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棚改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棚户区改造政策解读之一
一、 棚户区改造范围
答:成片危旧住宅区、在册危房、城中村改造。
二、我县“十三五”时期棚户区改造计划。
:“十三五”时期,我县将以改善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为目的,全面推进危旧房屋、重点棚户区、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全力建设美丽象山,创造美好生活。总目标:力争到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县城镇D级(整幢危房)的解危任务;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县城镇危房解危任务;启动改造重点棚改区块;推进路网工程、旧村改造、高山海岛移民安置等三类城中村改造。
三、棚户区改造政策
答:我县棚户区改造政策分为两类,一类是征收补偿政策,另一类是危旧房解危政策。
成片危旧住宅改造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照征收补偿、补助、奖励的相关
政策执行,主要政策:《象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象政发{201497号)、《象山县房屋征收拆迁补偿、补助、奖励规定》(象政办发{2015103号);
在册危房按照不同的解危方式采取相应的补偿办法。加固处理的,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的由原建设单位承担所有费用;原址重建的按已使用年限和未使用年限由房屋所有人和原建设单位按比例承担建安费用;异地安置(货币补偿)的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由房屋所有人在社会上自行购买商品房。主要政策:《象山县城镇危险房屋解危工作试行办法》(象政发[2015]3号)、《象山县城镇危险房屋加固处理、原址重建实施细则》(象政办发[2015]4号)、《象山县城镇危险房屋异地安置实施细则》(象政办发[2015]3号)。
四、成片式改造适用范围
答:成片式改造主要针对建造年代长,建筑整体结构形式差,安全隐患严重,区域内环境杂乱。适用于已鉴定的危房区内占比相对较大的、整体环境急需更新的老旧小区。
五、梳理式改造适用范围
答:梳理式改造针对配套设施不完善,环境相对较差的老旧小区的房屋,通过采取加固、
原址重建、联片改造、异地安置等解危方式改造危房。改建配套,美化环境等综合改造措施,实现老小区旧改带危改的解危策略。达到小区设施齐全,功能完备,使老小区旧貌换新颜。适用于区域内已鉴定的危房数量较少及危房分布零散的、无城市规划因素限制的老旧小区。
六、危险房屋的解危措施
答:实行先落实安全措施,后实施解危的方式,按照“轻重缓急、分类实施”原则,分批有序推进。
七、棚户区改造工作开始后,房屋转让等手续是否可继续办理?
答:改造工作启动后,会停止办理相关手续。棚改工作启动后,房屋征收部门会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棚改范围内新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各项手续。在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后,在棚改范围内办理上述手续以及房屋析产分割、工商登记、户口迁入、分户、房屋装修等行为,不作为补偿安置依据。
八、2016年计划启动项目
答:2016年度我县竞争性启动中心城区油车巷、园西路、丹西街道、象山宾馆,爵溪街道昌赢昌欣路、石浦临海路等六个区块的改造工作,六个区块改造同时征询意见。
九、如何让改造意愿更有针对性?
答:征询改造意愿前公布预评估比准价,让改造住户算清明细账。
十、棚户区改造启动的条件护肤品牌推荐
答:棚户区改造工作将充分尊重民意,率先启动改造意愿达到90%以上的区块。
十一、启动改造的区块,签约率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处理办法
答:签约率未达到80%以上的区块,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并在近几年内不再安排改造。
十二、正式启动后,政府对没有签约的被征收人可以强制搬迁吗?
答:可以。成片危旧住宅改造(或棚户区改造)属于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行为,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上述法规对签约的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如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何谓货币化安置方案?
货币化安置,是指在拆迁住宅房屋中,拆迁人将应当用以安置的房屋按规定折算成安置款,由被拆迁人选购住宅房屋自行安置的方式。包括被征收房屋价格的补偿、临时过渡安置补偿、停产停业一次性补偿和设施补偿。另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和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另有奖励补助,详见《象山县房屋征收拆迁补偿、补助、奖励规定》。
十四、2016年推进货币化安置
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棚改工作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的文件精神,按照分类处理的原则,创新方式,强化宣传,积极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扩大货币化安置比例,对2016年新实施的棚改项目,优先采用货币安置方式。
十五、选择货币安置的奖励
答: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被征收人房屋评估价的15%给予奖励。
教师节老师的感谢语
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十六、危旧房的日常监管是如何开展的?
答:推行常态化网格化巡查和专业巡查相结合的模式,各镇()街道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员、片区监管员、镇(乡)街道负责人三级监管网络;委托专业机构对危旧房进行动态巡查;建立手机巡检系统,对常态化网格巡查和专业巡查实行实时监管。
十七、危房解危方式是如何确定的?
答:危房解危采用加固处理、原址重建以及联片改造的须经2/3以上房屋所有人书面同意。采用异地安置(货币安置)的须经90%黄山四绝是什么以上房屋所有人书面同意。
十八、危房解危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答:危房解危方式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填写《危险房屋解危申请书》向所在镇(乡)街道申请,所在镇(乡)街道收到申请后,及时制定具体的解危方案报县解危办,
县解危办收到申请后,按规定进行审查批复,重大项目报县政府批准,并确定相关单位实施。解危工程完工后,由解危实施单位组织房屋交付前验收或联合检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十九、危房解危具体方式及使用范围
答:加固处理、原址重建、联片改造、征收安置、异地安置(货币补偿)五种方式。
加固处理:分为构件加固和整体加固。分别适用于经鉴定为B级(非危房,有危险点)房屋和C级局部危房和D级整幢危房,技术意见为处理使用,地基基础趋于稳定,具有加固的经济价值(加固工程占重建工程量70%以下),加固后能确保安全使用的房屋。
原址重建:适用于经鉴定为C级局部危房和D级整幢危房,鉴定机构意见为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无加固经济价值,危房所处位置地质条件较好,周边房屋安全状况良好,三分之二以上房屋所有人有普遍继续居住意愿,没有列入旧城改造和联片改造范围,经相关部门批准,可按“四不变”重建。
联片改造:区域内有多幢房屋,具备联片改造条件的,可实行联片改造。
征收安置:对位于旧城改造区域内的危险房屋,县政府决定实施危旧住宅区改造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实施征收安置。
异地安置(货币安置):针对旧城区改造规划区域内,无加固价值,受条件限制难以实施重建,又未列入联片改造和征收计划的危险房屋。
二十、危房加固处理费用承担如何分配?
答:解危房屋在保修期内的由原建设单位承担加固工程的所有费用(含临时过度费、装修补贴);超出保修期的,由房屋所有人承担;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承重墙体的,由违法拆改人承担;周边施工等因素造成房屋险情的,由周边施工责任人承担。
二十一、危房原址重建的费用分摊办法?
答:原址重建房屋的建安费用由造价中介机构依据本县上年度同品质房屋建筑安装成本测定,最后以该项目决算报告为准。建安费用(含附属工程配套贵、危房拆除费)按照房屋已使用年限和未使用年限由房屋所有人和原建设单位按比例承担,即:原建设单位承担=[建安费用(含附属工程配套费、危房拆除费)]х未使用年限/50年。房屋所有人承担=[建安
费用(含附属工程配套费、危房拆除费)] х已使用年限/50年。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承重墙体的,违法拆改人要在责任范围内承担改造出资责任。
二十二、危房原址重建的“四不变”原则
答“四不变”原则是原房屋性质不变,原建筑占地面积不变,原建筑面积不变,原建筑高度不变。
二十三、解危加固处理、原址重建的临时过渡费和装修费如何补偿?
答:因解危需腾空的,原建设单位给予住户(含底层经营性商铺)临时过渡费补贴。含:1、搬迁费,2、房租费补贴:原建设单位按上年度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均价70%计补。其中加固处理过渡时间为搬迁开始至加固施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原址重建过渡时间为县解危办批复改造方案之日后24新个性签名个月止,重建房屋建设周期少于24房产契税个月的,以24个月计发,大于24个月部分安置过渡费纳入建安费用,房屋交付后,再增加6个月的装修过渡费。3、装修补贴:原址重建和加固施工涉及室内装修损坏的,由原建设单位给予装修评估补贴(由评估机构根据市场价格和成新等因素评定)。已纳入应急腾空范围的,应扣除已补贴部分。
二十四、在册危房的转让及使用条件
答:在册危房产权人在出让时应履行告知义务,明确告知受让人该处房屋的详细信息,不得隐瞒,政府相关单位履行网上信息公开义务,在相关网站公布房屋的相关信息。同时,在册危房不得用作生产经营用房。
二十五、已办理登记和相关许可危房的整治工作?
答:1、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已办理登记和相关许可,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相关部门接到房屋安全管理部门作出的危险房屋解危通知书后,应立即通知其迁移。拒不迁移的依法撤销原批准。
2、依法撤销原批准后仍在经营生产的,由属地镇(乡)街道牵头,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涉及住宅房屋改变用途的,同时由城管依法查处。
二十六、应急腾空经济补助
答:经济补助分为:1、搬迁费:一次性补助700元;2、房租费补贴:实行住户和政府分
担的办法。3、商铺补贴:经营性商铺实行出租人、承租人、政府三方分担的办法,政府补贴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装修投入的30%(重置价结合成新,以评估为准)。
二十七、应急腾空的限期搬迁、强制搬迁措施如何?
答:由县解危办向房屋所有人发出《限期搬迁腾空通知书》,属地镇(乡)街道负责督促搬迁完毕,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做好工作。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搬迁腾空,该处房屋又有倾倒坍塌可能的,由县解危办报县人民政府发布《危险房屋预警公告》,督促其立即搬迁。拒不搬迁的,属地镇(乡)街道向县解危办申请核发《强制搬迁通知书》,并凭该通知书采取强制搬迁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