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纪人的基本概念
2008-05-23 06:40:17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464 文字大小:【大】【中】【小】最牛签名
《证券经纪人》--第一章 证券经纪人概述
学习要求.
本章应掌握证券经纪人的概念、分类与特征;
理解证券经纪人的地位与作用;
了解证券经纪人的注册制度及其他基本情况。
第一节证券经纪人的概念与分类
一、证券经纪人的基本概念
关于秋分的古诗 (一)证券经纪人的定义
证券经纪人是在证券市场上为交易双方充当中介并收取佣金的
中间商人,他们在接受客户委托后,主要在证券交易所内从事代客
买进或卖出证券的工作,成交后按成交数额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
学习要求.
本章应掌握证券经纪人的概念、分类与特征;
理解证券经纪人的地位与作用;
了解证券经纪人的注册制度及其他基本情况。
第一节证券经纪人的概念与分类
一、证券经纪人的基本概念
关于秋分的古诗 (一)证券经纪人的定义
证券经纪人是在证券市场上为交易双方充当中介并收取佣金的
中间商人,他们在接受客户委托后,主要在证券交易所内从事代客
买进或卖出证券的工作,成交后按成交数额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
证券经纪人本身并不承担交易中的价格风险,只是严格执行客户的
委托指令,尽量为客户争取更加有利的价格。证券交易所内的经纪
人一般都具有交易所的会员资格,且大多数都代表其所属的证券公
司、投资银行等具有法人地位的金融机构。为帮助委托人降低风
险、提高投资收益,证券经纪商有责任向客户提供及时、准确的信
息和咨询服务。证券经纪人是保证证券交易正常运行的“润滑
剂”,他们的出现是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是衡量证券
市场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促进市场规范发展的强劲
动力。
从实践来看,证券经纪人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提供
证券经纪服务的法人机构——证券经纪商,如证券公司、财务公
司、投资银行、商业银行等;第二个层次则是直接为投资者提供经
纪服务的自然人。但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性,目前以自然人
和非法人经济组织形式存在的证券经纪人不能独立开展业务,他们
不能直接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不能以个人名义独立承担民事
委托指令,尽量为客户争取更加有利的价格。证券交易所内的经纪
人一般都具有交易所的会员资格,且大多数都代表其所属的证券公
司、投资银行等具有法人地位的金融机构。为帮助委托人降低风
险、提高投资收益,证券经纪商有责任向客户提供及时、准确的信
息和咨询服务。证券经纪人是保证证券交易正常运行的“润滑
剂”,他们的出现是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是衡量证券
市场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促进市场规范发展的强劲
动力。
从实践来看,证券经纪人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提供
证券经纪服务的法人机构——证券经纪商,如证券公司、财务公
司、投资银行、商业银行等;第二个层次则是直接为投资者提供经
纪服务的自然人。但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性,目前以自然人
和非法人经济组织形式存在的证券经纪人不能独立开展业务,他们
不能直接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不能以个人名义独立承担民事
责任,其业务的开展必须依托证券经营机构来进行,这也是证券经
纪人与其他种类经纪人的本质区别。
在我国,证券经纪商开展证券经纪业务首先必须依法取得从事
证券经纪业务的资格,拥有对外营业的正式场地、证券交易所席位
以及从事证券交易所必须具有的有关设备和专业人员;其次是必须
拥有按法定程序取得证券买卖资格及合法开户的投资者;此外,法
定的证券交易所也是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不可缺少的重要凶素。
(二)证券经纪人与投资者的关系
在证券买卖活动中,投资者是证券经纪人的客户,两者之间有
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投资者委托汪券经纪人进行证券买卖,他们之
间是委托与代理关系;如果是信用交易,两者还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或抵押关系;在此基础上,投资者和证券经纪人必须相互信任,所
以他们之问还有信任关系。
1委托代理关系
证券经纪人接受委托后,根据客户的要求和意愿代理买卖证
纪人与其他种类经纪人的本质区别。
在我国,证券经纪商开展证券经纪业务首先必须依法取得从事
证券经纪业务的资格,拥有对外营业的正式场地、证券交易所席位
以及从事证券交易所必须具有的有关设备和专业人员;其次是必须
拥有按法定程序取得证券买卖资格及合法开户的投资者;此外,法
定的证券交易所也是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不可缺少的重要凶素。
(二)证券经纪人与投资者的关系
在证券买卖活动中,投资者是证券经纪人的客户,两者之间有
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投资者委托汪券经纪人进行证券买卖,他们之
间是委托与代理关系;如果是信用交易,两者还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或抵押关系;在此基础上,投资者和证券经纪人必须相互信任,所
以他们之问还有信任关系。
1委托代理关系
证券经纪人接受委托后,根据客户的要求和意愿代理买卖证
券,其中投资者是委托人,证券经纪人为代理人。证券经纪人有义
务和责任维护委托人——现代服务业投资者的利益。
2.债权债务关系
在保证金信用交易中,如果投资者购买证券只交付一部分保证
金,不足部分由投资者向证券经纪人贷款或垫付证券时,证券经纪
人就成了债权人,投资者则成了债务人。此时投资者与证券经纪人
的关系,扩大为债权债务关系。
3抵押关系
当投资者急需用款而其证券尚未出售时,投资者可将证券存放
在证券经纪人手中充作抵押,以取得借款。等证券售出以后,证券
经纪人可自行扣除借款。此时投资者为抵押人,“E券经纪人为被抵
押人。
4.信任关系
证券经纪人与投资者之间需要相互信任。一方面,投资者对证
券经纪人盼人格、品德和业务能力水平要有充分信任,这样投资者
务和责任维护委托人——现代服务业投资者的利益。
2.债权债务关系
在保证金信用交易中,如果投资者购买证券只交付一部分保证
金,不足部分由投资者向证券经纪人贷款或垫付证券时,证券经纪
人就成了债权人,投资者则成了债务人。此时投资者与证券经纪人
的关系,扩大为债权债务关系。
3抵押关系
当投资者急需用款而其证券尚未出售时,投资者可将证券存放
在证券经纪人手中充作抵押,以取得借款。等证券售出以后,证券
经纪人可自行扣除借款。此时投资者为抵押人,“E券经纪人为被抵
押人。
4.信任关系
证券经纪人与投资者之间需要相互信任。一方面,投资者对证
券经纪人盼人格、品德和业务能力水平要有充分信任,这样投资者
才会授权证券经纪人代理其资产,并听取证券经纪人的投资建议,
证券经纪人实际承担了保管投资者资产的责任。另一方面,证券经
纪人也应对投资者有充分的了解和信任。在执行委托买卖时,投资
者能否守信,买人时能否付出钱,卖出时能否有货,这些都是完成
交易的必要条件。
(三)证券经纪人的行为规范
证券经纪人是投资者与证券市场的桥梁,其行为必须具有规范
性。这不但是证券经纪活动正常进行的重要保证,还有益于证券市
场的发展与稳定。从各国证券市场的实践来看,证券经纪人应当遵
守以下行为准则:
1.客户至卜原则
首先,证券经纪人必须对客户做到诚实信用,不得给投资者任
何形式的盈利承诺,不得以获得佣金为目的诱导、唆使投资者买卖
证券,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其次,在控制好风险的前提
下,证券经纪人必须以追求客户利益最大化为己任。对客户的投资
证券经纪人实际承担了保管投资者资产的责任。另一方面,证券经
纪人也应对投资者有充分的了解和信任。在执行委托买卖时,投资
者能否守信,买人时能否付出钱,卖出时能否有货,这些都是完成
交易的必要条件。
(三)证券经纪人的行为规范
证券经纪人是投资者与证券市场的桥梁,其行为必须具有规范
性。这不但是证券经纪活动正常进行的重要保证,还有益于证券市
场的发展与稳定。从各国证券市场的实践来看,证券经纪人应当遵
守以下行为准则:
1.客户至卜原则
首先,证券经纪人必须对客户做到诚实信用,不得给投资者任
何形式的盈利承诺,不得以获得佣金为目的诱导、唆使投资者买卖
证券,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其次,在控制好风险的前提
下,证券经纪人必须以追求客户利益最大化为己任。对客户的投资
建议要建立在科学、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并在第一时间内将自己
在交易所、互联网或相关媒体等渠道获得的与客户利益相关的信息
披露给客户。第三,证券经纪人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好客户委托其代
理的财产,包括现金和证券,保证其不被挪用或造成损失。最后,
当证券经纪人的利益与客户利益相冲突时,除非客户同意,否则由
证券经纪人退出该项交易。
2.勤勉尽职原则
证券经纪人必须努力工作,不断学习,谨慎敬业,这样才能规
避风险,赢得更多客户。对工作尽职尽责还意味着证券经纪人要以
信誉为先,不能以道听途说或未经证实的消息而指导投资者买卖证
券,更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欺骗投资者。
(四)新《证券法》中证券经纪业务的有关规定
2006年1月1日,新的《证券法》开始实施,它对于完善证
券市场、指导各项业务规范进行有着重要意义,关于证券经纪业务
中秋放假时间的有特的规定应为证券经纪人所了解:新《证券法》第七十九
在交易所、互联网或相关媒体等渠道获得的与客户利益相关的信息
披露给客户。第三,证券经纪人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好客户委托其代
理的财产,包括现金和证券,保证其不被挪用或造成损失。最后,
当证券经纪人的利益与客户利益相冲突时,除非客户同意,否则由
证券经纪人退出该项交易。
2.勤勉尽职原则
证券经纪人必须努力工作,不断学习,谨慎敬业,这样才能规
避风险,赢得更多客户。对工作尽职尽责还意味着证券经纪人要以
信誉为先,不能以道听途说或未经证实的消息而指导投资者买卖证
券,更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欺骗投资者。
(四)新《证券法》中证券经纪业务的有关规定
2006年1月1日,新的《证券法》开始实施,它对于完善证
券市场、指导各项业务规范进行有着重要意义,关于证券经纪业务
中秋放假时间的有特的规定应为证券经纪人所了解:新《证券法》第七十九
条规定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
行为: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
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
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新《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
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具体
行为: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
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
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新《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
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具体
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
金和证券归人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
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
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凶客户本身
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
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新《证券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
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
方式的,必须做出委托记录。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不论是古成
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
新《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
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
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买卖
成交后,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证券交易中
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账单必须真实,并由交易经办人员
金和证券归人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
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
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凶客户本身
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
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新《证券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
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
方式的,必须做出委托记录。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不论是古成
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
新《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
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
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买卖
成交后,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证券交易中
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账单必须真实,并由交易经办人员
以外的审核人员逐笔审核,保证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
一致。
新《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至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为
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
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
卖价格;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
证券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
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证券公司的从业人
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
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证券公司应当妥
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
杨枝甘露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
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新《证券法》与原来实施的《证券法》相比,有所变动的地方
一致。
新《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至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为
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
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
卖价格;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
证券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
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证券公司的从业人
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
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证券公司应当妥
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
杨枝甘露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
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新《证券法》与原来实施的《证券法》相比,有所变动的地方
在F:第一,新《证券法》增加了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提供
或传播欺骗、误导投资者信息的规定;第二,新《证券法》不再将
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只是将证券经纪
或传播欺骗、误导投资者信息的规定;第二,新《证券法》不再将
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只是将证券经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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