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红资源保护条例
信阳市红资源保护条例 今年的母亲节是几月几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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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信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8.30
【字 号】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23号
【施行日期】2021.10.01
【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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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五届〕第二十三号)
  《信阳市红资源保护条例》已经信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6月3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7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8月30日
 
信阳市红资源保护条例
  (2021年6月3日信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查认定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四章 传承利用张子凡丁钰琼结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红资源的保护,传承红基因,弘扬大别山精神,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资源的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未作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红资源,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进行革命活动所形成的具有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旧址、遗址、遗迹、文献资料、实物和纪念设施及其所承载的革命精神: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旧址;
popi  (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
  (三)重要事件、重要战斗的遗址、遗迹;
  (四)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或者烈士陵园、墓地;
  (五)其他反映革命历史、革命精神的场所、史迹、重要文献资料和代表性实物,以及纪念碑等纪念建(构)筑物。
  第四条 红资源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为主、科学管理、及时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持红资源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红资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红资源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资源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北京防暑降温费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文物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红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退役军人事务、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资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红资源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红资源保护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红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传承红资源的意识,注重红资源保护的研究和人才培养,提高保护水平。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宣传红资源保护工作,开展红文化主题宣传,推动红文化传播。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破坏红资源,有权举报损害红资源的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有关部门提供红资源线索。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助、捐赠、志愿服务、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红资源的保护和传承利用。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红资源保护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调查认定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文物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会同宣传、党史研究、地方志、住房城乡建设、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开展红资源普查和专项调查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红资源数据库,全面掌握红资源保存状况和保护需求,推进红资源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红资源保护实施名录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红资源普查的实际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文化文物旅游主管部门申报。
  市文化文物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红资源保护名录建议名单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编制红资源保护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已经登记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的红资源直接列入保护名录。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有价值的红资源应当列入保护名录的,可以向所在地
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文物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建议,并提供相关依据。
  第十四条 红资源保护名录实施动态管理。红资源保护名录需要调整的,按程序报批。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将不可移动红资源保护纳入相关规划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红资源保护利用的需要,设立红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通过财政拨款和接受捐赠等方式筹集,用于抢救、修缮、征集、收购、陈列展览和安全设施建设等工作需要。
  第十七条 不可移动红资源自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不可移动红资源的类别、内容、规模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向社会公布。
  对列入保护名录、尚未登记公布为文物的不可移动红资源,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设立统一的保护标志。保护标志的内容应当包括不可移动红资源的名称、级别、史实说明、公布机关、公布日期、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第十八条 在已列入保护名录,但是尚未登记公布为文物的不可移动红资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损坏不可移动红资源及其保护标志;
  (二)损坏不可移动红资源保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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