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法定处罚标准 | 自由裁量情形 | 自由裁量 细化标准 |
1 |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非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处以1万元 |
非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处以1-3万元 | ||||
非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处以3-4万元 | ||||
非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处以5万元 | ||||
2 |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非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处以1万元 |
非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处以1-3万元 | ||||
非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处以3-4万元, | ||||
非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处以5万元,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
3 | 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 | 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 | 涉及5人以下的 | 每人处以500元 |
涉及5-10人的 | 每人处以500-1000元 | ||||
涉及10-15人的 | 每人处以1000-1500元 | ||||
涉及15人以上的 | 每人处以1500-2000元 | ||||
4 | 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 | 发现一次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 | 处以300-500元 |
发现两次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 | 处以500-700元 | ||||
发现三次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 | 处以700-900元 | ||||
发现三次以上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 企业上市 | 处以900-1000元 | ||||
5 | 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 | 发现一次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 | 处以300-500元 |
发现两次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 | 处以500-700元 | ||||
发现三次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 | 处以700-900元 | ||||
发现三次以上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 | 处以900-1000元罚 | ||||
6 |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 | 发现未退1人的 | 处以300-500元 |
发现未退2人的 | 处以500-700元 | ||||
发现未退3人的 | 处以700-900元 | ||||
发现未退3人以上的 | 处以900-1000元 | ||||
7 | 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第一次被发现提供虚假就业信息的 | 处以1-2万元 |
第二次被发现提供虚假就业信息的 | 处以2-3万元 | ||||
三次以上被发现提供虚假就业信息的 | 处以3-5万元 | ||||
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
8 | 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为一家招聘单位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 | 处以1000-3000元 |
为二家招聘单位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 | 处以3000-5000元 | ||||
为三家招聘单位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 | 处以5000-8000 | ||||
为三家以上招聘单位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 | 处以8000-10000 | ||||
有违法所得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 3000元以内的 | 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 | |||
3000元至5000元的 | 处以违法所得1-1.5倍的 | ||||
5000-10000元的 | 处以违法所得1.5-2倍的 | ||||
1万元以上的 | 处以违法所得2-3倍的,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并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
9 | 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违法所得在1000以下的 | 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 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以下 | ||||
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的 | 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
情节严重的 | 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
10 | 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四)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第一次被发现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 | 处以1-2万元 |
第二次被发现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 | 处以2-3万元 | ||||
第三次被发现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 | 处以3-5万元 | ||||
情节严重的 | 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
11 | 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六)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为3名以下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 | 处以1000-3000元 |
为3-5名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 | 处以3000-5000元 | ||||
为5-10名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 | 处以5000-8000 | ||||
为10名以上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 | 处以8000-10000 | ||||
有违法所得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 3000元以内的 | 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 | |||
3000元至5000元的 | 处以违法所得1-1.5倍的 | ||||
5000-1万元的 | 处以违法所得1.5-2倍的 | ||||
1万元以上的 | 处以违法所得2-3倍的,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并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
12 | 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七)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为1名劳动者介绍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 | 处以3000元 |
为2至5名劳动者介绍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 | 处以3000-5000元 | ||||
为5-10名以上劳动者介绍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 | 处以5000-8000元 | ||||
为10名以上劳动者介绍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 | 处以8000-10000元 | ||||
有违法所得的,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 3000元以内的 | 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 | |||
3000元至5000元的 | 处以违法所得1-1.5倍的 | ||||
5000元-10000元的 | 处以违法所得1.5-2倍的 | ||||
1万元以上的 | 处以违法所得2-3倍的,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并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
13 | 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八)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八)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 | 收取1人押金的 | 处以每人500元 |
收取2至5人押金的 | 处以每人500-1000元 | ||||
收取5-10人押金的 | 处以每人1000-1500元 | ||||
收取10人以上押金的 | 处以每人1500-2000元 | ||||
14 | 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九)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涉及1人的 | 处以3000元 |
涉及2至5人的 | 处以3000-5000元 | ||||
涉及5-10人的 | 处以5000-8000元 | ||||
涉及10人以上的 | 处以8000-10000元 | ||||
有违法所得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 3000元以内的 | 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 | |||
3000元至5000元的 | 处以违法所得1-1.5倍的 | ||||
5000元-1万元的 | 处以违法所得1.5-2倍的 | ||||
1万元以上的 | 处以违法所得2-3倍的,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并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
15 | 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十)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被查证核实一次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 | 处以3000元 |
被查证核实两次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 | 处以3000-5000元 | ||||
两年内第三次被查证核实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 | 处以5000-8000元 | ||||
两年内三次以上被查证核实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 | 处以8000-10000元 | ||||
有违法所得的,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 3000元以内的 | 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 | |||
3000元至5000元的 | 处以违法所得1-1.5倍的 | ||||
5000-1万元的 | 处以违法所得1.5-2倍的 | ||||
1万元以上的 | 处以违法所得2-3倍的,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并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
16 |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十一)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参照以上相关项目的细则。 | ||
17 |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涉及1人的 | 处以1万元 |
涉及2至5人的 | 处以1-2万元 | ||||
涉及5人至10人的 | 处以2-3万元 | ||||
涉及10人以上的 | 处以3-5万元,吊销许可证 | ||||
18 | 年检不合格继续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 《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年检不合格继续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 违法所得在500元以下的 | 处以1000元以上1500以下 |
违法所得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 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 ||||
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的 | 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 ||||
逾期不改正的 | 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 ||||
19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 | 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3人以内 | 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于处罚。 |
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3人以上5人以内 | 经教育未立即改正的,视为情节较轻,按每人500元的标准处以。 | ||||
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5人以上10人以内的 | 视为情节一般,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处以。 | ||||
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的 | 视为情节严重,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处以。 | ||||
20 |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 | 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3人以内 | 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于处罚。 |
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3人以上5人以内 | 经教育未立即改正的,视为情节较轻,按每人500元的标准处以。 | ||||
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5人以上10人以内的 | 视为情节一般,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处以。 | ||||
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的 | 视为情节严重,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处以 | ||||
21 |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 | 发现一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 | 处以500元 |
发现两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 | 处以500-700元 | ||||
发现三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 | 处以700-900元 | ||||
发现三次以上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 | 处以900-1000元 | ||||
22 | 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 | 发现1人的 | 处以300-500元 |
发现2人的 | 处以500-700元 | ||||
发现3人的 | 处以700-900元 | ||||
发现3人以上的 | 处以900-1000元 | ||||
23 |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 | 涉及5人以下的 | 处以500元 |
涉及5-10人的 | 处以500-700元 | ||||
涉及10-15人的 | 处以700-900元 | ||||
涉及15人以上的 | 处以900-1000元 | ||||
24 | 国家规定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工种(职业)岗位上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未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 《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六)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求职者在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的工作岗位就业或者收取报名费、定金、保证金、抵押金等费用的,责令清退、退还,并按招用人数处以每人一千元以下。 | 责令清退、退还,并按招用人数处以每人一千元以下 | 5人以下无证的 | 每人处以300-500元 |
5至10人无证的 | 每人处以500-700元 | ||||
10至20人无证的 | 每人处以700-900元 | ||||
20人以上无证的 | 每人处以900-1000元 | ||||
25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涉及职工人数占职工总人数10%以下的 | 处以2000-5000元 |
涉及职工人数占职工总人数10-20%的 | 处以5000-10000元 | ||||
涉及职工人数占职工总人数20%以上的 | 处以10000-15000元 | ||||
没有职工花名册的 | 处以20000元 | ||||
26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 涉及人数在5人以下的 | 每涉及一人处以500元 |
涉及人数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500元以上700元以下 | ||||
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 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700元以上900元以下 | ||||
涉及人数在20人以上的 | 每涉及一人处以9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
27 |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等手续 | 《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等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拒不补办手续的,按其未办理手续人员总数月工资的一倍至二倍处以,直至补办手续为止 | 拒不补办手续的,按其未办理手续人员总数月工资的一倍至二倍处以,直至补办手续为止 | 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 | 视为情节轻微,免于处罚 |
拒不补办手续,且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5人以内的 | 视为情节一般,按其未办理手续人员总数月工资1倍的标准处以,直至补办手续为止 | ||||
拒不补办手续,且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5-10人的 | 视为情节严重,按其未办理手续人员总数月工资1.5倍的标准处以,直至补办手续为止 | ||||
拒不补办手续,且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的 | 视为情节严重,按其未办理手续人员总数月工资2倍的标准处以,直至补办手续为止 | ||||
28 |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未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和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逾期不改,涉及职工人数占职工总人数10%以下的 | 按每人1000元-2000元的标准处以 | ||||
逾期不改,涉及职工人数占职工总人数10%-20%的 | 按每人2000元-3000元的标准处以 | ||||
逾期不改,涉及职工人数占职工总人数20%以上的 | 按每人3000元-5000元的标准处以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29 | 劳务派遣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逾期不改,涉及职工人数占职工总人数10%以下的 | 按每人1000元-2000元的标准处以 | ||||
逾期不改,涉及职工人数占职工总人数10%-20%的 | 按每人2000元-3000元的标准处以 | ||||
逾期不改,涉及职工人数占职工总人数20%以上的 | 按每人3000元-5000元的标准处以情节严重的,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30 |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逾期不改,涉及职工人数占职工总人数10%以下的 | 按每人1000元-2000元的标准处以 | ||||
逾期不改,涉及职工人数占职工总人数10%-20%的 | 按每人2000元-3000元的标准处以 | ||||
逾期不改,涉及职工人数占职工总人数20%以上的 | 按每人3000元-5000元的标准处以,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31 |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未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或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逾期不改,涉及职工人数占职工总人数10%以下的 | 按每人1000元-2000元的标准处以 | ||||
逾期不改,涉及职工人数占职工总人数10%-20%的 | 按每人2000元-3000元的标准处以 | ||||
逾期不改,涉及职工人数占职工总人数20%以上的 | 按每人3000元-5000元的标准处以,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32 | 劳务派遣单位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逾期不改,涉及职工人数占职工总人数10%以下的 | 按每人1000元-2000元的标准处以 | ||||
逾期不改,涉及职工人数占职工总人数10%-20%的 | 按每人2000元-3000元的标准处以 | ||||
逾期不改,涉及职工人数占职工总人数20%以上的 | 按每人3000元-5000元的标准处以,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33 | 劳务派遣单位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逾期不改,涉及职工人数占职工总人数10%以下的 | 按每人1000元-2000元的标准处以 | ||||
逾期不改,涉及职工人数占职工总人数10%-20%的 | 按每人2000元-3000元的标准处以 | ||||
逾期不改,涉及职工人数占职工总人数20%以上的 | 按每人3000元-5000元的标准处以,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34 | 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逾期不改,涉及职工人数占职工总人数10%以下的 | 按每人1000元-2000元的标准处以标准处以 | ||||
逾期不改,涉及职工人数占职工总人数10%-20% | 按每人2000元-3000元的标准处以 | ||||
逾期不改,涉及职工人数占职工总人数20%以上 | 按每人3000元-5000元的标准处以,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35 | 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 | 一次侵害一名妇女合法权益的 | 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处以 |
一次侵害两名妇女合法权益的 | 按每人1000-2000元的标准处以 | ||||
一次侵害三至五名妇女合法权益的 | 按每人2000-3000元的标准处以 | ||||
一次侵害五名以上妇女合法权益的 | 或两年以内第二次被发现有侵权行为的,按每人3000-5000元的标准处以 | ||||
36 | 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 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 一次侵害一名妇女合法权益的 | 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处以 |
一次侵害两名妇女合法权益的 | 按每人1000-2000元的标准处以 | ||||
一次侵害三至五名妇女合法权益的 | 按每人2000-3000元的标准处以 | ||||
一次侵害五名以上妇女合法权益的 | 或两年以内第二次被发现有侵权行为的,按每人3000-5000元的标准处以。 | ||||
37 | 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 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 | 一次侵害一名妇女合法权益的 | 按每人1000元标准处以 |
一次侵害两名妇女合法权益的 | 按每人1000-2000元标准处以 | ||||
一次侵害三至五名妇女合法权益的 | 按每人2000-3000元标准处以 | ||||
一次侵害五名以上妇女合法权益的 | 或两年以内第二次被发现有侵权行为的,按每人3000-5000元标准处以 | ||||
38 | 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 | 一次侵害一名妇女合法权益的 | 按每人1000元标准处以 |
一次侵害两名妇女合法权益的 | 按每人1000-2000元标准处以 | ||||
一次侵害三至五名妇女合法权益的 | 按每人2000-3000元标准处以 | ||||
一次侵害五名以上妇女合法权益的 | 或两年以内第二次被发现有侵权行为的,按每人3000-5000元标准处以 | ||||
39 |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 | 一次侵害一名妇女合法权益的 | 按每人1000标准处以 |
一次侵害两名妇女合法权益的 | 按每人1000-2000元标准处以 | ||||
一次侵害三至五名妇女合法权益的 | 按每人2000-3000元标准处以 | ||||
一次侵害五名以上妇女合法权益的 | 或两年以内第二次被发现有侵权行为的,按每人3000-5000元标准处以 | ||||
40 | 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 | 一次侵害一名妇女合法权益的 | 按每人1000元标准处以 |
一次侵害两名妇女合法权益的 | 按每人1000-2000元标准处以 | ||||
一次侵害三-五名妇女合法权益的, | 按每人2000-3000元标准处以 | ||||
一次侵害五名以上妇女合法权益的,或两年以内第二次被发现有侵权行为的 | 按每人3000-5000元标准处以 | ||||
41 |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 | 一次侵害一名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 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处以 |
一次侵害两名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 按每人1000-2000元的标准处以 | ||||
一次侵害三-五名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 按每人2000-3000元的标准处以 | ||||
一次侵害五名以上妇女合法权益的,或两年以内第二次被发现有侵权行为的 | 按每人3000-5000元的标准处以 | ||||
42 | 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 | 一次侵害一名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 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处以 | |||||
一次侵害两名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 按每人1000-2000元的标准处以 | |||||||||
一次侵害三-五名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 按每人2000-3000元的标准处以 | |||||||||
一次侵害五名以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或两年以内第二次被发现有侵权行为的 | 按每人3000-5000元的标准处以 | |||||||||
43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 | 涉及10人以下的 | 按每人100元的标准处以 | |||||
涉及10人至15人的 | 按每人100-300元的标准处以 | |||||||||
涉及15人至20人的 | 按每人300-500元的标准处以 | |||||||||
涉及20人以上的 | 按每人500元的标准处以 | |||||||||
44 |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 | 涉及五人以下的 | 对单位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1000元的 | |||||
涉及五-十人的 | 对单位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至一点五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1500元的 | |||||||||
涉及十-十五人的 | 对单位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点五倍至二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500-2000元的 | |||||||||
涉及十五人以上的 | 对单位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二倍至三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3000元的 | |||||||||
45 | 未按规定给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 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费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 | 处以1000-3000元 | |||||
未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费金额在3000元以上5000防火墙的作用元以下的 | 处以3000-5000元 | |||||||||
未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费金额在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 伊能静哭着说觉得委屈 | 处以5000-8000元 | |||||||||
未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费金额在8000元以上的 | 处以8000-10000元 | |||||||||
46 |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 | 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 | 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3000元以下的 | 处以欠缴金额1倍 | |||||
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处以欠缴金额1-1.5倍 | |||||||||
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 | 处以欠缴金额1.5-2倍 | |||||||||
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8000元以上的 | 处以欠缴金额2-3倍 | |||||||||
47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 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骗取社保基金支出在1000元以下的 | 处以骗取金额2倍 | |||||
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骗取社保基金支出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 处以骗取金额3倍 | |||||||||
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骗取社保基金支出在魔兽世界剧情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处以骗取金额4倍 | |||||||||
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骗取社保基金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 | 处以骗取金额5倍 | |||||||||
48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 骗取社保待遇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 | 处以骗取金额2倍 |
骗取社保待遇金额在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 | 处以骗取金额3倍 | ||||
骗取社保待遇金额出在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处以骗取金额4倍 | ||||
骗取社保待遇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 | 处以骗取金额5倍 | ||||
49 | 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第二十四条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保障部令3号)第十三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 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缴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10000元的。 |
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 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缴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15000元的。 | ||||
缴费单位二次违反规定的 | 按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缴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5万元-1.9万元的。 | ||||
受过处罚的缴费单位三次以上违反规定的,从欠缴之日起 | 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缴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的。 | ||||
50 | 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 | 瞒报3000元以下的 | 处以瞒报金额1倍 |
瞒报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 | 处以瞒报金额1-1.5倍 | ||||
瞒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处以瞒报金额1.5-2倍 | ||||
瞒报5000元以上的 | 处以瞒报金额2-3倍 | ||||
51 |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骗取3000元以下的 | 处以骗取金额1-1.5倍 |
骗取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处以骗取金额1.5-2倍 | ||||
骗取5000元以上的 | 处以骗取金额2-3倍 |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52 |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骗取3000元以下的 | 处以骗取金额1-1.5倍 |
骗取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处以骗取金额1.5-2倍 | ||||
骗取5000元以上的 | 处以骗取金额2-3倍 |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53 | 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九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项: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为一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 | 处以2000-5000元 |
为两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 | 处以5000-8000元 | ||||
为三人以上提供虚假鉴定意见 | 处以8000-10000元 |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54 | 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九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为一人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 处以2000-5000元 |
为两人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 处以5000-8000元 | ||||
为三人以上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 处以8000-10000元 |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55 | 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九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 收受一个当事人财物的 | 处以2000-5000元 |
收受两个当事人财物的 | 处以5000-8000元 | ||||
收受三个以上当事人财物的 | 处以8000-10000元 |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56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职业技能教育)的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已经开办招生一个月以下的 | 处以3万元以下 |
已经开办招生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的 | 处以3-5万元 | ||||
已经开办招生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 | 处以5-8万元 魔兽世界史 | ||||
已经开办招生三个月以上的 | 处以8-10万元 | ||||
57 |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 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 招50名以下学生的 | 处以5万元以下 |
招收50名以上100名以下学生的 | 处以5-8万元 | ||||
招收100名以上学生的 | 处以8-10万元 | ||||
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 | 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 ||||
58 |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 | 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 | 对同一机构发现一次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 | 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1倍以下的 |
对同一机构发现二次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 | 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1倍的 | ||||
对同一机构发现三次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 | 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1.5倍的 | ||||
对同一机构发现三次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 | 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的 | ||||
59 |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 无违法所得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有违法所得的,涉及招生人数50名以下的 | 处以5万元以下 | ||||
有违法所得的,涉及招生人数50名以上100名以下的 | 处以5-8万元 | ||||
有违法所得的,涉及招生人数100名以上的 | 处以8-10万元 | ||||
60 | 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经教育能认识错误并配合处理的 | 处以2000-5000元 |
经再次督促或在有关部门介入下才进行配合的 | 处以5000-10000元 | ||||
设置各种障碍,造成无法正常进行监察工作的 | 处以10000-15000元 | ||||
拒不配合,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15000-20000元 | ||||
61 |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主动认识错误并积极配合的 | 处以2000-5000元 |
经再次督促或在有关部门介入下才进行配合的 | 处以5000-10000元 | ||||
设置各种障碍,造成无法正常进行监察工作的 | 处以10000-15000元 | ||||
拒不配合,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15000-20000元 | ||||
62 | 有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主动认识错误并积极配合的 | 处以2000-5000元 |
经再次督促或在有关部门介入下才进行配合的 | 处以5000-10000元 | ||||
设置各种障碍,造成无法正常进行监察工作的 | 处以10000-15000元 | ||||
拒不配合,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15000-20000元 | ||||
63 | 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报酬和相当于应付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逾期拒不支付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 逾期拒不支付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 涉及人数在5人以下的 | 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200元 |
涉及人数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 | ||||
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 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300元以上400元以下 | ||||
涉及人数在20人以上的 | 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400元以上500元以下 | ||||
64 | 未按规定保存工资表 |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一千元以下的。《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和领取工资者的签字,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 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一千元以下的 | 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下的 | 处以500元 |
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上15人以下的 | 处以500元-700元 | 铁甲威虫||||
涉及人数在15人以上20人以上的 | 处以700元-900元 | ||||
涉及人数在20人以上的 | 处以1000元 | ||||
65 | 违反最低工资组成 | 《河北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第十六条规定的权限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下。并视情节轻重,建议企业或其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下 | 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下的 | 处以1000元 |
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上15人以下的 | 处以1000元-2000元 | ||||
涉及人数在15人以上20人以下的 | 处以2000元-4000元元 | ||||
涉及人数在20人以上的 | 处以5000元元 | ||||
66 |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克扣工资在应得工资20%以下或无故拖欠工资2个月以下,逾期不支付的 | 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并按照应付工资的50%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克扣工资在应得工资20%-30%或无故拖欠工资2-4个月,逾期不支付的 | 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并按照应付工资的50%-70%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
克扣工资在应得工资30%-40%或无故拖欠工资4-6个月,逾期不支付的 | 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并按照应付工资的70%-90%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
克扣工资在应得工资40%以上或无故拖欠工资6个月以上,逾期不支付的 | 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并按照应付工资的90%-100%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
67 |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逾期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占应得加班工资20%以下的 | 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并按照应付加班工资5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逾期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占应得加班工资20%-30%的, | 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并按照应付加班工资50%-7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
逾期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占应得加班工资30%-40%的, | 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并按照应付加班工资70%-9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
逾期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占应得加班工资40%以上的, | 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并按照应付加班工资90%-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
68 | 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逾期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以下的 | 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并按照应付工资金额50%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逾期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30%的 | 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并按照应付工资金额50%-70%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
逾期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0%-40%的 | 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并按照应付工资金额70%-90%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
逾期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40%以上的 | 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并按照应付工资金额90%-100%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
69 | 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逾期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占应得经济补偿金20%以内的, | 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逾期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占应得经济补偿金20%-30%的, | 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0%-7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
逾期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占应得经济补偿金30%-40%的, | 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0%-9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
逾期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占应得经济补偿金40%以上的, | 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0%-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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