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的言语交际规范
法律文书的言语交际规范
本章要点:法律文书的语言运用规范问题,语汇的专业化、语言的理性化、书面话。垃圾分类将入法
“语言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具”,言语交际便是对语言的具体运用。
法律文书作为实用性很强的一种公文,有其独特的交际领域、交际对象和交际职能,从语言的运用、表达方式到结构布局等诸方面形成了自身鲜明的文体特点。本章主要介绍法律文书的语言运用规范问题。
第一节 语汇的专业化
语言文字运用到法律领域,具体化为法制的载体,它记载与认定了侦查、起诉、审判、执法等活动,形成了各种类型的法律文书。因此,在语言运用上法律文书体现出高度专业化彩,这一点尤其明显地表现在语汇选用方面。
一、法律文书的制作需要运用大量的法律术语
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的行业用语或专业用语,但比较而言,法律文书可以说是使用专业语汇最
严格、术语气氛最浓厚的。
我们可以把营造这种法律专业氛围的语汇分为三类:标准法律术语、一般标准法律术语和限选性一般语汇。
标准法律术语是指仅限于法律科学范围内使用的、意义精确、语义单一的语汇。它们构成了法律文书的骨干词汇成分。如有关诉讼参与人称谓及身份情况,在民事案件中就有原告、被告、第三人、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申诉人等不同用语,每一词语都有准确的外延与内涵,均在民事诉讼中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标准法律术语指那类已在一般语言中(指法律交际领域之外的言语环境)常常被作为一般词语来使用的法律术语。比如“疑案”一词,本指真相不明、证据不足、一时难以判决的案件,原是法律上的术语,后来在一般语言里也用于泛指情况了解不够、无法确定的事件或情节。又如“法度”原属法律上适用的专门用语,而今一般语言交际中也用来说明行为的准则,不再局限于法律交际范畴。这类术语可以说是由标准法律术语转化而来,仍然以法律交际领域为主要适用对象。所谓限选性一般语汇,指那些被有条件地吸收进法律文书中,用于丰富、补充文书专业化彩的语汇。这类语汇广泛地运用于各种领域。
由上可知,这三类词汇中以标准法律术语为核心,一般标准法律术语次之,以体现文书专业气氛,而第三类语汇则只对前两类的表意起辅助作用。例如:
例一,被告人邢××交通肇事犯罪,有第一现场目击者仲××和第二现场目击者常××出证证实,且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交通事故责任鉴定书等证据在卷,被告人亦予 以供认。
例二,上述事实,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本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因  被告人王××在案件发生后,能主动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王××不起诉。
例三,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无视国法,仅仅因为生活琐事竟动刀伤人,且又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21条之规定,被告人沈×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惩处。
例一是一份刑事判决书的证据部分,共包括两个句子,却运用了5次标准法律术语(如“……”所示)、4次一般标准法律术语(如“△△”所示),用法言法语详细列举了具体证
据,证明力较强,合乎法律规范。例二是一份不起诉决定书的理由部分,其中出现了5次标准法律术语,这些术语均是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经常出现的语义单纯的词汇,集中运用到不起诉的理由部分,强化了论证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效力,使文书的表意科学化、严谨化。例三除了运用标准法律术语“被告人”、“故意伤害罪”之外,还出现了“无视国法”、“动刀伤人”、“严重后果”、“依法惩处”等限选性语汇,它们以法律术语为核心,为文书用语的专业化起到烘托、渲染等辅助作用,也正是它们的出现才足以说明“故意伤害罪”的犯罪特征。但这些限选性一般语汇又不仅限于法律交际领域使用,在其他语言环境中亦可适用,所以它们是有条件的被收进法律文书中的,丰富、补充了文书用语的专业化彩。
二、应严格区分近义词汇的界限2022大年三十祝福语
法律文书写作中常常会碰到“阴私”与“隐私”、“检察”与“检查”这类语汇,它们在一般言语交际中表意相近,甚至可以混用,然而在法律文书中却要严格区分它们之间的细微差别,绝对不能替换。注意辨析它们的不同,是保证法律文书词汇专业化的一个重要方面。
辨析时可以从词义的性质和范围上来进行,具体包括语义的轻重程度、范围大小、褒贬彩、适应对象以及具体和概括之不同。例如:(情节)严重——(情节)恶劣,审判——
判决,诉讼——起诉,隐私——阴私,询问——讯问,被告——被告人等,这几组词语意义上有相近之处,但又互相区别,“(情节)严重”和“(情节)恶劣”是文书理由部分在论证刑事案件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时常用到的,但二者是有着语义轻重程度的差别。“严重”指行为的罪恶程度深,或社会危害性严重,相应的处刑也较重;“恶劣”偏重于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和思想品质很坏,起点刑期相对不高,因而在刑事诉讼文书中这两个词语的运用应与案情相符。
“审判”和“判决”在语意上虽均指法院的司法职能,但前者所表范围较后者要广泛,既包括法院对案件的审查处理又包括判决,“审判”则更具概括性,“判决”一词具体化含义明显。“诉讼”和“起诉”与此相同,可从范围大小、具体与概括角度划分。“隐私”指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但不一定是坏事或违法的事,多用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为中性词语;“阴私”则指不可告人的坏事,多指男女关系或个人私生活方面的事,用于刑事诉讼中,带有贬义彩。可见“隐私”与“阴私”在适用对象和感情彩上均有区别。“询问”与“讯问”在适用对象上各异,“讯问”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而“询问”则适用于被害人、证人以及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态度和缓。“被告”与“被告人”的区别也在于适用对象之不同,前者是民事、行政诉讼中被提起诉讼的人,后者指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提
起公诉后的称谓,不能互相替代。
以上所举是法律文书中比较典型的几组近义词,实际上这类近义词现象还有很多,通过这些词汇之间细微的差别,体现了法律术语界限的分明和适用的单纯性,因此也才能够在言语表达中避免信息误差的出现,确保法律震慑犯罪,排解纠纷的权威性、庄重性。
北京什么时候解除隔离语汇的专业化,可谓制作法律文书的第一规范,一旦偏离则将丧失法律文书的文体特点。
第二节 语言的理性化
法律文书语言的专业化即法言法语,为文书整体语言风格奠定了一种彩鲜明的基调,它直接制约着语言运用的其他方面,文书语言的理性化,就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
所谓语言的理性化,指制作者依抽象思维的轨迹,客观冷静、平实质朴地运用语言,不介入任何主观情绪。
由于文书以记叙和认定侦查、起诉、审判、执法等活动为目的,追求语言表达的精确、明白,所以侧重于运用消极修辞手法即所用的语言,就要求是概念的、抽象的、普通的,而
非感性的、具体的、特殊的,以保持高度的客观性,体现其制作主体——司法机关是代表国家意志进行各种诉讼活动的,而非某一个人的作品或建议,它绝对排斥制作人员主观情感的渗透。如果说文学作品中提倡作者个人风格争奇斗艳,那么法律文书这一实用性文体恰恰相反,可以说法律文书是最限制个性发挥的文体。试看下面两例。
古代陆上丝绸之路的起点例一,她和他同村,年方19岁,出落得清水芙蓉一般:那亭亭玉立的风姿,白里透红的瓜子脸,两泓波动秋水般的眸子,还有那如云的秀发,荡漾着甜美的笑靥,常常令他销魂。
专科什么时候填志愿例二,原告:程云,女,195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县人,济南市××计算中心干部,住本市×××小区南区A楼301室。
例一引自一篇法制报告文学《残酷的爱》。文中讲述了一个因恋爱不成,行凶杀人的案件,语言表述上具有较浓厚的文学形象性。文章开篇便对女主人公(被害人)做了形象性描绘,其中运用了三处比喻修辞手法,以及“亭亭玉立”、“白里透红”、“甜美的笑靥”等修饰性成分较多的文学语句,塑造出一个充满青春气息的美丽女子形象,流露出作者的褒爱之情,也为下文“她”的不幸遭遇起到反衬作用。例二引自一份民事判决书首部,介绍有关案件当事人的情况。同样是在写人,它则侧重于说明而非形象塑造,语言简明、朴实而理智,
没有任何感人的修饰、描绘性语句,而更多的是限制性成分,更没有融入制作者的主观意向。一个是形象的文学语言,一个是客观冷静的公文性语言,显然风格迥异。
文学作品依形象思维运用语言,进行创作,没有固定的模式可依循,思路如行云流水,无拘无束。为达到言有尽而意无穷的目的,借助大量比喻、夸张、拟人等修辞手法。法律文书要求依逻辑思维按一定的格式去制作,思路受固定结构的制约,力求语言精确明白,为此还常常用到大量的数字,以增强准确度。如有关赃物的数量、地理位置的描述,被害人的伤害情况鉴定等。而文学作品中是较少使用这类说明性数字的,以防造成抽象、枯燥的印象,破坏所描绘的艺术气氛。试看下面两例:
例三,现场位于308国道357公里处路段南侧,向东20米处是357公里路段标志,北侧25米处是兰花饭店。
例四,看吧,由澄清的河水慢慢往上看吧,空中,半空中,天上,自上而下全是那么清亮,那么蓝汪汪的,整个的是块空灵的蓝水晶。这块水晶里,包着红屋顶,黄草山,像地毯上的小团花的小灰树影;这就是冬天的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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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三,是某公安局制作的有关抢劫案现场勘查笔录中的一段,例四引自老舍的散文《济南的冬天》。这两段文字虽然都是描写环境,但在选词、用句以及修辞方式等方面却有极大差别。前者运用了数量词、方位词以及表示并列关系的句子,从大范围渐趋具体地交代清楚发案地点,以为进一步的侦破工作提供线索。后者运用了描写性状、彩的词语以及祈使语气的句子和比喻修辞手法,有形有促人联想,借景抒情,情景交融,极富感染力。
另外,法律文书在表达方式的选择上,不论是说明还是叙事、议论都应保持客观的态度,既不能出现“罄竹难书”、“荒谬至极”之类夸张性的语言,也不能言辞含混,模糊不清。例如一份抗诉书中对原判决情况进行评析时写到:
“我们认为丁××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而非故意伤害,原判定性失当,判决欠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向你院提出抗诉。”
其中“失当”、“欠妥”等语虽合语法要求,但不切实际情况,不合法律规定。因为需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只能是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而“失当”、“欠妥”之类的判决或裁定,可列入总结经验教训范围,勿需提起抗诉,所以应将“原判定性失当,判决欠妥”改为“原判定性量刑均有错误”,语气庄重、肯定,态度明确,以示抗诉的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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