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
艾梅利姆光线
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将除商业零售以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和管理,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同一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俗称“一机多票”。
开始实行
为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的管理,全面监控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总局决定将一般纳税人(不含商业零售,下同)开具的普通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和管理,亦即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同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废旧物资发票等(此种开票方式简称“一机多票”)。目前,“一机多票”系统的税务端软件已在北京市西城区完成了实地测试,正在江苏省进行试运行工作,预计8月底前完成全国所有税务端系统的升级工作。企业端开票系统从8月份开始分别在北京市西城区,浙江省杭州市、湖州市,山东省淄博市、东营市和烟台市的部分企业进行试运行,计划从10月份开始在全国陆续推行。“一机多票”系统使用的普通发票统称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实行统一印制,于2005年8月1日起陆续在全国启用。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格式、字体、栏次、内容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全一致,按发票联次分为两联票和五联票两种,基本联次为两联,第一联为记账联,销货方用作记账凭证;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用作
记账凭证。此外为满足部分纳税人的需要,在基本联次后添加了三联的附加联次,即五联票,供企业选择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代码的编码原则与专用发票基本一致,发票左上角10位代码的含义:第1-4位代表各省;第5-6位代表制版年度;第7位代表印制批次;第8位代表发票种类,普通发票用“6”表示;第9位代表几联版,普通发票二联版用“2”表示,普通发票五联版用“5”表示;第10位代表金额版本号“0”表示电脑版。二、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二联(发票联)采用防伪纸张印制。代码采用专用防伪油墨印刷,号码的字型为专用异型体。各联次的颜依次为蓝、橙、绿蓝、黄绿和紫红。三、凡纳入“一机多票”系统(包括试运行)的一般纳税人,自纳入之日起,一律使用全国统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对于一般纳税人已领购但尚未使用的旧版普通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限期缴销或退回税务机关;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允许其暂缓纳入“一机多票”系统,以避免库存发票的浪费,但最迟不得超过2005年年底。四、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价格由国家发改委统一制定。五、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一机多票”系统的试运行工作,切实做好新旧普通发票的衔接工作。要掌握情况,统筹布置,合理安排.确保“一机多票”系统顺利推行。
重新安装系统
管理办法
一、实行凭票退税制度
提高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增值税的最终负担者是消费者,从增值税的设计理论和实践看,消费
者购货所支付的增值税是没有扣除的,所以,发票对消费者来说并不重要,索不索取发票,与自己的切身利益无关,这就为纳税人逃避税收成为可能。现在不少地方实行发票抽奖等鼓励消费者索要发票的办法,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被提了起来,发票使用量倍增,增加了税收。但这毕竟是部分地区的部分办法,要提高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很有必要在全国实行凭票退税制度。即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只要取得发票,即可凭发票到财政部门申请退税,这样,必将积大地提高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索要发票的积极性,使消费者和纳税人之间建立了相互制约的监控机制,将有效地防止纳税人在零售环节不开具发票逃避税收的现象,还可培养我国公民购买商品索要发票的习惯。消费者凭票申请退税的期间(可以分一年、半年、一个月)、时限(可以按季度、月度)、条件(必须购买商品或劳务进行消费的消费者)、退税比例(低于增值税征收率)、管理退税(最好是国税部门)部门等,可以研究。凭票退税制度,在一些国家已经实行,也取得了较好的经验,我们可以学习、借鉴。
二、加强法制建设,尽快推行税控装置
首先要提升发票管理办法(包括凭票退税制度)的法律层次,将“办法”上升到“法律”,将普通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同等重要的位置,以利管理和实施。其次是要大力推行税控装置。税控装置是指为遏止在交易过程中实施作弊行为而达到有效控制税源的目的,具有正确反映纳税人收入情况,保证计税依据和有关数据的正确生成、安全传递及可靠存储,并能实现税收控制和管理功能的器具和支持该器具正常运行的内部蕊片、软件程序。1997年开始,我国在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推行使用税
控收款机,效果非常明显,提升了税收征管水平和工作效率,降低了征收成本;特别是对加油站安装税控加油机后,有效地解决了传统手工管税中税负难确定、偷税现象严重等弊病,税收大幅度增长。所以,我们要严格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尽快推行。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纳税人进行分类,根据不同的对象和纳税人,明确推广的时间、推广的方法和步骤,加强对纳税人的控制管理,改善整个社会的纳税环境,以保障国家税收。
三、纳入计算机稽核系统
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计算机稽核后,有效地控制了纳税人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并取得了很多好的经验和办法。下一步应该利用现有的信息技术和网络资源,将所有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并纳入,由于现在的“金税工程”,无论从设备还是技术来讲,都是可以满足需要的,无需投入巨额资金。对于消费者所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信息采集问题,可以同凭票退税制度相结合,在消费者申请退税时,将其发票的有关信息进行采集,纳入计算机系统,进行交叉稽核。对于发票的信息量过大影响计算机存贮容量、运行速度问题,可以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级比对(本县的在本县、本市的在本市、本省的在本省,只有跨省的才集中到总局)办法,进行稽核比对。
四、加大打击处罚力度,提高纳税人遵循度
现在,不少纳税人在消费者索要发票时,都以种种理由拒绝开具,或开发票可以但是要加计税款等。
因些,对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必须要严管重罚,及时严肃处理,将纳税人的侥幸心理消灭于萌芽阶段,以保障以票管税顺利实施。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大对制假、贩的行为打击力度,对触犯刑律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净化税收环境进而营造良好的普通发票管理氛围。要联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发票违法行为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利用警告、直至停业、取消营业资格等,给纳税人形成一种必须填开发票的压力,迫使其必须按规定填开发票。
五、免费供应发票,减少纳税人负担
现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都是由纳税人购买,实行有偿使用,对交易次数频繁、用票量大的纳税人来说,是一笔不少的开支,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纳税人为消费都开具发票的积极性。因此,实行凭票退税制度后,为减少纳税人的负担,可以研究实行增值税普通发票免费提供给纳税人的办法。印制、运输普通发票的费用,可以考虑纳入财政预算,统一安排。
“一窗式”比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41号)中有关增值税普通发票实施“一窗式”票表比对的要求,总局对涉及“一窗式”比对的相关软件修改、升级工作已经完成,并陆续下发各地,增值税普通发票实施“一窗式”票表比对的条件已经具备。总局决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下同),凡使用税控器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增值
税纳税人,征收单位在受理申报时,按照国税发〔2005〕141号文件规定的比对内容,实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自2006年10月1日起,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5〕61号)规定,实施报税IC 卡新的“清零解锁”程序。
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相关事项
一、利用防伪税控系统
开具普通发票的一窗式票表比对内容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普通发票金额、税额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3、10、16栏“小计”项合计的销售额、税额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二、利用税控收款机
开具普通发票的一窗式票表比对内容(一)一般纳税人  1.申报表不含税销售额还原为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3
栏“17%税率”的“销售额”乘以(1+17%),还原为含税销售额;(2)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3栏“13%税率”的“销售额”乘以(1+13%),还原为含税销售额;(3)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3栏“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乘以(1+17%),还原为含税销售额;(
4)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10栏“6%征收率”的“销售额”乘以(1+6%),还原为含税销售额;(5)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10栏“4%征收率”的“销售额”乘以(1+4%),还原为含税销售额。  2.一窗式比对内容用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采集的普通发票实际开票金额(正常票金额-退票金额,下同)与上述还原含税销售额加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16栏“小计”项的销售额之和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二)小规模纳税人  1.申报表不含税销售额还原为含税销售额(1)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3栏“本月数”的不含税销售额乘以(1+征收率),还原为含税销售额;(2)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5栏“本月数”的不含税销售额乘以(1+征收率),还原为含税销售额。  2.一窗式比对内容用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采集的普通发票实际开票金额与上述还原的含税销售额加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中第7、9栏“本月数”之和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票表比对结果处理
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票表比对结果的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61号)的规定处理;对税控收款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票表比对的处理,总局将另行发文。
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普通发票不是一回事
1.通常说得普通发票和增值税发票都是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区别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不可以抵扣税款的,而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款。
2.发票为什么能抵税是基于中国不重复征税和在流转中征税的税收政策。增值税是流转税,在流转的每个环节征收,那么在后一征收环节就会有该货物在前一环节已征收的税金,那么基于政策就要抵减已税款。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国家
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改革中很关键的一步,它与普通发票
不同,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由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它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一个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负的完整,体现了增值税的作用。发票构成
增值税专用发票每联的颜和名字现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有三联。第一联:记账联,是销货方发票联,是销货方的记账凭证,即是销货方作为销售货物的原始凭证,在票面上的“税额”指的是“销项税额”,“金额”指的是销售货物的“不含税金额价格”发票三联是具有复写功能的,一次开具,三联的内容一致第一联是记账联(销货方用来记账);第二联是抵扣联(购货方用来扣税);第三联是发票联(购货方用来记账),2、四联:第一联蓝存根联第二联棕发票联第三联绿抵扣联第四联黑记账联各联的作用:第一联:存根联,销货方留存备查。第二联:发票联,购货单位作付款的记账凭证。第三联: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第四联:记账联,销货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禁止购买情况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女弹药技能(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
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优酷弹幕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二)销售免税项目;
(三)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销售应税劳务;
(四)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网速很慢怎么办(五)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七)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土地增值税清算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要求
(一)字迹清楚。(二)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三)项目填写齐全。(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八)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时限
(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三)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四)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五)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六)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七)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八)在货物送出时确定已交现金或已有发票为证的相关手续。
保管
(一)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二)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三)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
(四)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五)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六)丢失专用发票。(七)损(撕)毁专用发票。(八)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直属分局提出的其他有关保管专用发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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