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碎屏维修服务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手机碎屏维修服务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经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的手机通讯设备屏幕(以下简称“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中载明的手机通讯设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由于意外跌落、挤压、碰撞等事故,导致保险标的发生破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在保险人指定的维修机构维修保险标的时产
生的维修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申请理赔维修的相关信息与投保信息不一致,包括:手机通讯设备识别码及型号不一致等情况;
(二)保险标的的自然损耗;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四)保险期间内手机通讯设备发生转让。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手机通讯设备除屏幕以外其他部件的损失或整机损失;
(二)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送至非保险人指定的其他维修机构进行修理而产生的费用;
(三)任何间接损失;
英语四级分数构成(四)修理后因价值降低而引起的损失;
(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以及按照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两者以高者为准。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七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八条黄牌照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十三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安全。
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单证:
(一)保险单号;
(二)经保险人认可的有效保险购买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购买保险时的原始发票、经销商开具的加盖公章的收据、网上交易记录、银行支付凭证等购买凭证;
爱莲说译文(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保单载明的维修机构出具的维修凭证及维修发票;
黑鸦之舞(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
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坏,被保险人应按照保单载明的报案方式报案。保险人指定的维修机构将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为被保险人提供维修服务。保险期间内最高维修服务次数以投保时保险单约定为准。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十九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草莓酱的做法
第二十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恭城油茶怎么做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本保险合同将持续有效,直至保单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或到达第十八条约定的终止条件。期间,如需解除保险合同,需经保险人、投保人双方同意。如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第二十四条 手机通讯设备识别码:主要指手机通讯设备出厂时所固有的IMEI码、产品编号等唯一身份识别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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