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纪人的基本概念
证券经纪人的基本概念
2008-05-23 06:40:17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464  文字大小:【】【】【最牛签名
《证券经纪人》--第一章 证券经纪人概述
学习要求.
    本章应掌握证券经纪人的概念、分类与特征;
    理解证券经纪人的地位与作用;
    了解证券经纪人的注册制度及其他基本情况。
第一节证券经纪人的概念与分类
  一、证券经纪人的基本概念
关于秋分的古诗  ()证券经纪人的定义
  证券经纪人是在证券市场上为交易双方充当中介并收取佣金的
中间商人,他们在接受客户委托后,主要在证券交易所内从事代客
买进或卖出证券的工作,成交后按成交数额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
证券经纪人本身并不承担交易中的价格风险,只是严格执行客户的
委托指令,尽量为客户争取更加有利的价格。证券交易所内的经纪
人一般都具有交易所的会员资格,且大多数都代表其所属的证券公
司、投资银行等具有法人地位的金融机构。为帮助委托人降低风
险、提高投资收益,证券经纪商有责任向客户提供及时、准确的信
息和咨询服务。证券经纪人是保证证券交易正常运行的润滑
,他们的出现是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是衡量证券
市场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促进市场规范发展的强劲
动力。
    从实践来看,证券经纪人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提供
证券经纪服务的法人机构——证券经纪商,如证券公司、财务公
司、投资银行、商业银行等;第二个层次则是直接为投资者提供经
纪服务的自然人。但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性,目前以自然人
和非法人经济组织形式存在的证券经纪人不能独立开展业务,他们
不能直接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不能以个人名义独立承担民事
责任,其业务的开展必须依托证券经营机构来进行,这也是证券经
纪人与其他种类经纪人的本质区别。
    在我国,证券经纪商开展证券经纪业务首先必须依法取得从事
证券经纪业务的资格,拥有对外营业的正式场地、证券交易所席位
以及从事证券交易所必须具有的有关设备和专业人员;其次是必须
拥有按法定程序取得证券买卖资格及合法开户的投资者;此外,法
定的证券交易所也是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不可缺少的重要凶素。
    ()证券经纪人与投资者的关系
    在证券买卖活动中,投资者是证券经纪人的客户,两者之间有
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投资者委托汪券经纪人进行证券买卖,他们之
间是委托与代理关系;如果是信用交易,两者还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或抵押关系;在此基础上,投资者和证券经纪人必须相互信任,所
以他们之问还有信任关系。
  1委托代理关系
  证券经纪人接受委托后,根据客户的要求和意愿代理买卖证
券,其中投资者是委托人,证券经纪人为代理人。证券经纪人有义
务和责任维护委托人——现代服务业投资者的利益。
  2.债权债务关系
  在保证金信用交易中,如果投资者购买证券只交付一部分保证
金,不足部分由投资者向证券经纪人贷款或垫付证券时,证券经纪
人就成了债权人,投资者则成了债务人。此时投资者与证券经纪人
的关系,扩大为债权债务关系。
  3抵押关系
  当投资者急需用款而其证券尚未出售时,投资者可将证券存放
在证券经纪人手中充作抵押,以取得借款。等证券售出以后,证券
经纪人可自行扣除借款。此时投资者为抵押人,“E券经纪人为被抵
押人。
    4.信任关系
    证券经纪人与投资者之间需要相互信任。一方面,投资者对证
券经纪人盼人格、品德和业务能力水平要有充分信任,这样投资者
才会授权证券经纪人代理其资产,并听取证券经纪人的投资建议,
证券经纪人实际承担了保管投资者资产的责任。另一方面,证券经
纪人也应对投资者有充分的了解和信任。在执行委托买卖时,投资
者能否守信,买人时能否付出钱,卖出时能否有货,这些都是完成
交易的必要条件。
    ()证券经纪人的行为规范
    证券经纪人是投资者与证券市场的桥梁,其行为必须具有规范
性。这不但是证券经纪活动正常进行的重要保证,还有益于证券市
场的发展与稳定。从各国证券市场的实践来看,证券经纪人应当遵
守以下行为准则:
    1.客户至卜原则
    首先,证券经纪人必须对客户做到诚实信用,不得给投资者任
何形式的盈利承诺,不得以获得佣金为目的诱导、唆使投资者买卖
证券,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其次,在控制好风险的前提
下,证券经纪人必须以追求客户利益最大化为己任。对客户的投资
建议要建立在科学、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并在第一时间内将自己
在交易所、互联网或相关媒体等渠道获得的与客户利益相关的信息
披露给客户。第三,证券经纪人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好客户委托其代
理的财产,包括现金和证券,保证其不被挪用或造成损失。最后,
当证券经纪人的利益与客户利益相冲突时,除非客户同意,否则由
证券经纪人退出该项交易。
  2.勤勉尽职原则
  证券经纪人必须努力工作,不断学习,谨慎敬业,这样才能规
避风险,赢得更多客户。对工作尽职尽责还意味着证券经纪人要以
信誉为先,不能以道听途说或未经证实的消息而指导投资者买卖证
券,更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欺骗投资者。
    ()新《证券法》中证券经纪业务的有关规定
    200611日,新的《证券法》开始实施,它对于完善证
券市场、指导各项业务规范进行有着重要意义,关于证券经纪业务
中秋放假时间的有特的规定应为证券经纪人所了解:新《证券法》第七十九
条规定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
行为: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
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
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新《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
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具体
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
金和证券归人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
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
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凶客户本身
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
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新《证券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
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
方式的,必须做出委托记录。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不论是古成
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
    新《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
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
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买卖
成交后,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证券交易中
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账单必须真实,并由交易经办人员
以外的审核人员逐笔审核,保证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
一致。
    新《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至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为
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
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
卖价格;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
证券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
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证券公司的从业人
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
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证券公司应当妥
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
杨枝甘露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
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新《证券法》与原来实施的《证券法》相比,有所变动的地方
F:第一,新《证券法》增加了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提供
或传播欺骗、误导投资者信息的规定;第二,新《证券法》不再将
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只是将证券经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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