为保险费的分担,而参加保险者必然要求尽可能减轻保费负担而获得同样的保险保障。因此,他们之间必然要发生互相间的危险监督,以期尽量消除导致危险发生的不利因素,达到减少损失和减轻负担的目的。保险这种功能,就是监督危险功能。
第三章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主体,客体)
1保险合同的主体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2保险合同的客体为保险利益。3保险合同的内容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第四章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概念与条件
一 保险利益及其成立要件。所谓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二)保险利益的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三 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
(一)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
1财产所以权。2财产经营权,使用权。3财产承运权,保管权。4财产抵押权,留置权。
(二)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认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是对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法律允许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发生变化,合同的效力仍然保持。
(三)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财产保险保险利益价值的确定是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也就是说,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的价值。人身保险由于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法估价的,因而其保险利益也无法以货币计量。所以,人身保险金额的确定是依据被保险人的需要与支付保险费的能力。
恒压供水变频器第四章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概念与主要内容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任何一项民事活动,各方当事人都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这是世界各国立法对民事,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在保险活动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要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为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这主要源于海上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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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1告知。告知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投保人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
2保证。保证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所谓保证,是指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
存在作出的承诺或确认。
3弃权。弃权是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的某项权利,包括解约权和抗辨权。
4禁止反言。禁止反言是指合同的一方既然已经放弃其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则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第四章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含义与被保险人请求补偿时条件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保险赔偿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一)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
  1.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2.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是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3.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衡量。
(二)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
  1.以实际损失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保险利益为限。
第五节  一 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与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
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
(1)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肇事方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这样被保险人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并在取得保险赔款后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权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追偿。
(3)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之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
三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含义。
换手率高好不好(一)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也是损失原则的派生原则。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二)必须具备的条件。1同一保险标的及同一保险利益。2同一保险期间。3同一保险危险。4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第七章 责任保险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它属于广义财产保险范畴,适用于广义财产保险的一般经营理论,但又具有自己的独特内容和经营特点,从而是一类可以独成体系的保险业务。
基本特征:
(一)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基础的特征
    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不仅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的客观存在和社会生产力达到了一定的阶段,而且是由于人类社会的进步带来了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其中法制的健全与完善是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最为直接的基础。
(二)责任保险补偿对象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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