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8.02.13
【字 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长春工程学院国防生
【施行日期】1998.03.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三日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中介活动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为房地产转让、抵押和租赁等活动提供信息、咨询、代理或策划的有偿服务行为。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应遵循合法、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管理机构依规定的权限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中介服务机构
  第六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应当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具备房地产中介资质,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名称核准手续;
  (二)向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证明;难受的个性签名
  (三)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明;
  (四)凭验资证明、中介资质证明等文件资料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等文件资料,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并向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第七条女网世界排名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按其自有流动资金、中介执业人数、经营业绩等条件分为三级:
  (一)一级机构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持有《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的人员不得少于10人;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不得少于2年;有从事中介活动的相应业绩。
  (二)二级机构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持有《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
的人员不得少于6人;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不得少于1年;有从事中介活动的相应业绩。
  (三)三级机构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持有《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
  自有流动资金、中介执业人数达到一、二级房地产中介资质条件,但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年限和业绩未达到相应标准的,其资质可定低1个等级。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等级,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审定。
  第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按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中介业务:家长会校长发言稿
  (一)一级机构可为房地产转让、抵押和租赁等活动提供信息、咨询、代理、策划服务;
  (二)二级机构可为房地产转让、抵押和租赁等活动提供信息、咨询、代理服务;
郑爽的家庭背景  (三)三级机构可为房地产转让、抵押和租赁等活动提供信息、咨询、代理(不含预售商品房代销)服务。
  第九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按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中介服务活动,不得超越核准的资质等级承担业务。
  第十条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进行年度审核,并评定相应资质等级;年审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第三章 中介服务人员
  第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应当取得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资格证和执业证。
  第十二条 具有房地产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经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发给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资格证。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立夏古诗  (二)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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