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旅游景点宜昌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2.26
∙【字 号】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施行日期】2006.05.01
笔顺笔画∙【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麻酱素什锦是什么地方的菜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24号)
《宜昌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5年12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有明
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宜昌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造安全有序、整洁美观、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加强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范围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分区负责、专门机构监督和各单位维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四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车险需要买哪些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的经费。
第六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不断提高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不间断地进行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
第九条 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条 本市城区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场所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第十一条 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该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不损害公共利益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下列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西陵区(不含葛洲坝城区、宜昌开发区东山园区)、伍家岗区范围内,主要道路、重要景观路及其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附属设施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厕所等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区域由各辖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原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破产、停业的,由辖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三)各类有形市场,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宠物猫品种 (四)公路、铁路、桥梁、隧道及其管辖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河道、湖泊的水域、岸线、水闸,由管理或使用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
(七)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其实都没有歌词
(八)城市绿地、堤防、公园、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车站、公交站点设施、码头、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体育场馆、广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临街门店等按辖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分的责任区负责。
(十一)各类地景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设置人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人不明确的,由辖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跨区域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出店经营、乱摆摊点、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泼、乱倒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渣土、蚊蝇孳生地,路面无积水、无淤泥、无积雪;
(三)保持环境卫生和其他设施的整洁、完好。
责任人对在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向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并签订行政合同。
各责任区的市容维护、绿化养护和环卫保洁服务,责任人可招标选择服务单位,分路段或区片实行综合包干管理。
鼓励具备相应资金、技术、人员、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企业。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拟定本市城区城市容貌标准,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六条 城区所有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必须符合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城区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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