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非车险理赔未决赔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多少克判死刑 为加强非车险未决赔案管理,规范理赔处理流程,提
二手房 税费升未决赔案案件数量和估损金额的准确性,特制定《非车险理赔未决赔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中的非车险未决赔案,是指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 险、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险、责任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等九大险种项下未结案的理赔案件,简称未决赔案。
第二条 非车险理赔未决赔案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利用系统管
控功能、平台数据分析以及监控督导机制,强化过程管控,在确保估损充足的前提下,提升未决赔案个案及整体的估损规范性、准确性和调整及时性、合理性,真实准确反映非车险业务
经营情况。
本办法的主要内容包含处理流程、估损规则、指标管控、监控质检和考核问责等。
第三条 总公司非车险理赔部是负责全司非车险(不含人身意
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险)未决赔案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和处理流程,建立管理指标和监测考核体系,优化系统功能,提供管理工具,指导、监督和检查分公司未决赔案管理,以及建立与精算部的信息沟通与反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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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车意险理赔部负责全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险
两大险种的管理制度及处理流程制定,以及相应管理指标设置、监测考核体系建立、人意险系统功能优化、管理工具提供等工作,同时指导、监督、检查分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险未决赔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分公司分管总经理为所属分公司未决赔案管理的总
体负责人,负责对总公司未决赔案管理制度和理赔处理流程的有效贯彻执行。分公司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组织落实,确保未决赔案管理和理赔处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各分公司理赔管理部门是实施细则的具体执行部门,是分公司未决赔案管理的责任部门。
部门内应设置未决管理专岗,负责未决管理细则的执行督导,
对未决赔案管理情况进行定期跟踪和分析,监测评估指标数据异动情况,督办和质检辖内各机构未决赔案的及时处理和估损调整等。
第二章 未决赔案的处理流程
第五条 非车险报案实行集中报案管理方式,由 95500 或总公司认可并对外公布的报案渠道进行报案处理。
接报案时,应在报案系统内准确录入基本报案信息:被保险人
名称、出险人身份信息、出险保单号、出险时间、出险地点、出险原因、报案人、联系电
话等必要信息。
在受理保单等信息不明确的案件时,不得拒绝和延迟受理客户
报案。除出险保单号以外其他信息,均应在报案系统内完整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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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其它非 95500 部门在接到客户报案信息时,应引导协助客户向95500服务专线等规范渠道报案,由其统一受理报案。
非车险条线推进涵盖销售、承保、理赔全流程一体化基础数据
管控,建立延迟报案长效管理机制,并把延迟报案指标纳入分公司非车险条线的年底考核体系,以将延迟报案管控在合理范围内。
第六条 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报案调度机制,每一新增报案均
应调度安排专门的案件经办人,将棋规则并由其作为处理责任人自接受案件调度起,全程负责案件的
具体处理跟踪,包括案件立案、初次估损、估损调整等相关工作和相应系统操作,直至案件结案处理丰收 打一字完毕。
第七条 报案注销
对于经各种方式确认,属于客户报错案、重复报案、不属于投
保险别或险种出险、客户主动放弃索赔等已报案但未立案的案件,应及时予以报案注销处理,所需材料同第十二条。
非报案注销情形案件均应在指定时间内完成立案估损操作并启动后续理赔程序。
第八条 立案时效
保单已录系统的立案时限
各险种接报案后,应在下列时限内在理赔系统内完成立案录入和立案复核工作:
1、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报案之日 3 个工作日内;2、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报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3、责任保险:报案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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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货运险、船舶险:报案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5、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险:报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6、诉讼案件收到法院传票后,若尚未立案,应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报立案。
除报案注销的案件外,在上述时限内未完成立案复核工作的情
况将视为延迟立案。超15个工作日立案时限仍未完成立案复核的,系统将自动强制立案。
保单未录系统的立案时限
保单补录或批改未完成等原因造成的已出险报案无法系统立 案,分公司应立即敦促相关业务部门在承保系统中尽快完成操作,跟踪保费入账及有效保单号生成,保证及时理赔系统立案。
对于按我司总份额之预估损失,超过RMB500万元或等值外币,
且在财务月结关账日前未能完成系统立案的报案,分公司应及时通报总公司理赔部门和精算部,以便在准备金评估时纳入考虑。
第九条 立案时初次估损金额
非系统自动强制立案的,立案时初次估损依据为:系统案均赋值、被保险人明确的报损金额、查勘报告(内部理赔人员查勘)、公估初报(外部公估人员)等相关单证、以顺序后者为准。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额给付类保障应按损失程度按保额相应比
例全额录入。健康险医疗补偿类保障应全额录入已发生及预期发生医疗费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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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超出立案时效,系统自动强制立案的,立案时初次估损金额依据为系统案均赋值。
系统案均赋值,将采用上年同类险种案件的案均结案金额,按
照监管相关修正及惩罚规定进行调整后,每年初在理赔系统内予以定期更新。
非车险理赔部将与精算部配合研究,针对非车险的各种业高考报志愿可以选几个学校务类
型特点,逐步推进完善未决赔案的系统案均赋值管理规则及体系。
第十条 估损调整
12023年清明节放假调休、初次估损:初次估损金额为系统案均赋值、被保险人报损
金额或系统自动强制立案的案件,案件经办人需在立案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查勘报告、公估报告等相关案件情况,进行估损调整。
2、估损调整:赔案的进展产生了影响估损金额的新的查勘报 告、公估报告、接到诉讼传票、生效的司法判决、法律调解、仲裁裁定等单证或进展情况,在收到单证或获悉进展情况的3个工作日内,案件经办人应及时进行估损调整。
3、估损依据保存:历次人工估损调整的客观依据,均应以查
勘日志或影像资料等形式在理赔系统内予以保存;主观评估调整的依据,均应在系统中予以备注说明。
4、若相关案件,根据其险种或处理特点,对于估损调整制定有特殊的管理细则,则遵循其相应规则执行。
5、发生先行赔付后,无需在理赔系统内进行估损调整的相关 操作。产险IDS系统内的估损数据,会自行扣除已先行赔付金额。
6、有多险位划分的保单,在立案初始估损和后续估损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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