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再融资⾏政许可申请流程
上市公司通过股权转让的⾏为进⾏股权融资往往是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主要⽅式,这种⽅式能改善股权结构,推动上市公司的发展。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上市公司再融资⾏政许可申请流程的相关资料。以供⼤家阅读,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历史上的梁怀吉结局再融资是指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和发⾏可转换债券等⽅式在证券市场上进⾏的直接融资。再融资申请的审核⼯作流程分为受理、反馈会、初审会、发审会、封卷、核准发⾏等主要环节。
(⼀)受理
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以下简称《⾏政许可程序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公司债券发⾏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49号)、《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7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管理暂⾏办法》(证监会令第100号)和《上市公司股东发⾏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1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受理再融资申请⽂件,并按程序转发⾏监管部。发⾏监管部在正式受理后,将申请⽂件分发⾄相关监管处室,相关监管处室根据发⾏⼈的⾏业、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员的⼯作量等确定审核⼈员。
(⼆)反馈会
相关监管处室审核⼈员审阅发⾏⼈申请⽂件后,从⾮财务和财务两个⾓度撰写审核报告,提交反馈会讨论。反馈会主要讨论初步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确定需要发⾏⼈补充披露以及中介机构进⼀步核查说明的问题。
养老金查询个人账户反馈会按照申请⽂件受理顺序安排。反馈会由综合处组织并负责记录,参会⼈员有相关监管处室审核⼈员和处室负责⼈等。反馈会后将形成书⾯意见,履⾏内部程序后反馈给保荐机构。反馈意见发出前不安排发⾏⼈及其中介机构与审核⼈员沟通。
保荐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组织发⾏⼈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进⾏回复。综合处收到反馈意见回复材料进⾏登记后转相关监管处室。审核⼈员按要求对申请⽂件以及回复材料进⾏审核。
发⾏⼈及其中介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在准备回复材料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审核⼈员进⾏沟通,如有必要也可与处室负责⼈、部门负责⼈进⾏沟通。
审核过程中如发⽣或发现应予披露的事项,发⾏⼈及其中介机构应及时报告发⾏监管部并补充、修改相关材料。初审⼯作结束后,将形成初审报告(初稿)提交初审会讨论。
(三)初审会
初审会由审核⼈员汇报发⾏⼈的基本情况、初步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反馈意见回复情况。初审会
由综合处组织并负责记录,发⾏监管部相关负责⼈、相关监管处室负责⼈、审核⼈员以及发审委委员(按⼩组)参加。
大气压强是多少根据初审会讨论情况,审核⼈员修改、完善初审报告。初审报告是发⾏监管部初审⼯作的总结,履⾏内部程序后与申请材料⼀并提交发审会。
初审会讨论决定提交发审会审核的,发⾏监管部在初审会结束后出具初审报告。初审会讨论后认为发⾏⼈尚有需要进⼀步披露和说明的重⼤问题、暂不提交发审会审核的,将再次发出书⾯反馈意见。
(四)发审会
发审委制度是发⾏审核中的专家决策机制。⽬前主板中⼩板发审委委员共25⼈,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共35⼈,每届发审委成⽴时,均按委员所属专业划分为若⼲审核⼩组,按⼯作量安排各⼩组依次参加初审会和发审会。各组中委员个⼈存在需回避事项的,按程序安排其他委员替补。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会进⾏审核⼯作。发审会以投票⽅式对证券发⾏申请进⾏表决。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审核委员会办法》(以下简称《发审委办法》)规定,发审委会议审核公开发⾏股票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发⾏证券申请适⽤普通程序,发审委会议审核⾮公开发⾏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发⾏证券申请适⽤特别程序。根据《公司债券发⾏试点办法》,发审委会议审核公司债券申请适⽤特别程序。发审委委员投票表决采⽤记名投票⽅式,会前需撰写⼯作底
稿,会议全程录⾳。
根据《发审委办法》规定,发审会适⽤普通程序的,会议召开5天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会议公告,公布发审会审核的发⾏⼈名单、会议时间、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等;发审会适⽤特别程序的,中国证监会不公布发审会审核的发⾏⼈名单、会议时间、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等。发审会由审核⼈员向委员报告审核情况,并就有关问题提供说明,委员发表审核意见,发⾏⼈代表和保荐代表⼈各2名到会陈述并接受聆讯,发⾏⼈聆询时间不超过45分钟,聆询结束后由委员投票表决。发审会认为发⾏⼈有需要进⼀步披露和说明问题的,形成书⾯审核意见后告知保荐机构。
e代驾保荐机构收到发审委审核意见后,组织发⾏⼈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回复。综合处收到审核意见回复材料后转
相关监管处室。审核⼈员按要求对回复材料进⾏审核并履⾏内部程序。
(五)封卷
如何检测网速发⾏⼈的再融资申请通过发审会审核后,需要进⾏封卷⼯作,即将申请⽂件原件重新归类后存档备查。封卷⼯作在按要求回复发审委意见后进⾏。如没有发审委意见需要回复,则在通过发审会审核后即进⾏封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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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会后事项
会后事项是指发⾏⼈再融资申请通过发审会审核后,启动发⾏前发⽣的可能影响本次发⾏上市及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影响的应予披露的事项。发⽣会后事项的需履⾏会后事项程序,发⾏⼈及其中介机构应按规定向综合处提交会后事项材料。综合处接收相关材料后转相关监管处室。审核⼈员按要求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需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按照会后事项相关规定履⾏内部⼯作程序。如申请⽂件没有封卷,则会后事项与封卷可同时进⾏。
(七)核准发⾏
封卷并履⾏内部程序后,将进⾏核准批⽂的下发⼯作。发⾏⼈领取核准发⾏批⽂后,⽆重⼤会后事项或已履⾏完会后事项程序的,可按相关规定启动发⾏。
审核程序结束后,发⾏监管部根据审核情况起草持续监管意见书,书⾯告知⽇常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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